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有关明星偷税漏税事件闹的很是热闹,先是有范冰冰补税近9亿,后又有网传的赵薇“胜利大逃亡”,当然后来赵薇本人在微博上予以了否认。那么是否如某些媒体而言,只要中国居民取得外国国籍或是永久居留权,就可以免除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呢?
不同于国籍的认定,税收上对于纳税义务的确认主要是根据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对于构成所在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民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但如何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呢?这里我们以网传赵薇移居的新加坡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规定,对于同一人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协定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方法,这种判定方法称为“加比规则”。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包括自有的或租住的住宅或公寓,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是长期居住的,而不是临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主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它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认为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是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三)习惯性居住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用习惯性居住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四)国籍
如果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住,那么就以个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以某明星A为例:
假设某明星A在中国和新加坡都有住所,同时既有家人住在新加坡,也有家人住在中国,且在新加坡和中国的两处房产都具备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那么根据新加坡和中国税法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该明星就具有了双重居民身份。此时就要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国。一般而言,如果该明星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内演艺、广告、投资所得,可以认定其主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进而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但如果她在新加坡也有公司,并也取得财产和投资收益,这就会增加判定居民身份的难度。当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确时,就要参照习惯性居所。如果她的工作主要在国内,且也长期居住在国内,可以认定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但是如果她在国内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且经常来往于国内和新加坡,则习惯性居住的条件并不满足,那么就要看国籍了。如果国籍不明确,则需依靠新加坡与中国的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了。
当然,即使该明星构不成中国的税收居民,同样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无论“小燕子”是否飞走,税可得留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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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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