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05-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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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五)纳税人从中标的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及配套使用税控卡和用户卡,并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税务机关进行卡片初始化操作,并由税务机关将机器编号贴条贴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上。由于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致使不能初始化卡片的,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其余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六)纳税人使用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

(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将其所购纸质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发票电子信息分发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八)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接收用户卡报送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和清零解锁等处理,并将监控数据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监控数据回送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    

 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初始化操作不成功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税控卡或用户卡初始化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不能正常开具发票,不能正常生成报税数据,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三)纳税人持用户卡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和购买发票时,如属用户卡原因不能正常读/写卡,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如属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四)纳税人不能在税控机具上实现用户卡监控管理数据回送或发票分发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属用户卡写入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五)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1.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纳税人应携带税控机具、损毁税控卡、《税控卡损坏证明》、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补卡申请,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原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税控卡损毁,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六)税控卡丢失处理流程1.在税控机具使用过程中,若税控卡丢失,需要进行补卡时,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机具、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若税控卡丢失,纳税人需要进行补卡时,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七)税控卡注销处理流程。纳税人注销税控卡,应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用户卡、剩余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注销税控卡。注销时,税务机关应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税控机具必须保证其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如果该税控机具将来再次投入使用,按新购税控机具的管理流程执行。

(八)税控卡PIN码锁死处理流程。如果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PIN码锁死问题,应出具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纳税人持税控卡、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及其他基本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锁,如果解锁不成功,纳税人应补办新税控卡。处理流程与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相同。(九)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因用户卡损坏、丢失,纳税人需要补办用户卡时,应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处购买合格用户卡,携带新用户卡、未分发的纸质发票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卡手续并缴销未分发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原用户卡作丢失损毁处理并对新用户卡进行初始化。如果原用户卡的发票信息已全部分发,则不必缴销纸质发票,直接补卡。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十)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按照上述流程,先处理税控卡,再处理用户卡。

(十一)若税控机具损坏,则该机具使用的税控卡按税控卡损毁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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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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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