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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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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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有网友问: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我大概浏览了一下,有这样师那样师的专家们各种回答,绝大多数都是在说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甚至有人抨击说是包工头“黑心”。


  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各位专家们,你们真的了解农民工,了解目前税法改革的情况和财税实务吗?你了解这背后的税收逻辑是什么吗?


  包工头为什么要发票?难道他是没事找事,自己给自己找骂不成?


  ——其实,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利益!


  无论是包工头、农民工、承建方、业主等一系列人,为什么会选择(包括被迫选择)都是为了利益!


  一、农民工的税优选择


  我先说农民工的利益问题。


  很多人说,农民工打工,包工头就应该发工资!对啊,是没有错!可是,你不要忘记了,还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在后面。


  白领在写字楼上班,公司扣了个税,你能有怨言吗?


  同样,包工头如果发工资扣个税,你就说人家“黑心”或者是“周扒皮”?道理不通啊!


  白领领工资,除了每月基本的5000元扣除,还有三险一金、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优型商业险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大部分农民工呢,他们有什么可以扣除的?


  有人可能又会说,包工头不给买社保就是剥削,就是不合法!如果这样说,我只能说你估计是活在真空中吧?你去农民工比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问问,你看有多少农民工愿意购买社保?社保个人也是要交一大笔钱的!


  我们再回到农民工的工资上来,看看个税的问题。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扣除5000元/月,那么按照一个农民工月收入1万元的话,第一个月就要扣1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现在的工薪所得执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越到后面税负约高。假设月收入1万元的农民工全年收入了11万(工作11个月),扣除全年基本费用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万元,税率是10%,应交税额是2480元。这还不包括扣社保的钱,


  而如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月入10万以下免增值税,同时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数是按照0.5%-2%核定,大家算算那边交的税比较少呢?大家不要以为农民工月入1万元就是很高了,对于建筑工地来说,那只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岗位的工资。工资越高,二者的差异越大。


  有人会说,个人代开劳务费也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税啊,最后跟工资交税不是一样吗?


  如果这样理解,我只能说对实务太不了解,请接着看。


  二、包工头的无奈选择


  1.社保入税的影响


  社保缴费归到税务局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再想过去那样在社保缴费的时候隐瞒员工工资就变得基本上不可能。因为税务要求企业是全员申报,所有的工资都必须申报,哪怕是一分钱的个税都不用交的也必须申报。


  然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是按照单位的工资总额乘以缴费比例得出的。


  有人又要说,我们现在社保缴费基数就比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低,税务局不是也没有找我们麻烦吗?


  如果这样想,我劝你好好的去学习一下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今天不来查你,不代表以后不查你,“秋后算账”的事情还少吗?


  有人肯定又要抬杠了,你开的发票,是“劳务费”,我们还不是要申报个税啊?


  我什么时候说过农民工开具的发票就必须是“劳务费”呢?难道就不能开具的是“建筑服务”或“施工服务”之类的吗?开具后者,性质上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就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需要支付方再去申报和扣个税。


  因此,那些施工单位,根本就不敢把农民工视为自己的“员工”以“工资”名义发钱,否则社保费就会压垮他们,还不要说高额的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农民工也不愿意承担的问题。


  迫于无奈,施工单位只能把一些人工,以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提供发票。


  2.包工头的分类与最优选择


  在建筑施工市场,除了业主外,所有的承包方都是“包工头”,总包是最大的“包工头”,然后各分包是中“包工头”,跟农民工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实际上就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工段长”、“组长”等,但跟农民工直接打交道包括结算工资的都是最小的“包工头”。


  跟农民工打交道的小“包工头”,多数都是农民工自己的亲戚或乡邻等熟人,其本身多数也是农民工或农民工转变过来的。农民工到工地打工,很多都是依靠熟人相互介绍去的。这些“包工头”带着乡邻乡亲在外一起抱团取暖,作为领头人去揽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或工程,然后召集大家一起来挣钱,没有事情做的事情大家又都各自回家。所以,有人说“包工头”黑心,是真的不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如果这些“包工头”黑心的话,他回到家乡会抬不起头的,而且口碑也会变差,以后也就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出去混了。


  这些“包工头”,可能自己注册有建筑队,也可能没有。但是,这些人的脑子都是非常好用的,知道怎么能够利益最大化,包括对自己利益最大化和对乡亲们的利益最大化。从目前来开,给上游的发包方开发票,其实就是“包工头”的最优选择。


  当然,“包工头”要利益最大化,开发票就要想办法少交税。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如果大于10万元怎么办呢?很好办啊,叫下面跟着一起打工的乡亲们帮忙去代开发票啊!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包工头发工资索要发票”的新闻。


  大家可能只看到了新闻标题,其中的真实情况,你了解过吗?


  三、发包方的无奈选择


  业主,我们就不多说了,肯定是要总包出具发票的。


  分包方,也是企业,也是要遵守中国税法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应税项目的,除个人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其余的应税项目支付统统都要发票。所以,没办法,分包方只有找“包工头”索要发票。当然,“包工头”就各显神通的去找“发票”。


  原来,对于劳务支出,只要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没有发票,很多税务局也是认可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可是,现在有规定了,你总不能让人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去知法犯法吧。


  四、其实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的


  如果学习过财税知识的专业也在抨击人家索要发票的话,我只能非常认真的说,你的财税知识只是“半罐水响叮当”!


