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4]64号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2-16
文号:国发[199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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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快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同意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原则上应采取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和生产自救来解决。取消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后,对确有困难、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可通过各级财政和其他渠道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格照章征税、纳税。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关税的名义税率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税率水平,但实际征税税率水平却很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减免税规定过多,这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机制,不利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估。为此,必须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快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清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继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步清理政策性减免税文件的措施之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

  (一)关于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利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特种车辆、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利用国外商业贷款也有减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这些减免税规定全部予以废止(包括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减免税规定)。

  为有利于平稳过渡,建议在取消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采取过渡措施,即对废止日期前已经签定订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和虽未签定订货合同但已对外签定贷款协议不可更改的项目,并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办公用品的税收优惠规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引进技术或合作生产方式,已能生产大部分办公用品并可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

  (三)关于进口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免税规定。

  去年底已取消进口对外宣传设备和材料的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对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器材及为组装广播电视宣传专业设备、器材而进口零部件的免税规定。国家投资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业务楼、中国国际广播中心、广播影视部北京发射台3项重点工程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设备、器材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1991年制定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以进口软、硬件的比例作为减免税的依据,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操作,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这一规定。今后这类项目进口的设备,如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

  (五)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减免税规定。

  1991年7月制定的《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应税的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准予减免税。鉴于目前国内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生产发展很快,广告收入不断增加,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

  二、调整的减免税规定

  (一)关于边境和易货贸易进口税收优惠规定。

  现行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减免税政策在1995年12月31日到期即予废止。鉴于当前国内市场上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等商品库存积压,国内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对通过边贸、易货、捐赠以及同邻国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下进口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的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

  取消延边、集安等地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口一般海产品和经济特区企业与原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按现行全国统一的边境贸易、易货贸易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执行。经济特区易货进口自用物资纳入自用物资管理范围。

  (二)关于进口体育用品免税规定。

  10年来,我国体育运动队的管理体制和国内生产体育用品的技术水平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1983年制定的《关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体委所属专业队进口体育器材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应予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将享受免税的对象限定在国家体委所属的国家队范围,其中运动服装的品种限定为比赛专用服装。每年由国家体委提出申请,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定其免税进口总额,超出总额的照章征税。对接受外商赞助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后,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物品,核定清单,予以免税。

  (三)关于免税店的规定。

  我国目前设立的各类免税商店(场),除出境口岸店外,均不符合国际惯例。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场)。对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拟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出清理意见。在此之前,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场)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废止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

  (一)对那些针对个别项目、个别企事业单位、个别产品、个别专项资金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以前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规定(共44项),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对外签定订货合同并于1995年1月31日前到海关办完减免税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政府协定贸易的进口货物,如因文件、规定停止执行而发生困难的,可由财政部适当给予照顾。

  (二)关于桂林市用旅游留成外汇一千万美元进口物资的免税规定(国办通[1991]25号)、海关总署关于武汉长飞光纤光缆公司进口原材料减半征税的规定(署税[1992]963号)、海关总署关于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材料、零部件准予免税的规定(署税[1992]1524号),执行到1994年12月31日止。

  四、停止若干商品的减免税规定

  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这次先列出20种商品(不包括生产该类产品定点企业为生产所进口的散件和关键件),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除外。对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不包括外籍华人)可免税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五、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办法

  为加强对特定区域进口货物的管理,对特定区域按规定可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额度(其中对某些重点商品单列具体数额)内准予减免税,超过额度进口的货物按法定税率征税。此办法先在经济特区试行。1995年度经济特区自用进口物资额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特区市场物资供应已大大改善,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1995年度总用汇额控制在2亿美元之内。从1996年1月1日起,各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市场物资的规定一律取消。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按规定准予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计算国内环节增值税时不予抵扣。

  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明年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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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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