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时间:2003-01-3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8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 

  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 

  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 

  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 

  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

(二)法制类 
  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 
  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 
  〔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四)预算类
  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 
  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 
  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 
  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 
  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 
  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 
  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 
  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 
  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 
  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 
  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 
  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9号〕 
  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 
  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 
  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 
  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 
  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 
  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 
  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 
  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 
  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 
  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 
  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 
  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 
  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 
  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 
  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 
  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 
  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 
  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 
  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 
  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 
  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 
  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 
  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 
  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 
  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 
  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 
  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 
  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 
  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 
  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 
  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 
  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 
  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 
  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 
  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 
  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 
  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 
  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 
  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 
  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 
  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 
  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 
  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 
  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

(五)国库类 
  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库[2000]6号) 
  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财库[2000]5号) 
  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 
  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 
  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 
  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 
  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 
  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 
  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 
  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 
  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 
  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 
  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 
  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 
  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

(七)教科文类 
  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 
  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 
  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 
  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 
  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 
  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 
  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 
  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

(八)经济建设类
  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0]43号) 
  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 
  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 
  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 
  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 
  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 
  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 
  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 
  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 
  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 
  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 
  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 
  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 
  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 
  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 
  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 
  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 
  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

(九)农业类 
  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 
  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 
  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 
  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 
  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 
  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 
  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 
  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 
  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 
  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 
  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 
  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 
  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 
  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 
  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

(十)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 
  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 
  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

(十一)企业类 
  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 
  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75号) 
  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 
  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 
  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 
  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 
  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 
  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 
  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 
  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 
  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 
  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 
  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 
  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 
  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 
  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 
  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 
  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 
  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 
  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 
  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 
  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 
  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 
  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 
  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 
  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 
  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 
  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 
  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 
  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 
  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 
  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 
  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 
  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

(十二)金融类 
  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 
  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 
  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 
  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 
  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 
  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 
  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9.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

(十三)国际类 
  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 
  2.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世字第125号〕

(十四)会计类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9号)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财会字[1998]28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4号) 
  6.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 
  7.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 
  8.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财会字[1998]1号) 
  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3号) 
  11.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 
  12.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号) 
  13.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 
  1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 
  16.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5]9号) 
  17.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 
  18.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 
  19.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3号〕 
  20.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5号〕 
  21.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十五)统计评价类 
  1.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6号) 
  2.关于印发《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5]265号) 
  3.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7号) 
  4.关于印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179号) 
  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统发[1995]135号) 
  6.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

(十六)监督检查类 
  1.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8]230号) 
  2.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5]24号)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类 
  1.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国农综字[1998]178号) 
  2.关于下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发字[1998]51号) 
  3.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 
  4.关于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和还款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6]2号) 
  5.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 
  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 
  7.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7号) 
  8.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167号) 
  9.关于颁发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138号) 
  10.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29号) 
  1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28号) 
  12.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4号) 
  13.关于对少数地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和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投入比例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3号) 
  1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2号) 
  1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中一些问题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字[1991]第083号) 
  16.关于不得用农业发展基金发奖金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字[1991]第29号) 
  17.关于农业开发资金中科技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办字[1991]第50号) 
  18.关于《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林业厅关于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设计经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办字[1991]第14号) 
  19.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农综字[1990]第62号) 
  20.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农综字[1990]第52号) 
  21.关于在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基字[1989]第3号)

(十八)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2001]1080号) 
  2.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协字[2000]33号)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财协字[1999]11号) 
  4.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1997]52号) 
  5.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43号) 
  6.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11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124号) 
  8.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85号) 
  9.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协明传[1994]1222号) 
  10.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 
  11.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办字第24号〕 
  12.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60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

