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0-25
文号:国发[1994]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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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四、担保的处理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

  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

  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委、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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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变化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规定,“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范围。

  二、新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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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表填写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销售额10000元为例)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四)免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免税的项目”相关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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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减免税代码“0001123406”请勿勾选错误。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思明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锚定海外资金池——从税法的角度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摘要】在全球税收信息不断透明与我国税收监管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个人持有的境外资产,无论架构有多复杂,均逐步纳入税务机关监管核查范围。《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新规”)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叠加不久前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及CRS2.0全球分批次落地生效,个人境外资产常态化合规稽查体系正在逐渐成型,高净值人群的境外资产税务合规进入了关键窗口期。

  本文将以新规法条定义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监管内核。同时,结合CRS2.0在各个国家(地区)陆续落地和境内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境外资产严加监管的趋势,深入剖析新规对个人投资者境外资产的实质影响,建议持有境外资产人士抓紧窗口期完成存量账户梳理与主动税务合规。

  【关键词】 境外投资 CRS 个人资产 税务合规

  一、新规释义:监管边界扩容,正式把个人纳入境外投资法定管控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条明确对外投资涵盖“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规定中,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涉及投资行为和收益的企业,还把受益人也纳入进来,最大限度地覆盖可能产生税负的源头。此前依靠自然人代持企业境外资产、拆分主体规避赋税的灰色操作被立法明令禁止,自然人境外出资、境外持股、购置不动产、跨境担保等投资行为被纳入法定监管清单。

  本次立法并非临时性的管控措施,是国家完善财税征管现代化、补齐跨境税源监管漏洞的重要举措。过往,因法律缺少对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明文规定,大量高净值主体会借助监管空白配置离岸资产。但是,新规生效后,监管空白被填补,个人境外资产无序游离监管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

  二、CRS信息常态化落地:海外资产数据全归集,隐匿海外资金池无处藏身

  全球税收协同治理不断深化,CRS跨境金融信息自动交换机制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与此同时,各国属地监管政策持续收紧,使得全球维度的海外资产的数据归集与交换成为大势所趋。自2024年起,国内多地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行动,向高净值个人发出针对2022-2024年度境外收入的自查提醒,这进一步证实了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有所警觉,分批次向高净值纳税人下发境外所得涉税自查通知书,这印证了国内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对境外资产账户信息进行监管、稽查。无论账户有多隐蔽,CRS机制都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角落,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股息利息明细等,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都会定期回流至中国税务机关。

  截至2024年底,中国累计交换跨境金融账户信息超5000万条,涉及资产规模达数万亿元。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与主要CRS伙伴(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完成新一轮信息交换,交换信息数量同比增长22%,其中企业跨境账户信息占比提升至38%(2024年为30%),显示出企业跨境合规监管的强化。税务部门基于交换信息,已对数千起跨境税务不合规案例进行核查处理。

  相较于CRS1.0规则,即将落地的CRS 2.0在监管边界上实现大范围延伸,新增多项关键性监管细则,其中比较明确的优化就是将加密资产纳入申报交换范围,并要求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士向所有居住地进行同步报告,对无实质运营的不具有合理目的的离岸架构实现穿透,锁定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

  现阶段,BVI、开曼等地已于2026年1月率先启用CRS 2.0执行标准,香港也将在2027年1月启动首次交换。涉税全球信息互通的大环境下,纳税人想要借助离岸架构藏匿金融资产的路径已经被取消,金融账户信息已经无处可躲。

  三、溯及力实操口径:新法不溯既往,但纳税义务永久受税法约束,过往未申报资产及利润可依法追溯

  许多投资者关心:《新规》对多年前的历史投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结合国内立法原则与现行税法体系拆分研判,新规行政处罚规则与个税、征管法项下的纳税义务分属两套独立的法律规则体系,两者的适用边界与追责时效确实不存在直接捆绑。但是,若认为《新规》只针对生效后的境外投资行为,对出台之前进行豁免,则是对新规的错误理解。

  《新规》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规制境外投资备案类行政处罚事项,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会对生效日前的投资行为作出新规项下行政处罚,但该条文不能豁免我国税收单行法律设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效力是持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实履行全球收入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义务自收入产生之日即时生效,不会因税务机关暂未上门稽查而自动灭失。

  更重要的是,对于早年在香港等地设立的、没有境外注册主体的存量投资,由于其投资主体是境内的中国税务居民,税务机关有权依“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穿透征税。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隐瞒收入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受5年期的限制,可以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进行永久追溯征税,详情可参考文章:富途证券被立案后的税务稽查风险---高净值个人境外投资合规红线与出路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因此,早年出海配置的各类离岸资产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港,税法层面保留了追溯执法权限,存量历史资产拖延梳理时间越久,后续面临大额补税、滞纳金核算的潜在风险越高,尽早开展资产梳理与合规整改是规避巨额损失的核心路径。

  四、常态稽查:境外投资进入持续性监管周期,海外金融资产尤为重点关注

  在“新规”框架下,依托第十条有关“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实现跨境资产监管从过往的阶段性整治转向常态化稽查,其目的在于压缩境外存量资产拖延整改的空间。日前,富途证券等跨境券商被要求整改,并给予两年整改宽限期。但从监管文件及落地实操来看,两年整改期为监管针对非法跨境证券业务出台的专项政策,仅限定该类平台存量港美股持仓,规则明确存量仅限平仓变现、禁止新增入金。除该专项标的之外,个人私自认购的离岸私募基金、境外公募产品、未经备案的境外实业投资暂无法定专属整改缓冲期,不存在延期合规的政策依据。因此,合规调整迫在眉睫。

