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四大核心产业及扶持政策简析
发文时间:2024-06-05
作者:刘新宇-柯金花-张波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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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3月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封关以来,琴澳两地的人员及物资往来更加频繁。随着封关后各项便利化措施的全面落地,合作区与境外的货物流动和资金融通更加便捷,“双15%”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吸引了大批境内外企业入驻,而针对四大核心产业,合作区也不断出台新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本文将在梳理四大核心产业政策发展的基础上,探讨合作区享惠可能性,助力企业在合作区的积极探索和长远发展。

  01、合作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四大核心产业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结合合作区的区域形势,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四大新产业。为深入贯彻《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2023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下称“《发展规划》”),为四大核心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要求。

  结合《总体方案》和《发展规划》,合作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四大核心产业如下:

  1. 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产业,加快构建特色芯片设计、测试和检测的微电子产业链以及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集群等。在此基础上,《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打造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产业集群,协同构建“芯片设计—晶圆制造—测试检测—终端应用”产业链。并将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提上日程,要求建设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智能驾驶等领域应用,以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赋能实体经济和城市发展。

  2. 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

  澳门在中医药产业方面的优势较为明显,因此《总体方案》中提出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品,允许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并提出将研究简化澳门外用中成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上市审批流程,探索允许在内地已获上市许可的澳门中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生产,对澳门研制符合规定的新药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发展规划》则进一步强调积极探索中医药监管创新,实施“澳门注册+横琴生产”模式,联合澳门、珠海建设中医药实验室,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中药材国际交易,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等措施。

  3. 文旅会展商贸产业

  为充分利用合作区的区位和地理优势,《总体方案》中提出高水平建设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在合作区大力发展休闲度假、会议展览、体育赛事观光等旅游产业和休闲养生、康复医疗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休闲度假、会议展览、体育赛事观光、舞台演艺、游艇旅游等旅游产业;推动“旅游+文化”深度融合;深化“旅游+医疗”融合发展等。

  4. 现代金融产业

  澳门对接葡语国家具有历史形成的窗口作用,《总体方案》中提出借助澳门资源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外资,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就此,《发展规划》进一步指出,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支持澳门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研究开展跨境租赁、跨境转租赁、跨境联合租赁等创新试点。同时要求大力拓展支持合作区产业的金融服务,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

  02、外资进入横琴投资的产业引导

  目前,国家层面适用的产业目录主要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等。外资进入中国,需符合上述目录及管理措施要求。

  之后,在2023年4月初,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横琴产业目录》”)。考虑到合作区有限的地理空间,相较于国家层面的其他相关产业目录,《横琴产业目录》在产业领域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缩处理,同时完全排除了国家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淘汰、限制类产业。不过《横琴产业目录》中明确规定,在符合市场准入、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前提下,该目录适用于在合作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也即,无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横琴都将适用于该目录。当然,鉴于该目录中也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进入横琴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横琴产业目录》虽然聚焦于《总体方案》提出四大核心产业,但是在第五大类中也拓展兼顾了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产业,比如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设施运营;海底光缆建设和服务等。鉴于建设合作区的初心就是为澳门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创造条件,因此《横琴产业目录》呈现出了扶持澳门产业的特性,以帮助澳门解决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促进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03、合作区的扶持政策

  1. 双“15%”优惠政策

  提及合作区,双15%优惠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2021年9月《总体方案》中就已初步提出,“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以此为蓝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2年先后出台了相应的适用规则,标志着双15%政策的正式落地。

  (1)企业所得税

  2022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该通知溯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下称“《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在合作区进行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出台的《所得税优惠目录》,包括9大类150项的产业类型,其在涵盖合作区重点发展的四大核心产业基础上,也包括了科教研发、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领域,因此,对于拟在合作区进行投资的企业而言,为适用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投资初期,建议结合《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前确认自身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类型。

  (2)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该通知同样溯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但个人所得税的此项优惠并非直接使用15%税率进行征缴,而是采用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先征后返。

  与此政策配套,合作区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具体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界定,受益人才范围同步扩展至境内外,这也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持。

  2. 针对核心产业的扶持政策

  在前述双15%的重磅优惠政策之外,针对合作区重点发展的四大核心产业,合作区也不断出台了一些定向的优惠和扶持政策。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以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以及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两大核心产业为例介绍如下。

  (1)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

  2024年3月29日,合作区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从联动澳门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支持技术攻关、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国际科技合作、构建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等角度针对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领域的投资设置了不同维度的奖励或资助。例如,对通过认定(复核)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3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等等。从相应的补贴和资助金额也可以看出合作区深度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业的决心和定力。

  另外,合作区针对特定的高新领域也出台了专项规定或扶持政策,如合作区2022年7月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落户、研发创新、发展壮大等提出了不同维度的补贴政策;2022年11月合作区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的通告》,瞄准元宇宙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针对该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了梳理。

  在封关之后,2024年4月,合作区更是密集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优质科技创新环境实施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以强化对于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业的扶持力度并规范相应产业领域的运营发展。

  (2)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

  针对生物医药领域,合作区于2022年1月27日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打响“澳门注册+横琴生产”品牌、强化研发、优化产业生态等角度提出了多重优惠措施。例如,规定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品,并获许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或者“澳门设计”标志的,按实际生产费用的20%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含注册人等,下同)在合作区的关联公司每个品种最高200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4000万元;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中药研发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0%给予支持等等。

  为配套支持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在合作区的发展,合作区于2023年12月发布了《“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对这些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以进一步促进澳门品牌工业在合作区的生产制造。

  此外,为有效落地针对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扶持措施,2024年1月16日,合作区进一步出台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对相关补贴的适用条件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规范相关补贴的申领,确保补贴切实起到发展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的目的。

  04、享受合作区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实质性运营”

  无论是关于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还是其他扶持政策,经常会出现的一个限制性适用条件是“实质性运营”。关于“实质性运营”,根据2023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是指注册在合作区,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但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则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公告中对于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在合作区”也进行了一些细致化规定。例如,人员在合作区要求“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财产在合作区要求“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拟享受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切实在合作区进行投资、聘用人员并开展运营将是必备条件。同样,针对相关产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也大多以实质性运营为条件,从而避免了空壳投资以期获利的可能性。

  当然,针对实质性运营,该公告也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如,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这也意味着在居民企业在合作区开设分支机构在满足“实质性运营”的条件下,同样也可能享受到减按1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对于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也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以合作区作为总部,扩展投资合作区外的境内其他地区,同样也可能享受到减按1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合作区的其他优惠政策。对于拟从事《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的产业投资的个人或企业而言,或可结合拟投资的产业布局等将合作区作为一个总部设置地的优选项。

  结语

  合作区的相关政策落地以来,已吸引众多企业进驻并展开实质性经营,且从高端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延展到第三产业。根据合作区2024年4月30日公布的信息显示[1],2024年一季度合作区地区生产总值(GDP)121.12亿元,同比增长9.2%,其中,高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856.6%;合作区共有经营主体超5.8万户,其中澳资经营主体占比10.6%,吸引澳资同比增22.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增长34.3%;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2.6%。随着合作区的封关运作,人员、货物、资金往来的不断增加,其全方位政策优势将体现得更加明显,且将深刻影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因此我们建议拟在合作区进行投资和开展相关经营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合作区的相关产业及享惠政策,助力企业的把握时代机遇,实现跨越性发展。

  *本文对任何提及“澳门”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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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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