(二)法制类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

(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101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四)预算类 
  1.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2000]388号) 
  2.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财预字[2000]368号) 
  3.关于编制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2000]362号) 
  4.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2000]126号) 
  5.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财政部财预字[2000]10号) 
  6.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464号) 
  7.关于修改部分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299号) 
  8.关于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补有关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47号) 
  9.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0号) 
  10.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 
  11.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46号) 
  12.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3.关于制发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436号) 
  14.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15.关于纠正地方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05号) 
  16.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177号) 
  17.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8.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 
  20.关于修订“1994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540号〕 
  21.关于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513号〕 
  22.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79号〕 
  23.关于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比照售表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47号〕 
  24.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94)财预字11号〕 
  25.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10号〕 
  26.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7号〕 
  27.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94)财预字2号〕 
  28.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财预明电字[1994]4号) 
  29.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明电字[1994]2号) 
  30.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地字177号〕 
  31.关于制发“1993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1号〕 
  32.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72号〕 
  3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3号〕 
  34.关于下发“1993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及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2号〕 
  35.关于下达1993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1号〕 
  36.关于制发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48号〕 
  37.关于1993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47号〕 
  38.关于1993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格式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0号〕 
  39.关于1993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格式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8号〕 
  40.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74号〕 
  41.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 
  42.关于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预算科目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2)财预字第25号〕 
  43.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 
  44.关于报送1992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217号〕 
  45.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2)控购字第6号〕 
  46.关于印发“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48号〕 
  47.关于1991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44号〕 
  48.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26号〕 
  49.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21号〕 
  50.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89号〕 
  51.关于编报1991年中央级收支预算表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9号〕 
  52.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216号〕 
  53.关于印发“1991年地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195号〕 
  54.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24号〕 
  55.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1)控购字第13号〕 
  56.关于1991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安排的意见 
  〔财政部(91)控购字第1号〕 
  57.关于制发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31号〕 
  58.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8号〕 
  59.关于1990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3号〕 
  60.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2号〕 
  61.关于编报1990年中央收支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5号〕 
  62.关于增设“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其他金融企业调节税”和“金融企业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9号〕 
  63.关于制发《1990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98号〕 
  64.关于报送1991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96号〕 
  65.关于《1990年地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77号〕 
  66.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 
  67.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 
  68.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

