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传明星“胜利大逃亡”看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发文时间:2019-01-17
作者:郭汉霆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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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有关明星偷税漏税事件闹的很是热闹,先是有范冰冰补税近9亿,后又有网传的赵薇“胜利大逃亡”,当然后来赵薇本人在微博上予以了否认。那么是否如某些媒体而言,只要中国居民取得外国国籍或是永久居留权,就可以免除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呢?


  不同于国籍的认定,税收上对于纳税义务的确认主要是根据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对于构成所在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民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但如何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呢?这里我们以网传赵薇移居的新加坡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规定,对于同一人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协定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方法,这种判定方法称为“加比规则”。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包括自有的或租住的住宅或公寓,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是长期居住的,而不是临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主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它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认为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是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三)习惯性居住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用习惯性居住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四)国籍


  如果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住,那么就以个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以某明星A为例:


  假设某明星A在中国和新加坡都有住所,同时既有家人住在新加坡,也有家人住在中国,且在新加坡和中国的两处房产都具备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那么根据新加坡和中国税法关于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该明星就具有了双重居民身份。此时就要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国。一般而言,如果该明星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内演艺、广告、投资所得,可以认定其主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进而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但如果她在新加坡也有公司,并也取得财产和投资收益,这就会增加判定居民身份的难度。当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确时,就要参照习惯性居所。如果她的工作主要在国内,且也长期居住在国内,可以认定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但是如果她在国内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且经常来往于国内和新加坡,则习惯性居住的条件并不满足,那么就要看国籍了。如果国籍不明确,则需依靠新加坡与中国的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了。


  当然,即使该明星构不成中国的税收居民,同样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无论“小燕子”是否飞走,税可得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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