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税基监控,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为配合“一机多票”的实施,需要重新加载防伪税控税务端金税卡和升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目前,“一机多票”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已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在江苏省完成了试运行工作,原计划在8月10-25日完成全国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工作。企业端开票系统在北京、山东已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了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每个省选择一个地市陆续推行。
因即将推行的税控收款机企业端IC卡电子信息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读卡器读取到税控收款机税务端系统中,这样,也需要加载防伪税控税务端金税卡。据此,总局决定将以上两次加载工作合并实施,从而需要推迟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
(一)8月26日前完成软件开发、测试等工作。
(二)8月26日-9月10日,完成试运行工作。
(三)9月11-25日,完成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全国的升级工作,升级内容包括税务端金税卡的加载和网络版软件的升级两部分。
二、关于试运行地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试运行的有关问题
(一)自8月10日起,北京市西城区,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试运行。目前,虽然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计划有所调整,但“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试运行工作仍按原计划进行。
(二)为避免因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工作推迟后,试运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的问题,试运行企业在8月份和9月份开具专用发票时,要在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刻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名称”和“增值税‘一机多票’开票方式试点企业”字样的印章(试点地区国税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山东省东营市国税局、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以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确认。印章由试运行地区税务机关统一刻制,免费发放试运行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对于认证过程中出现“密文有误”提示时,要认真核实发票所属地区和印章情况,如果是上述地区8月份和9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则不保存数据。企业可先行申报抵扣,专用发票抵扣联暂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待9月25日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完成后统一进行认证,届时根据认证结果再进行相应处理。
认证岗位人员应同时将记录信息告知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在征期中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时,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核实比对异常情况如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可按解除异常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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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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