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落实“反向开票”,回收企业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发文时间:2026-3-11
作者: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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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指出,2026年将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多省的税务工作会议也指出大力推广“反向开票”。长期以来,资源回收环节“第一张票”缺失问题困扰行业发展,“反向开票”制度的持续推进为该难题提供了合规解决路径。与此同时,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政策叠加之下,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精准把握“反向开票”与增值税新规的核心要点,构建完善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关乎企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文立足2026年“反向开票”持续推进的政策背景,结合增值税新规要求,解析资源回收企业税务合规的核心要点与实操路径,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措施对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的税收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创设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即在废旧物资回收语境下,自然人向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的增值税。增值税法配套措施《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区分自然人按月或按次计税的情形,并基于上述制度规定了按次计税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三种增值税征管方式。

  在计税期间上,4号公告确立了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次计征为原则,按月计征为例外”的规则。一般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按次计征增值税,每次(日)销售额达1000元则需缴纳增值税,并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4号公告规定了六种自然人按月计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包括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平台内从业人员税费等,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在按次计税下,4号公告规定了三种税款缴税方式:

       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二是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三是自然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回到资源回收增值税征管语境中,如若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则适用按月计征且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出售者增值税;如若不适用“反向开票”,则自然人需按次纳税,税款缴纳方式包括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

  二、“反向开票”持续落实,两大合规要点需关注

  2026年“两新”政策提出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指出要加强相关的监管。从“反向开票”政策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看,回收企业需关注“反向开票”限额潜在的涉税风险。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的关键条件之一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出售者,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实践中,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实际经营规模较大,连续12个月销售额已经超过5号公告的规定,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为符合“反向开票”条件而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况,回收企业基于此反向开具的发票也面临“票货分离”、无法正常抵扣乃至虚开的风险。因此,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政策适用过程中,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在业务合作初期对自然人出售者的经营规模与供货能力进行了解,在业务开展中核查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是否一致,对于已供货但开票时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回收企业应当引导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开具发票,并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关业务资料等形式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与“票货”的一致性。

  此外,由于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同,异地收购等情况或将引发汇算清缴补退税的争议。则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提前了解企业经营地、出售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征管口径,明确当地关于反向开票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涉税争议。对于已存在异地反向开票业务的企业,需完整留存个税预缴凭证、收购业务资料等备查。

  三、代扣代缴制度实操待明确,回收企业需提前准备

  在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下,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价款支付方,可选择为自然人出售者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制度为未适用“反向开票”的业务场景提供了税务处理路径。但目前相关征管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实操层面仍存在诸多待明确问题,回收企业需提前关注政策动态,做好分析与准备,确保代扣代缴的合规实施。

  根据现有规定,自然人每次或每日的废旧物资销售额超过1000元起征点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通过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这三种方式实现税费的缴纳。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看,支付方代扣自然人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便捷自然人办税的可选择性举措。

  目前关于代扣代缴的具体征管措施尚未明确。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根据“反向开票”政策的规定,回收企业自自然人出售者处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抵扣,印证了自然人应税交易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对于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情形,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看也应允许进项抵扣。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列支的规定遵循“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质要求,从形式要求上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明确了完税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则回收企业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拟适用代扣代缴自然人出售者增值税的回收企业而言,应当关注相关措施的出台与落地;对比代开发票、“反向开票”等不同模式的影响,选择最优的税务处理路径;评估代扣代缴制度对现有业务模式和财务流程的影响,并做好升级改造财税系统的准备;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实操中存在的疑问,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明确征管口径,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四、小结

  长期以来,回收环节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始终是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的痛点与难点,引发诸多涉税风险。2026年,在“反向开票”制度持续推进、增值税新规落地实施的政策背景下,叠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纵深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的全面开展,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征管环境愈发规范,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愈发严格,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准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的政策,关注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地,完善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树立全流程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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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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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