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2-24
文号:国税函[2006]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93.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首次突破2000亿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收入情况

  (一)2005年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28.94亿元,同比增长22.8%,增收320.85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1146.73亿元,增长22.0%,增收206.97亿元)。

  1.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283.87(含深圳90.32)亿元;上海257.87亿元;北京191.83亿元;浙江143.65(含宁波34.64)亿元;江苏136.72亿元;山东73.65(含青岛17.09)亿元;辽宁62.61(含大连16.86)亿元;福建58.95(含厦门15.16)亿元;河北50.89亿元;四川40.31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内蒙古42.5%;山西40.8%;河北35.9%;陕西34.6%;青岛30.5%;四川29.8%;新疆28.8%;江苏27.9%;湖北27.8%;贵州27.7%。

  3.与去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增收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8个,分别为:上海54.92亿元;广东46.13(含深圳14.86)亿元;江苏29.78亿元;北京28.74亿元;浙江22.46(含宁波6.81)亿元;山东14.85(含青岛4.00)亿元;河北13.45亿元;辽宁10.62(含大连1.90)亿元。

  (二)2005年全国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356.61亿元,同比增长11.2%,增收35.85亿元。

  1.利息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44.13(含深圳6.46)亿元;江苏28.20亿元;山东23.57(含青岛3.22)亿元;上海21.82亿元;浙江21.65(含宁波3.72)亿元;河北19.64亿元;北京19.40亿元;辽宁19.39(含大连4.21)亿元;河南16.96亿元;四川14.86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息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湖北27.1%;厦门19.0%;上海17.5%;贵州、深圳16.6%;湖南14.9%;山西14.6%;江西14.3%;内蒙古、青海14.1%;海南14.0%;青岛13.9%。

  二、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全年各月收入增幅和往年基本一致。除2月份因政策性因素略有影响外,其他各月同比相对均衡,200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各月收入增幅分别为33.1%、8.4%、33.1%、20.7%、18.7%、20.6%、14.4%、19.4%、17.3%、17.9%、17.3%、24.1%。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推动了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54.76%,比上年增长22.0%,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高1.5个百分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有12个地区增幅在30%以上。

  (三)中西部地区部分能源大省收入增幅高,东部重点税源地区收入绝对值和增量仍排在前列,对税收贡献率较高,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增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十名地区的收入为1300.35亿元,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75.21%,增收额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累计增收额的比重达73.82%。

  (四)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利息税收入呈总体增长趋势,但各地增幅和计划完成情况不平衡。分地区看,个别地区收入为负增长,其他地区虽增长但增幅普遍较低。

  三、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

  (一)经济增长充实了税源,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2005年我国经济运行稳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平均工资继续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9%,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增加158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9.3%,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部分行业企业效益提高,工资、薪金和分红派息发放数较上年有较大提高,推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由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加大,石油、煤炭和原材料市场需求扩大和价格上升,一些能源生产和资源型地区的企业效益持续攀升,工资、薪金发放和分红、派息增加,拉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加。河北、山西、青海、宁夏和西藏等地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40%以上;河北、山东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首次突破1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过10亿元的地区增加至8个。

  (三)各地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2005年,各地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各地继续做好重点纳税人建档工作,截止2005年底,已对77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内蒙古、贵州、江西、湖南、广东等地采取定期核对户数,合理调整纳税定额,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深圳市清理无照经营,防止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比增长161%,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保证了利息税税源增长。2005年1-12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利息税收入1-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2%。

  (五)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对收入产生影响。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调整,一些企业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并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影响了相关月份收入,特别是2005年2月份收入下降最为明显。2005年6月13日起对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一些上市公司较集中的地区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2005年一些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规范工资发放制度,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加;各地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为突破口,有效打击了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也保证了收入的增加。

  四、2005年个人所得税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

  2005年,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广东、上海、湖北、山东、浙江、河北、四川、河南、山西、湖南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广东、江苏、北京、浙江、深圳、河北、山东、四川、辽宁、湖北、宁波、山西地方税务局增收较多,为全国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贡献较大;在税法宣传方面,湖南、广东、厦门、北京地方税务局形式多样,效果显著;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山东、江西、吉林国家税务局和广东、浙江、北京、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厦门地方税务局走在全国前列;在加强收入分析方面,北京、浙江、甘肃、广东、福建、青岛、黑龙江国家税务局和江西、北京、山东、广东、大连、福建、陕西、河北、云南、贵州、内蒙古、海南、青岛地方税务局报送及时,质量较高;在贯彻总局工作部署、加强调研方面,福建、安徽、浙江、江西、上海、厦门、广东、河南、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北京、河北、四川、贵州、重庆、深圳、陕西、甘肃、宁夏地方税务局重视程度高,工作认真负责;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方面,上海、广东、江苏、江西、北京地方税务局积极行动,效果良好。以上单位,特予表彰。

  五、今年工作要求

  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以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为重点,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为核心,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一)严格执法,规范税基,做好全员全额管理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清理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现有各项不征税、减免税的补贴、津贴及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要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和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以往对高收入者征管的经验和做法,重点加强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独立纳税人的管理,一个一个所得项目、行业(职业)地逐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二)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2006年每个省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级市作为试点单位,组织实施,分步到位。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税法宣传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方式,声势浩大地开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反复宣传,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改进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三)落实办法,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工作。要充分保证“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提供;要加强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不仅要关注收入总量的增减变化,更要分析利息所得税收入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结构、利率、结付利息额等相关指标的内在联系,也要研究居民消费市场、资本市场等变化对利息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管。

  (四)定期分析,及时应对,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制度,做好每月收入分析及预测工作。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具体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分析,通过逐层剖析,全面准确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五)监控税源,挖掘潜力,构筑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点

  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执行,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将受到一定影响。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实际,认真分析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并认真分析当地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充分挖掘征管潜力,确保收入增长和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和分配格局,在管理上强化主导税源、聚集零散税源、稽查流失税源,不断拓展新税源。如对个人投资者、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艺术品拍卖收入、办班收入、各类中奖收入依法征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要随时了解掌握新生税源,拓宽税基,跟踪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六)开展检查,堵塞漏洞,有效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新税法的执行情况,二是减免税政策的清理落实情况,三是二手房交易征税情况,四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等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查处的力度,坚决有效地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推荐阅读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


“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