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93号 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9-25
文号:国税函[2007]9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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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9月18日,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表彰了53名全国道德模范和254名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其中税务系统有1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有3名同志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他们分别是:全国十大助人为乐模范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刘国江,敬业奉献模范提名奖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邓波,见义勇为模范提名奖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国税局干部刘丰收、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王晓辉。

  这次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是由千百万群众直接投票、网上评选出来的,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和爱戴。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集中表达了人民群众的道德追求,集中反映了社会进步的时代精神。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促进税收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

  要充分认识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道德的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2001年,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 要》,有力地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2003年,中央确定每年9月20日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使道德宣传日益深入人心;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全社会兴起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热潮。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道德模范的高尚情操和优良品质,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税收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的讲话精神。9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始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肖捷在会见税务系统4名受表彰人员时,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道德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的优秀品质,忠实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切实落实肖捷同志的号召,组织本单位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好学习道德模范的活动。

  要创新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形式,确保学习效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切实开展好向袁隆平等53位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创新钻研、团结协作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执着追求、诚实守信、顽强拼搏、不畏艰辛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舍己为人、大爱无私、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受到表彰的刘国江、邓波、刘丰收、王晓辉等4名同志,是税务干部职工的杰出代表,是全国税务系统的光荣和骄傲,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生的价值,体现了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献身税收、服务社会的良好道德操守和执着追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作为税务系统开展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重点内容。以模范为榜样,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在本职岗位上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把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同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税务干部职工中迅速掀起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的热潮,用先进典型的平凡行动和崇高精神,引导和带动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见贤思齐,奋发向上,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优良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附件


刘国江等4名同志简要事迹


       刘国江简要事迹


  刘国江,男,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税局职工。

  刘国江在妻子下岗、租房居住、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在20年的时间里,拿出近一半的工资捐助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失学儿童,帮助贫困家庭,捐助受灾群众,多次无偿献血,奉献爱心。

  刘国江从1986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就开始照顾驻地孤寡老人,到现在为止,刘国江已经赡养和照顾了100多位孤寡老人,每年大部分节假日,刘国江都是在益寿院陪老人们度过的。

  刘国江热心公益事业。2001年媒体呼吁向患白血病的儿童顾小青捐款,刘国江送去800元;2002年见义勇为英雄胡广胜受伤住院,刘国江将身上仅有的500元钱全部送给了他;2003年刘国江向长春市34中学的贫困学生捐款1000元;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刘国江捐了1000元;在去北京出差的火车上听说血库告急,刘国江下车就献血200CC。局里每年组织无偿献血,刘国江年年都报名献血。单位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刘国江总是排在队伍的前面。只要口袋里还有钱,只要有人需要帮助,刘国江就不会有任何犹豫。

  刘国江同志先后被授予“长春市慈善市民”、“长春市孝亲敬老之星”等荣誉称号,2006年被中央宣传部列为道德建设的好典型,进行重点宣传。


       邓波简要事迹


  邓波,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石渠县国税局副局长。

  1992年,20岁的邓波从四川省税务学校毕业后,分配到离省城成都1000多公里、平均海拔4500多米的高原藏区石渠县工作。15年来,他努力与大自然抗争,忍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克服生理、生活和语言上的困难,主动融入到这个群体中,与藏族同胞并肩战斗,扎根高原,默默奉献。他在内地同学写信劝他早日离开高原,他回信说:“我已决心留在石渠了。也许我会少活几年,但只要我活得实在,活得有意义,我的生命就会延长。”

  在工作中,邓波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他总结出的“六个不”征收铁律,成为石渠国税工作的行为准则。面对高原艰苦寂寞的生活,邓波抓紧一切时间学习,很快成为局里的业务骨干。他带领同事们针对石渠的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管优化服务,建立健全了纳税档案资料,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使全局的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长年累月的高原生活,邓波的头发开始脱落,心脏出现了早搏,双腿患上了高原风湿性关节炎。然而他对于自己的选择和付出无怨无悔。

  邓波同志先后被授予“四川省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作为“全国基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先进典型”,他的事迹于2007年8月30日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代先锋”专栏播出。


       刘丰收简要事迹


  刘丰收,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武汉市国税局汉阳区分局五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2006年3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刘丰收返回税务所途中,听到“有人抢包了!快来人呀”的呼喊声,扭头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右手抓着一只女式提包迎面跑来,其身后还有一位满脸惊惶的中年妇女,边追边叫喊。

  刘丰收马上意识到是歹徒抢包,闪念之间,歹徒擦身跑过,刘丰收立即大吼一声:“站住,把包放下!”歹徒不但不听,反而开始加速逃跑。刘丰收拼出全身力气追了上去,一把抓住了歹徒手里的提包,和歹徒扭打在一起。眼看着越来越多的人朝这边跑来,急于脱身的歹徒恼羞成怒,掏出匕首发疯似的对着刘丰收挥舞乱捅。刘丰收躲闪不及被歹徒刺中,当过兵的刘丰收忍着剧痛将劫匪重重地摔在地上,紧接着用脚踩住劫匪握刀的左手。这时,过路行人纷纷上前相助,将劫匪擒住。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刘丰收见劫匪已被控制,就悄然拦了辆出租车去了医院。

  第二天早上,他已经无法站立,只好给单位打电话请病假。第三天,他强忍伤痛上班,也就在这天,警方通过电视台、报纸发布寻找英雄的信息,几经波折才找到这名见义勇为不留姓名的英雄。

  刘丰收先后被授予武汉市“劳动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等荣誉称号。


       王晓辉简要事迹


  王晓辉,男,198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职工。

  2002年7月7日,王晓辉同志值班。凌晨3点钟左右,办公楼内传出异常响动,同时值班室的防盗报警器也红灯闪烁,鸣叫不止。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使他立刻意识到办公楼内进了窃贼,于是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而此时,犯罪分子也察觉到王晓辉同志发现了他们,就不顾一切,仓惶地跳出窗外企图逃跑。他听到窃贼跳出窗外的声音后,就立即从值班室窗口跳了出去,翻过1米多高的铁栅栏,向盗窃分子追去。穷凶极恶的盗窃分子见他紧追不舍,并且距离越来越近,便扔掉了随身携带的背包,迅速掏出一支手枪猛地向王晓辉同志开了一枪,子弹击中了王晓辉的肝脏,鲜血立即从腹部往外喷涌。此时此刻,他顾不上疼痛,用手按住伤口,心中“一定要把犯罪分子抓住”这个信念支撑着他继续向前追赶歹徒,这样跑了大约十几米后,由于流血过多,体力消耗过大,王晓辉同志终于瘫倒在地上。幸好公安干警及时赶到,急忙将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王晓辉同志报警及时,公安人员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迅速摸查设卡,布下了缉捕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仅用两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王晓辉先后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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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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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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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