  如今,监管线索逐渐形成多渠道的大数据闭环,境外资产信息很难继续“隐身”。一方面,CRS涉税信息每年固定完成跨境交换,香港、开曼、BVI、新加坡等主流离岸地区持续向国内推送境内税收居民名下账户余额、分红流水等核心数据,数据不对称造成的信息壁垒已经在被逐渐打破;另一方面,目前,外汇管理部门的个人购汇数据、银行跨境大额划转记录、地下钱庄涉案线索实现跨部门的移送共享,对于红筹企业上市招股资料、境外公司注册信息,可逐层挖掘背后实际出资自然人。

  依托日渐完善的数据来源,税务与外汇监管逐渐建立起年度常态化筛查机制,每年依托新一期CRS交换数据批量开展风险排查,分批次约谈高净值涉税主体。与此同时,新规确立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无论是企业出海投资,还是自然人通过多层基金、境外壳公司间接持有海外资产,监管机关均可穿透全部中间架构锁定最终实际受益人,并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纳税与合规义务。

  综上,专属宽限期稀缺、长效稽查已成定局,各类存量境外基金与跨境投资项目,应当尽快启动资产盘点与合规梳理。

  五、罚则收紧:红筹离岸架构迎来集中核查窗口期,根据CFC规则可直接要求实控人缴20%个税

  新规落地后,依据《新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相关罚则条款的规定,逐渐形成“行政惩处、税务处罚、刑事追责”三层叠加的惩戒体系,违规成本大幅提升,这是倒逼存量海外资产加速合规的关键因素。

  在对外投资行政管理层面,根据《新规》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依规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的主体,按投资额处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十不等罚款,对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负责人另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严重违规者还会被限制数年对外投资权限;在税收征管层面,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的,除补缴对应税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可处以欠缴税款0.5倍至5倍罚款;针对借助地下钱庄大额换汇、蓄意隐匿巨额境外收益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将触发逃税、逃汇相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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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新规》反避税的核心抓手在于本金与收益双向穿透征税,本意在于打破以往依靠多层离岸架构隔离税源的操作路径。一般情况下,本金分为两类处置口径:一是依托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合法完税收入出境的合规本金,本金本身无需缴税,仅对股息、股权转让收益、基金分红等投资所得计征个税,境外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二是资金由未完税收入、拆分购汇、地下钱庄等违规渠道出境的,监管可向上溯源核查资金来源,除追缴本金源头税款外,该笔资金衍生的全部投资收益一并计税,实现全链条穿透追责。

  针对自然人红筹架构,《新规》结合37号文外汇登记制度实施穿透式监管。境内居民搭建BVI、开曼、香港多层控股SPV架构时,若未依法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无法利用离岸主体规避纳税义务。依托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注册在低税负地区的控股公司长期滞留利润不向境内分配,税务机关可直接视同利润已分配至实际控制人并征收个税。目前,国内多地机关已开启对存量红筹架构的专项排查,未完成备案的存量架构,应当尽快借助现有窗口期补办手续或有序拆解,逾期被稽查将面临高额补税与行政处罚。

  六、未雨绸缪:整体评估各类叠加风险,有条不紊系统处置四大类资产

  国家收紧海外资产管控是不可逆的长期政策,趁着当前窗口期主动完成合规梳理,是投资者控制风险、压缩整改成本的唯一优选方案。

  从政策趋势来看,全球涉税信息交换体系不断完善,CRS常态化交换叠加金税四期等多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境内外信息壁垒被彻底打通。过去依靠离岸地区隐匿资产、规避纳税义务的操作模式彻底失效。虽然原则上新法不溯及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长期有效,数十年前落地的香港及离岸存量资产,即便在境外无注册实体,凭借中国税收居民全球纳税规则,税务机关对恶意隐瞒的收入不受5年追征期限制,随时有权追溯征税,资产搁置不会消除固有法律隐患。

  从整改成本对比来看,主动自查与被动稽查成本悬殊。现阶段自行梳理境外资产、补报往期末申报收益,可适用税务机关自查容错政策,实现滞纳金、罚款的从宽处理。否则,一旦被大数据预警立案稽查,则需面对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加高额罚金,大额涉税案件经济损失极高,还存在涉刑风险。

  从实操时机来看,当前属于多重窗口期叠加的黄金整改阶段:跨境券商整改期、个税年度申报期、多地离岸资产自查政策同步落地,投资者可分步梳理境外证券、海外基金、红筹股权、境外不动产四大类资产,有序完成收益补申报、架构补备案、闲置资产合规赎回返程等工作。随着常态化稽查持续推进,后续整改空间不断压缩、处置成本持续走高。

  本文撰写季若琳亦有贡献。


  作者简介

  全开明 合伙人

  kaimingq@allbrightlaw.com

  洪一帆 合伙人

  michaelhong@allbrightlaw.com

  袁苇 律师

  shenlu@allbrightlaw.com

  谢美山 律师

  xiemeishan@allbrightlaw.com

  来源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