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20
文号:国税发[200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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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当年进入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预算资金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无论项目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报送《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新增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除填报上款规定的附件外,还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报送总局申请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三)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后,随时向总局申报。

  (二)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入库,即时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核管理,省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第八、第九条的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十二、十三条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十四、十五条的审批管理要求。

  (二)新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进行调整,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二)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项目面积、投资概算以及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

  总局将各省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项目情况随时在网上反映,各省对本省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对符合本办法调整条件拟进行调整的项目,随时提出调整申请。总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局每年根据财政部要求编报下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入库的截止时间点,各省按照当时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局内各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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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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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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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