(五)国库类 
  1.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2000]23号) 
  2.关于印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2000]20号) 
  3.关于兑付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2000]151号) 
  4.关于确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0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2000]1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6.关于在2000年国债兑付中加强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263号) 
  7.关于请迅速归还国债转让周转金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245号) 
  8.关于做好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债字[1999]226号) 
  9.关于1999年记账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94号) 
  10.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57号) 
  11.关于接收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33号) 
  12.关于移交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32号) 
  13.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39号) 
  14.关于接收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6号) 
  15.关于移交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5号) 
  16.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9号) 
  17.关于兑付1997年记账式(一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5号) 
  18.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债字[1999]4号) 
  19.关于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0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731号) 
  20.关于抽查部分商业银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134号) 
  21.关于调整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缴款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传字[1999]1号) 
  22.关于支付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第二年利息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8]31号) 
  23.关于支付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第一年利息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8]10号) 
  24.关于支付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41号) 
  25.关于拨付3月份到期的1995年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7号) 
  26.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0号) 
  27.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9号) 
  28.关于财政部门接收交易场所托管的1998年到期实物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2号) 
  29.关于1998年到期实物国库券定点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号) 
  30.关于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函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8]19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32.关于做好1997年度地方证券机构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69号) 
  33.关于支付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63号) 
  34.关于重新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7]59号) 
  35.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7]45号) 
  36.关于批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41号) 
  37.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支付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3号) 
  38.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27号) 
  39.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26号) 
  40.关于做好1997年国债宣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财国债字[1997]18号) 
  41.关于1996年记账式(四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6号) 
  42.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5号) 
  43.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4号) 
  44.关于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到期定点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3号) 
  45.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实物国债集中托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7]53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2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1号) 
  48.关于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68号) 
  49.关于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9号) 
  50.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 
  51.关于1996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9号) 
  52.关于1996年记账式(二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17号) 
  53.关于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6号) 
  54.关于今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5号) 
  55.关于下发《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 
  56.关于要求国债承销机构积极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国库券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6]20号) 
  57.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6]2号)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6号)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5号)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3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2号)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1号) 
  63.关于下发《一九九六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1号) 
  64.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 
  65.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25号) 
  66.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5号) 
  67.关于今年到期兑付国债券销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4号) 
  68.关于延长一九八一至一九八四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9号) 
  69.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2号) 
  70.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券面调运、分配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1号)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3号) 
  73.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26号〕 
  7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24号〕 
  75.关于一九九一年非实物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8号〕 
  76.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7号〕 
  77.关于下发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4号〕 
  78.关于加强国债宣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94)财国债字13号〕 
  79.关于落实国库券发行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2号〕 
  80.关于做好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1号〕 
  81.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承购包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3号〕 
  82.关于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到期兑付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4]13号) 
  83.关于抓紧做好国库券发行款入库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4]11号) 
  84.关于确保专业银行二年期国库券面需要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4〕6号) 
  85.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债电字[1994]5号) 
  86.关于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事宜的公告(1994年) 
  87.关于认真做好今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国债字第58号〕 
  88.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国债券兑付资金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国债字第51号〕
  89.关于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私营企业认购一九九三年国库券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3)财国债字第35号〕 
  90.关于追加一九九三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行的国库券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93)财国债字第34号〕 
  91.关于颁发《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国债字第19号〕 
  92.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国债字第011号〕 
  93.关于更正(93)财国债字第19号文有关国库券计息年限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国债便字第13号〕 
  94.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发行收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59号〕 
  95.关于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国债交易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53号〕 
  96.关于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39号〕 
  97.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31号〕 
  98.关于委托中国投资银行代办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25号〕 
  99.关于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8号〕 
  100.关于颁发《国家债券券面调运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7号〕 
  101.关于颁发《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字第6号〕 
  102.关于在《中国财经报》刊登国债转让行情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便字第16号〕 
  103.关于抓紧落实今年国库券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便字第14号〕 
  104.关于投资银行系统参与国债发行与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便字第13号〕 
  105.关于对《一九九二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有关条款更正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便字第11号〕 
  106.关于延长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电字第9号〕 
  107.关于要进一步方便群众购买国库券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电字第5号〕 
  108.关于请认真组织好国库券推销和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国债电字第4号〕 
  109.关于下发“首届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技术操作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58号〕 
  110.关于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45号〕 
  111.关于颁发《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41号〕 
  112.关于颁发《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月报》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40号〕 
  113.关于颁发《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37号〕 
  114.关于批准广东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市代县的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可以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36号〕 
  115.关于批准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中介机构可以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35号〕 
  116.关于对已借国债转让周转金收取占用费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30号〕 
  117.关于收回部分已借国债转让周转金及计收占用费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27号〕 
  118.关于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字第24号〕 
  119.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7号〕 
  120.关于分配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和特种国债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6号〕 
  121.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中央各部门特种国债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5号〕 
  122.关于今年发行国库券试行承购包销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1)财国债电字第4号〕 
  123.关于停止办理未到期国债券提前兑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90号〕 
  124.关于一九九○年特种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0号〕 
  125.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兑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76号〕 
  126.关于下发《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账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51号〕 
  127.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做好本市一九九○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5号〕 
  128.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4号〕 
  129.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0号〕 
  130.关于调查国库券流通转让周转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15号〕 
  131.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11号〕 
  132.关于1989年、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暂不上市转让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9号〕 
  133.关于一九九○年特种国债发行办法和《国债》电视片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8号〕 
  134.关于一九九○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7号〕 
  135.关于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6号〕 
  136.关于认真做好今年的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3号〕 
  137.关于延长1989年保值公债交款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国债电字第1号〕 
  138.关于做好财政部门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业务收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96号〕 
  139.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68号〕 
  140.关于要求各地抓紧抓好保值公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63号〕 
  141.关于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48号〕 
  142.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29号〕 
  143.关于颁发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8号〕 
  144.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字第2号〕 
  145.关于要求各地重视抓好保值公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国债电字第9号〕 
  146.关于修订印发“国库券推销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12号〕 
  147.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05号〕 
  148.关于各地区财政部门可以继续办理财政证券公司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91号〕 
  149.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43号〕 
  150.关于转发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国库券还本号码公告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32号〕 
  151.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28号〕 
  152.关于颁发《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5号〕 
  153.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号〕 
  154.关于请做好中签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7)财综字第41号〕 
  155.关于颁发《一九八七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综字第134号〕 
  156.关于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券专职干部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57号〕 
  157.关于转发财政部公告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综字44号〕 
  158.关于请浙江省制止和纠正一些地区用税收退库方式解决基层新增税务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2号〕 
  159.关于纠正从审计部门检查上交财政的收入中退库解决审计机关开办费做法的通知 
  〔财政部(86)财预字第123号〕 
  160.关于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综字第106号〕 
  161.转发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一九八五年国库券贴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85)财综字第44号〕 
  162.关于纠正发奖金、实物推销国库券和销售商品收取国库券的通知 
  〔财政部(85)财综字第32号〕 
  163.关于一九八五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4)财综字第79号〕 
  164.关于做好一九八三年发行国库券结束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52号〕 
  165.关于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42号〕 
  166.关于做好一九八二年发行国库券结束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1号〕 
  167.关于未到期国库券提前兑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8号〕 
  168.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2)财综字第17号〕 
  169.关于中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购买国库券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2)财综字第3号〕 
  170.关于分配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购买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82)财预字第13号〕 
  171.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2)财预字第10号〕 
  172.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1)财预字第33号〕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文字[1998]13号) 
  2.关于印发《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500号) 
  3.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 
  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4)财文字439号〕 
  5.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 
  6.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89)财文字第20号〕 
  7.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8)财文字第840号〕 
  8.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 
  〔财政部(88)财文字第234号〕 
  9.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86)财外字第8号〕 
  10.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公安部(79)财事字第351号、(79)劳薪字第129号〕

