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只减增值税不减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03-06
作者:高鹏话税
来源:高鹏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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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指出,对增值税16%税率降低至13%,10%降至9%。由于上述税率下降,适用6%税率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将减少,为了保证税负只减不降,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借此机会,谈谈我对中国税制结构性改革的看法。


  一、发达国家税改趋势


  从世界税制的演进趋势来看,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是降低所得税税率,提高或维持货劳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在筹集财政收入中的作用。这也非常容易理解:企业所得税是对经济利润的课税,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分配方式,其中的资本、技术分得了绝大多数利润,而这两者恰恰是流动性最高的,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灵活配置,再加上国际避税,引发了各国之间的所得税竞争,降低所得税税率,就好比我国部分地区的税收洼地。而货劳税,尤其是增值税,在普遍的消费地课征下,税收收入是无法转移至其他国家的,且纳税人税负痛感低(未计入利润表),通过发票制度易于管理,征管成本低,税收中性强,经济效率高,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征增值税,越来越多的国家维持甚至提高增值税税率。


  二、为何减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既然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如此受青睐,为何我国却“逆全球化”,降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呢?社会也曾多次呼吁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只见税收优惠出台,法定税率却纹丝不动。


  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我国经济是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资本逆差巨大,外国依托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润。如果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意味着我国对外国资本课征的税收将减少,而这很难通过提高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来弥补,因为我国与各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几乎均将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制在10%以内,其中不乏条件免税条款(如新加坡)。因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最大的受益主体,不是中国人民,不是中国企业,而是外国资本。


  中国选择降低增值税税率的考虑,一方面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效果立竿见影,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增值税的降低最能让利于消费者,例如之前17%降低16%,发改委即发文要求对成品油油价作相应调整,即在行政管制下,增值税减免的实惠全部让给了消费者。这对于提振内需有帮助。但几个点的差异,对提振内需影响确实有限,何况减免优惠没有政府价格管制下,也很可能绝大部分由企业享受。内需问题的根源,更多的在于收入水平、消费文化和储蓄文化。


  三、其他路径选择


  个人认为,增值税是筹集财政收入的最佳税种,否则增值税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被各国政府青睐,因此中国不应将减税的重心集中于增值税,而应维持现有税率(当前税率在国际上也主流水平),为其他税种的简并和优化提供空间,对保留税种的不合理之处尽快调整,尤其是避免重复征税。重复征税违背了最基本的量能课税原则,最影响税制的群众基础,典型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取得股息免税问题,只有不征、免税的唯一答案。再如印花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3年期借款一次签和分三年签,税负相差3倍,违反税法设计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方面,目前过于复杂,免税、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加计抵扣、计算抵扣、即征即退,层出不穷,有损增值税税收中性,加大了征管难度,带来套利空间。增值税的特色是抵扣机制,目前税制下通过筹划,一方虽然多交税,但交易双方合计税负减少的情形很普遍,双方协商谈判如何分配而已,探讨个体税负率水平缺乏意义。当然,当前增值税也对企业的税务规划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他税种方面,可以取消印花税,印花税所谓提升纳税遵从水平,实际意义有限,在普遍的核定征收下,成了货劳税。即使查账征收,“合同”概念在实务中亦被作无限制的扩大理解,税收法定主义成了空话。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整合,按公允价作计税依据,对个人持有3套住房以上住房取消现有免税优惠,强化个人持有商业地产的房产税征管。取消从租计征,经济效率差。


  个税方面,同步降低股息税率、降低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保证个人投资公司取得股息的综合税率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相同。明确将个人投资资管产品取得收入纳入征税范围,辅以年免税额优惠。


  重新定位社保功能,重基础保障,轻强制储蓄。降低社保费费率,公司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设置最高基数限额但严格征管,包括农民工的社保问题。由于很多行业人员流动性高,简化社保登记程序,将短期用工也纳入征管对象。实际上社保费的征收,对企业雇佣人力是存在歧视的,企业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水平以替代人力投入,反而节约社保费支出,这对企业吸收就业是不利的。


  提高特定消费品消费税税率,尤其是大额的奢侈消费品,如豪车豪宅豪华游艇私人飞机等。完善土地增值税,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口径,合理税制,取消不合理条款,如清算项目划分过细,乃至采取累积清算制度。


  所谓税收法定,最实在的不是立法程序有无经人大会通过,不是名称是法还是暂行条例,而是,关乎多大能力交多少税,即平等对待、量能课税、税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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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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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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