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21
文号:国税发[2006]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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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级国家税务局需要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未经授权,各地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属于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防病毒软件等项目的采购,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可以申请跟标采购,即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跟标采购有关事宜。属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分别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上述(一)、(二)两项外的其他采购项目,2006年暂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汽车保险、加油、维修等服务类项目可积极尝试定点采购,努力扩大服务类项目的定点采购范围和规模。

  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但属于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且项目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三)信息化采购项目中,属于总局已经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骨干网络线路租用项目,以及正在进行招标采购的网管产品等项目,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四)UPS电源项目的采购工作,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五)总局统一规划的税收业务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对上述各类软件项目进行修改或再次开发的,涉及的采购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费用问题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负担,但应及时与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费用支付和业务开发上出现重复。

  三、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办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即为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即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具体事项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但这个标准:一属于上限,不得突破;二在执行当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拓宽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范围;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不断规范和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大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普通发票印制等重大项目的省级集中采购力度。普通发票印制应当按照省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印制企业,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强化对中标印制企业的管理。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含宿舍)和装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界定,按照国办发[2006]14号文件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关于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工作的办理

  (一)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采购所有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除外),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执行。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质疑,采购工作、采购程序严重失误或违规等重大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总局报告或报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制度。

  五、关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

  为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总局今年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积极探索和推行电子化采购,即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充分利用总局现有网络和报纸等宣传媒体,积极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开发和试运行工作;并逐步对上述总局已经或正在组织招标的协议供货等各类采购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中标情况等定期公布于总局“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半月周一出刊),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给予关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合理竞价后,下载合同直接进行采购,并报总局备案。2006年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中心,方便基层,与各级国税部门共同努力,逐步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六、关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与信息统计工作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6年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做到与政府采购预算相符,减少采购随意性,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006年信息统计工作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将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将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本单位确定的具体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准确统计系统正在不断扩大的集中采购数额,并在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分析和利用。今年总局将把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草案的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等项工作,逐步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和完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考评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006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任务十分艰巨,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管理力度,认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有关产业政策对政府采购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及时研究和反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共同推动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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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