(七)教科文类 
  1.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文字[1998]24号) 
  2.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预算定额补助办法 
  (财政部、国家体委财文字[1996]31号) 
  3.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委财文字[1995]332号) 
  4.关于做好1994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文字663号〕 
  5.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文字第382号〕 
  6.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 
  7.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 
  8.关于研究生班的学员毕业后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90)财文字第698号〕 
  9.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85)财文字第82号〕 
  10.关于高等学校假期组织师生活动有关费用开支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80)财事字第299号、(80)教计字第269号〕

(八)经济建设类 
  1.关于调整出口和以出顶进新疆棉财政补贴款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650号) 
  2.关于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经字[1999]469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新疆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1999]120号) 
  4.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经字[1998]255号) 
  5.关于下达1998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经字[1998]196号) 
  6.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36号) 
  7.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1998]284号) 
  8.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997]483号) 
  9.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财工字[1997]342号) 
  10.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38号) 
  11.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37号) 
  12.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36号) 
  13.关于颁发《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4号) 
  14.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7]351号) 
  15.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工字[1996]440号) 
  16.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407号) 
  17.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377号) 
  18.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283号) 
  19.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265号) 
  20.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商字[1996]245号) 
  21.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6]139号) 
  22.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商字[1995]532号) 
  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救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商字[1995]482号) 
  24.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570号〕 
  25.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商字227号〕 
  26.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405号〕 
  27.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93)财商字第211号〕 
  28.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0号〕 
  29.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3)财商字第160号〕 
  3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2)财商字第089号〕 
  31.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91)财商字第414号〕 
  32.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设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6号〕 
  33.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91)财商字第252号〕 
  34.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商字第82号〕 
  35.关于适当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外经贸部(91)财商字第80号〕 
  3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91)财商字第66号〕 
  37.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 
  38.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186号〕 
  39.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 
  40.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 
  41.对《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 
  42.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 
  43.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 
  44?关于清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财预字第59号〕 
  45.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7)财商字第459号〕 
  46.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09号〕 
  47.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7)财商字第104号〕 
  48.关于修改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商字第367号〕 
  49.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商字第366号〕 
  50.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财政部(86)财商字第282号〕 
  51.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049号〕