  很多人追星,都知道明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室。知道为什么吗?


  ——明星们,其实就是要给付钱的自己开“发票”。


  明星的出场费、影视剧的片酬,从性质上来说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工资”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没有!都是个人的劳动报酬!


  但是,明星为什么要选择工作室来主动开发票,而不选择“领工资”或“领劳务费”呢?


  如果你稍微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了解一丁点,就知道二者的差异在什么地方。


  工资,适用税率3%至45%,如果选择是工资的话,明星们不用说肯定会是最高档的税率。


  劳务报酬,个税法修改前最高税率是40%,修改后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等一起算税,最高税率也是45%。


  而成立工作室呢?就是相当于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只交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就是“经营所得”,税率是5%至35%,最高税率直接低了10%。同时,工作室还可以雇佣人员发工资,比如明星们的助理、保镖等,以及平时的办公开支等都可以税前扣除。这些扣除是在“领工资”或“领劳务费”时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正规的情况下,成立工作室自己给付钱方开发票,对明星也是好处多多的。


  明星们都是高净值人群,身后都是有真正的专家给其策划,方案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在,农民工或“包工头”学习一下明星们,自己策划一下,或者被迫策划一下,自己开发票领工资,难道就有那么多的问题,甚至上升到道德的高地来批判?


  个人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总局在多个场合也是多次强调,甚至还专门在文件中强调房屋出租收取数月租金,平均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可是,部分地方或部分税务机关,没能及时转变思维,落实的很不到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执行了个人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税务总局没办法又专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强调:从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48号公告这一规定的背后目的,还是为了让个人月入10万余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真正的落地。总不能让“包租婆”月入10万元可以免增值税,而农民工月入1000元还要交税的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吧?否则,税收的公平又如何体现呢?


  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经营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就变成了“经营所得”,这里面存在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以后可能就会出现很多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


  总结:回答所有的财税问题,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否则,就会出现目前网上的有人问:“现在硬铺车票那么便宜,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去挤硬座呢?”;“为什么农民工回家过春节要骑摩托而不坐高铁呢?”


  我只能说,问这样问题的人,与“何不食肉糜”有什么不同!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下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记直接代发的办法。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三种分类


  根据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管理进行分类,建筑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既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建筑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将农民工工资和非人工工程款分账管理。因此,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必须是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二类建筑工程项目:既不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地下管道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爆破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以及以下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国家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电网工程。


  从以上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划分来看,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主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完全不适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入成本。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处理


  1、农民工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申报缴纳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则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跨省、直辖市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和本省跨市、县(区)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的地方税务局规定,本省跨市、县(区)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在建筑企业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


  2、农民工个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1)第一种班组长和农民工个税的处理方法: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如果劳务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劳务公司按照劳务公司经营收入或劳务公司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6%,深圳市规定0.2%,代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必须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必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特别温馨提示: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征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的项目部班组长、项目负责人的工资在项目部发放,社保费用在公司注册地缴纳,建筑公司总承包方不要单独在公司注册地另行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申报其个人所得税。


  (2)第二种农民工个税的处理方法:查账征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没有按照建筑企业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则建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对农民工的工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实行全员全额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的工作1个月,2个月,6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繁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种农民工个税申报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匹配的处理方法。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的,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定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二农民工个税申报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匹配的处理方法。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年收入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则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绩效考核”的薪酬制度。即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每日或每件基本工资+每日或每件绩效考核奖),农民工工资由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考核奖组成,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三类建筑项目)或由建筑企业通过现金或银行(第二类建筑项目)发放基本工资,每月底考核一次,每月考核绩效奖将于农民工离岗前或年底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性总考核结算后,由建筑企业通过现金或银行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企业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发放或预提农民工的基本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当农民工离开建筑企业或年底12月31日前离开建筑企业前,建筑企业将农民工的绩效考核奖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该绩效奖直接用农民工本签字按手印的支付明细单入项目成本,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理由分析如下: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则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农民工)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考核奖),必须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因此,在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两年之内,只要建筑企业每月给农民工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由于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绩效考核奖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农民工一个年度内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补税。但是农民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实际工作中,农民以年绝对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肯定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小于12万元),在2019年度和201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19年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日基本工资200元,每日绩效考核奖1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5000元,在工程所在第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零申报个人所得税0元,每月绩效奖2500元到农民工离开或年底结算清楚,一次性给予农民工本人。由于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人绩效奖为25000元(10个月×2500),劳务公司不申报个税,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农民工一年收入75000元小于120000元,收到绩效奖25000元,劳务公司没有申报个税,依法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在2019年度和201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因此,建筑企业农民工免于办理或无须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建筑企业依法履行每月给农民工办理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必须将农民工年度绩效奖并入当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条件:建筑企业雇佣的农民工一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3、农民工工资的财务处理


  (1)会计核算凭证:由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班组长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以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每月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盖有银行章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清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2)农民工工资成本的会计核算。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部人工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温馨提示:由于“应付职工薪酬”列支的农民工工资会涉及到工会经费和残保基金的缴纳成本,所以建议财务上发生的农民工工资的会计核算不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