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27
文号: 财税[200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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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 


    一、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3.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5.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6.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7.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 8.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 9.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连年喜年金保险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安康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2.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4.大地新生儿唐氏综合征医疗保险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崇一生定期寿险 2.泰康尊崇一生两全保险 3.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5.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6.泰康安享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泰康安心理财两全保险 8.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  

    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3.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6.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2.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1.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2.友邦金阳年金保险 3.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4.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如意宝五年期两全保险 6.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7.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8.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9.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八十周岁) 10.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11.友邦防癌健康保险 12.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寿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4.国寿公安干警团体定期寿险 5.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版) 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 2.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 3.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祥泰年金保险 5.首创安泰欢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6.首创安泰吉祥如意增值终身寿险(分红型) 7.首创安泰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综合住院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2.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4.中意附加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5.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6.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 7.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C款) 8.中意团体定期寿险 9.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中意怡康行两全保险 11.中意康乐行终身寿险 12.中意附加康乐行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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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


“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