(九)农业类 
  1.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221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129号) 
  3.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86号) 
  4.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6]296号) 
  5.关于加强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部财农字[1996]151号) 
  6.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92号) 
  7.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6]57号) 
  8.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1996]48号) 
  9.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6]8号) 
  10.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地字[1996]223号) 
  11.关于印发《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5]298号) 
  12.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1995]208号) 
  13.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1995]11号) 
  14.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94)财农字395号〕 
  15.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94)财农字25号〕 
  16.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94)财农字11号〕 
  17.关于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地字137号〕 
  18.关于四大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3)财农字第249号〕 
  19.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 
  〔财政部(92)财农字第147号〕 
  20.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账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 
  21.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部(91)财农字第272号〕 
  22.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4号〕 
  2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91)国资事发第57号〕 
  24.关于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资金来源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43号〕 
  25.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7)财农字第5号〕 
  26.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86)财农字第379号〕 
  27.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 
  〔财政部(86)财农字第217号〕

(十)社会保障类 
  1.关于1999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975号) 
  2.关于申请和拨付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89号) 
  3.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8]24号) 
  4.关于1998年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8]328号) 
  5.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 
  6.关于财政部门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5]18号) 
  7.社会保障事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94)财社字30号〕 
  8.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卫生部(93)财文字第194号〕 
  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文教卫生部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9)财文字第508号〕 
  10.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436号〕 
  11.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80号〕

(十一)企业类 
  1.关于编制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529号) 
  2.关于开展对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126号) 
  3.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93号) 
  4.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财政部财外字[2000]16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2000]4号) 
  6.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2000]3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财经字[1999]99号) 
  8.关于199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管字[1999]370号) 
  9.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19号) 
  10.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纺织局财工字[1998]97号) 
  11.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财工字[1998]28号) 
  12.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 
  13.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8号) 
  14.关于印发《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7]17号) 
  15.关于印发《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 
  16.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21号) 
  17.关于加强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620号) 
  18.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商字[1996]379号) 
  19.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233号) 
  20.关于印发《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172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96号) 
  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260号) 
  23.关于自贡等6城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162号) 
  24.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85号) 
  25.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74号) 
  26.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 
  27.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6]51号) 
  28.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财工字[1996]32号) 
  29.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财工字[1996]31号) 
  30.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工字[1996]23号) 
  31.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0号) 
  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31号) 
  33.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2号) 
  34.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9号) 
  35.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44号) 
  36.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772号) 
  37.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5]448号) 
  38.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287号) 
  39.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54号) 
  40.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49号) 
  41.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 
  4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64号) 
  43.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外字457号〕 
  44.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商字216号〕 
  45.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94)财工字409号〕 
  46.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4]第90号) 
  47.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外字第477号〕 
  48.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 
  49.关于按新制度编报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146号〕 
  50.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86号〕 
  51.关于第二期清产合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06号〕 
  52.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93)财工字第376号〕 
  53.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工字第214号〕 
  54.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 
  55.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工字第86号〕 
  56.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改字第20号〕 
  57.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93)国资事发第14号〕 
  58.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178号〕 
  59.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办字第3号〕 
  60.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计提折旧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工字第392号〕 
  61.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 
  62.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工字第14号〕 
  63.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改字第14号〕 
  6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92)国资企发第50号〕 
  65.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企发第10号〕 
  66.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1]30号文件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92)国资事发第45号〕 
  67.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92)国资事发第38号〕 
  68.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92)国资法规发第71号〕 
  69.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31号〕 
  70.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 
  71.关于中央工交部门报送部门和企业工资清算表和清算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68号〕 
  72.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1)国资工发第30号〕 
  7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09号〕 
  74.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 
  75.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 
  〔财政部(90)财工字第86号〕 
  7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9号〕 
  77.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 
  〔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1号〕 
  78.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90)国资商字第68号〕 
  79.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90)国资工字第52号〕 
  80.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0号〕 
  8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04号〕 
  82.关于融资租赁设备因汇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可否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278号〕 
  8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工字第134号〕
  84?关于加强中央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89)财商字第354号〕 
  85.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89)国资商字第13号〕 
  86.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8)财工字第422号〕 
  87.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工字第394号〕 
  8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8)财工字第388号〕 
  89.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7)财预字第13号〕 
  90.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7)财商字第93号〕 
  91.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 
  92.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86)财商字第196号〕 
  93.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财政部、石油部(81)财企字第123号、(81)油财字第178号〕 
  94.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财企字第16号、(78)劳薪字第5号〕

