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20
文号:国税发[2006]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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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当年进入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预算资金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无论项目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报送《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新增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除填报上款规定的附件外,还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报送总局申请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三)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后,随时向总局申报。

  (二)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入库,即时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核管理,省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第八、第九条的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十二、十三条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十四、十五条的审批管理要求。

  (二)新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进行调整,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二)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项目面积、投资概算以及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

  总局将各省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项目情况随时在网上反映,各省对本省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对符合本办法调整条件拟进行调整的项目,随时提出调整申请。总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局每年根据财政部要求编报下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入库的截止时间点,各省按照当时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局内各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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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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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