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发文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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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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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达112个条文,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化:新《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强化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属性,赋予其更多实际决策权,强化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能。监事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决策机制规范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公司法的融合,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操作中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来说,这一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明晰: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失权条件,同时可能增加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公司法》有可能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同时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首先,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能增设或细化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相关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定价公允,且需经过非关联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适当审议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增强了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法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关联方信息及交易情况,以便其他股东和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新《公司法》可能明确了禁止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法可能会要求有关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例如剥离相关资产或业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豁免等。


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更为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和同业竞争处理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能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三、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对国有企业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奋地执行职务。


扩大责任范围:如果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董监高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力。


新法可能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


独立履职和连带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独立合规履职,若违规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打破“一股独大”背景下的管理困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如果未尽责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出现抽逃出资等问题,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条款变得更加详细,使得对董监高违背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追责,从原来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国有企业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合规文化,促使董监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四、合规管理体系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合规要求的法定化:新《公司法》可能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要求,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基础性地位。


合规组织架构与机制建设: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及应对在内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新法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合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尤其针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招投标、反腐败、反垄断、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强化合规管控。


决策合规性审核:在决策流程中,新《公司法》可能要求国有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决策在满足法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全员合规文化:推动国有企业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企业文化。


法律责任和处罚:新法加大了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能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个人追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际合作与接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可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与国际合规标准对接,降低跨国经营的风险。


五、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要求,应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提升治理水平。


制度修订与完善:国有企业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之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董监高职责与义务、出资与实缴期限、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治理结构优化:根据新《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要求,国有企业应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到位。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董监高培训与管理:对国有企业董监高进行新《公司法》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强化对董监高的考核与问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严防失职渎职行为。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查与披露,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布公司重大事项,保障公众和股东知情权,提升社会信任度。


资本运作与实缴管理:针对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和实缴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股权管理和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实施,国有企业能够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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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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