(十二)金融类 
  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50号) 
  2.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收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265号〕 
  3.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261号〕 
  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 
  5.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 
  6.关于《国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商字第188号〕 
  7.关于印发《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商字第81号〕 
  8.对你行《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商字第73号〕 
  9.关于印发《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第31号〕 
  10.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纳税和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8)财商字第616号〕 
  11.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6)财商字第171号〕

(十三)会计类 
  1.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财会字[2000]4号) 
  2.关于印发《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43号) 
  3.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 
  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5号) 
  5.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财会字[1998]65号) 
  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63号) 
  7.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9号) 
  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 
  9.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56号) 
  10.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21号) 
  11.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26号) 
  1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7号) 
  13.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会字17号〕 
  14.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94)财会字4号〕 
  15.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 
  16.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 
  17.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56号〕 
  18.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18号〕 
  19.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34号〕 
  2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及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字第31号〕 
  21.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92)财会字第7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91)财会字第53号〕 
  23.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会字第51号〕 
  24.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 
  2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 
  26.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 
  27.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 
  28.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 
  29.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财会字第6号〕 
  30.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7)财会字第5号〕 
  31.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农字第288号〕 
  32.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5)财会字第28号〕

(十四)统计评价类 
  1.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清字[2000]2号) 
  2.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清字[2000]1号) 
  3.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方案 
  (财政部财清[2000]1号) 
  4.关于下发《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8号) 
  5.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6号) 
  6.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5号) 
  7.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4号) 
  8.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3号) 
  9.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2000]2号) 
  10.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集体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统字[1999]38号) 
  11.关于做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37号) 
  12.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23号) 
  13.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22号) 
  14.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15号) 
  15.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财统字[1999]9号) 
  16.关于印发《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清字[1998]17号) 
  17.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8]12号) 
  18.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账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工字[1996]3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 
  1.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2000]2号) 
  2.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9]107号) 
  3.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6]25号) 
  4.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5]22号) 
  5.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检办字[1995]114号) 
  6.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检字[1995]1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 
  1.关于做好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发字[2000]第50号) 
  2.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 
  3.关于编报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字[1998]66号) 
  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第221号) 
  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第54号) 
  6.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第7号) 
  7.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农综字[1991]第7号) 
  8.《关于研究农业区划工作会议纪要》摘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办字[1991]第18号) 
  9.关于安排5亿元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农综字[1990]第53号) 
  10.关于设置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基字[1989]第1号) 
  11.关于发布《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基字[1988]第3号) 
  12.关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和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基字[1988]第1号)

(十七)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协字[2000]16号) 
  2.《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外经贸部财协字[2000]13号) 
  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会[2000]1031号) 
  4.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协字[1999]37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565号) 
  6.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322号) 
  7.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321号) 
  8.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 
  9.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 
  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7号) 
  11.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8]10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财办字[1998]45号) 
  13.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4]130号) 
  14.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确认以及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会协字第112号〕 
  15.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 
  〔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 
  16.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账验证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 
  1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的通知 
  〔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 
  1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 
  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 
  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财政部

推荐阅读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十四个核心要点与案例解析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增值税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38%。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分六章57条,共7078字。全文充分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的会议精神。以下就“意见稿”中对纳税人影响比较大的十四个核心要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1、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本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中关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

