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18
文号:国税函[2006]7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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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总局对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发现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地区比较突出,已发现个别地区利用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政策偷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严重案件;二是增值税申报异常的情况较为严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两项之和全年累计为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全年零税企业)在各地均占有较高的比重;三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以下简称超标未认定)。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总局决定对上述问题开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组织

  此次核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总局将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核查的对象

  (一)农业产品

  1.各省工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2.各省商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二)废旧物资

  1.各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免税货物销售额最大的前25户。

  2.各省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3.全国申请抵扣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比对异常,且涉及税额最大的前1000户。

  前1、2类核查对象,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第3类核查对象,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

  (三)零税申报

  各省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四)超标未认定

  各省2005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入标准+截止到2006年4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总局信息中心将通过税务系统内网FTP服务器方式将企业明细数据分省存放,各地信息中心通过本省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到FTP服务器自行下载本省数据,提供给流转税等业务部门。FTP地址为130.9.1.101.

  三、核查的重点与方法

  对前三类纳税人,重点核查其2005年的涉税情况,核查中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要追溯到以前年度,一查到底。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照核查重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约谈、实地核查等各种有效方法开展核查。

  (一)农业产品

  1.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二)废旧物资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出售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8)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2.用废企业

  (1)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

  (2)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3)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5)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6)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7)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8)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9)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买废旧物资的业务是否相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或用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发生虚开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对方税务机关查处。

  (三)零税申报

  对照名单,逐户查明纳税人2005年全年零税申报的原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等问题。特别是年应纳税额为0,年应税销售额、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的商贸企业,要作为本次核查的重点。

  (四)超标未认定

  对照名单,逐户落实未认定的原因,凡是按照规定应认定的,要立即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核查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9日~7月29日。

  总局下发通知及26省市的异常名单,召开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各地将核查任务及要求下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做好核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05年综合征管数据尚未集中到总局的省市,将自选的核查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实施核查阶段,7月30日~9月21日。

  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核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9月22日~l0月10日。

  对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完成总结报告及附表并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局。

  五、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注重地区之间与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切实提高核查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入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和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日常管理中的经验,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在此基础上,按农业产品、废旧物资、零税申报、超标未认定分项写出总结报告,以省级国家税务局的名义上报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农业产品。

  本地区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情况;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虚开抵扣凭证的主要途径,处理的结果;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方案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逐户说明核查结果。

  2.废旧物资

  本地区废旧物资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情况;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虚开抵扣凭证的主要途径,处理的结果;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方案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逐户说明核查结果。

  3.零税申报

  本地区全年零税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处理的结果;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4.超标未认定

  本地区超标未认定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等;未认定的原因;本次核查发现应认定的户数、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等;处理的结果;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附件:

  1.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2.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核查结果统计表(略)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4.用废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5.废旧物资核查结果统计表(略)

  6.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核查情况统计表(略)

  7.超标未认定核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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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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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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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


“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