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第四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向该纳税人或者该纳税人所属其他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实施新税制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明确: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是否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了解,原油,天然气生产作为资源开发行业,其生产过程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油气集输工程,油田注水(气)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等配套工程建设,是这些生产工艺环节的必要内容。油气田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分别组建了不同的专业生产队伍,如勘探公司,钻井公司,油建公司等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从事油气生产不同环节的不同作业。由此可见,原油,天然气的生产过程,虽然与加工工业购进原材料然后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同,但均属于货物的生产过程。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其性质属于原油,天然气这种特定货物的生产行为。因此,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油气田,系指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和石油会战指挥部。
三、本通知所称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系指与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有关的劳务,具体是指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气等),排水工程;油气生产的供电工程和通讯工程;油田内的道路,桥涵,河堤,码头,海堆工程。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
上列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四、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及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的,须对不征税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与应当征营业税的劳务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并入应税劳务中征收营业税。(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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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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