  《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正式表决通过以来,纳税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尽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删除了“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内容,但同时又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条款,充满了悬念。最终“意见稿”并没有像大多数人期望的那样允许抵扣,而是维持现状不变。

  关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原因问题,财政部在2019年8月27日回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景柱委员时,在《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社函[2019]第17号)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中提到:“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综合目前的形势判断,将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纳入到抵扣范围将是一个长期的决策过程。

  2、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按照金额分类处理,税收监管更精准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此举改变了“36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情况。

1.png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10层的楼房,1层用于经营,2-10层用于员工宿舍,支付价款1000万元,另外支付增值税9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单位:万元)

2.png

  3、征收管理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适用税率(征收率)将发生重大变化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未来一旦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补税时,不能全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补税,而是要分成两部分: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部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适用征收率进行补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部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进行补税。这样会极大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因未及时转为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的税负。从长远看,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目前适用征收率是1%)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戊玉石加工厂(先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2023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含税)2.36亿元,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并处理。列表如下:(单位:元)

3.png

  通过该税务稽查案例可以得知,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针对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均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和3%(目前适用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当时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免税政策,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4、列举了“四种情形”外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会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被要求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中不征收增值税只包括四种情形: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其中,“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在“36号文”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进行转出。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因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将不必进行转出,对此类纳税人是一个巨大的福音,彻底消除了实务操作中的争议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只允许上述列举的四种不征收增值税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他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例如,“36号文件”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那么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如果没有新的补充政策,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

  例如,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新购入不动产支付总价款10000万元,另外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900万,2026年12月被政府拆迁,净值还剩余50%。

4.png

5、进项税额的分摊首次引进了“清算”概念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增加对纳税人提出了全年清算调整的要求,一举消除了“36号文”中计算公式中“当期”的概念不清晰,以及如果纳税人各个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和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均衡时对纳税人造成的税务风险,同时规避了由税务机关做年度清算的实务操作争议问题。

  6、简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5.png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有7项,而“36号文”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有5项,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目前的电子化支付场景,所以“意见稿”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进行了简化,更便于纳税人进行判断和操作。

  7、证实了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作为视同应税交易

  “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比“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少了一项“服务完成”。意味着证实了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作为视同应税交易。

  8、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申报免税增加了36个月的最长期限

  “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此规定意味着给出口业务申报免税的期限加上了“紧箍咒”,避免了纳税人长期不申报免税。将对跨境电商申请退税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现有规定意味着出口退税申请退(免)税是没有最长时间限制的。

  9、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将原来常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条款也纳入到增值税中,扩大了反避税范围,显示出监管机构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也显示未来的反避税监管重点也将有所变化。

  10、明确了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断标准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 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规定是“消费地原则”的具体解释,只要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就应该在境内交税。例如,境外老师通过互联网对境内学生提供传授英语的在线课程,学生在境内消费,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就应该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11、混合销售(一项应税交易)更强调主附关系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例如,乙公司给丙客户销售水泥产品,同时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此时运输服务和销售水泥属于一项应税交易,销售水泥业务属于主体地位。运输服务应该和销售水泥产品按照一项应税交易和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增加税款退回条款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此举改变了以前只能向后结转而不能申请退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减少资金占用是个利好的消息。

  1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意见稿”新规定不得抵扣的内容比“36号文”少了设计服务,意味着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4、税收优惠政策用词更加精准,监管更加严格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二十九条规定,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第三十三条规定,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到达被扶持的对象。另一方面,避免无限扩大化,滥用税收优惠现象的出现。例如,有些纳税人开设医疗机构,实际从事的却是高利润的美容医疗服务。但由于“36号文”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限制,使得不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本意。

  同时,“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调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该履行单独核算的义务。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追回因纳税人违法享受优惠而少缴税款的权利。

  总体而言,“意见稿”体现了“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虽然“意见稿”已经准备的很完善和充分,但是“意见稿”仍有10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款,意味着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之前仍会有大量的配套文件要出台,纳税人要紧密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发布情况,及时学习,提早做出预判,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做到未雨绸缪。

 


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