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规操作实务
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何垚焱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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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第一条与以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可分别享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区别对待,统一将标准提高至30万元,也即从以前的18万元一季度提高至30万元,同时别除了房地产的销售,也即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缴纳、申报即可。


  【案例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万元


  按原政策应缴纳增值税=27*3%=0.81万元


  按新政策为达到起征点季度30万元,应纳税额=0


  新政策比原政策减税=0.81万元


  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口径: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法理解读】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对比,这样的规定是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次文件的变化也旨在抹平同一项规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减少政策的负面效应,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5万元。


  按原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月销售额=1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按现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月销售额=10-5=5万元<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减税额度=0.24-0=0.24万元


  三、发生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法理解读】


  按照我国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由于其核算过程复杂、工期较长,需要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税金,这样企业自身的缴税压力不大,也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收缴纳机制。


  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将自身的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比照,也给了经营者更大的空间。


  【案例解读】


  位于A市的一般人建筑企业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第一季度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7万元,支付给分包款10万元。


  按原规定: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7-10)÷(1+10%)*2%=0.31万元


  按现规定:


  该企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若该企业已经预缴增值税0.31万元,则可申请退回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注:4号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该建筑公司可以选择身份回转。


  四、一次性收款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实务中多有一项业务一次性收款的情况,例如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原理,这类款项进账时并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按照平分原则,将纳税义务平摊到每个月度。


  【案例解读】


  老王出租自有住房给一国际幼儿园,与园方约定2019年每月租金9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


  新政实施前: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80000/1.05*1.5%=15428.57元。


  新政实施后: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期的选择:


  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理解读】


  纳税期的选择充分体现出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中小微经营业主们的利益,给予个体一个空间,个体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解读】


  4.1 D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免征增值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3.6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4.2 E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0.36万元,共缴纳增值所=0.33+0.36=0.69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应缴纳增值税=31*3%=0.9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六、征管实操细节穿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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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变化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规定,“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范围。

  二、新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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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表填写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销售额10000元为例)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四)免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免税的项目”相关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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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减免税代码“0001123406”请勿勾选错误。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思明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锚定海外资金池——从税法的角度试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摘要】在全球税收信息不断透明与我国税收监管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个人持有的境外资产,无论架构有多复杂,均逐步纳入税务机关监管核查范围。《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新规”)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叠加不久前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及CRS2.0全球分批次落地生效,个人境外资产常态化合规稽查体系正在逐渐成型,高净值人群的境外资产税务合规进入了关键窗口期。

  本文将以新规法条定义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监管内核。同时,结合CRS2.0在各个国家(地区)陆续落地和境内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境外资产严加监管的趋势,深入剖析新规对个人投资者境外资产的实质影响,建议持有境外资产人士抓紧窗口期完成存量账户梳理与主动税务合规。

  【关键词】 境外投资 CRS 个人资产 税务合规

  一、新规释义:监管边界扩容,正式把个人纳入境外投资法定管控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条明确对外投资涵盖“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规定中,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涉及投资行为和收益的企业,还把受益人也纳入进来,最大限度地覆盖可能产生税负的源头。此前依靠自然人代持企业境外资产、拆分主体规避赋税的灰色操作被立法明令禁止,自然人境外出资、境外持股、购置不动产、跨境担保等投资行为被纳入法定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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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CRS信息常态化落地:海外资产数据全归集,隐匿海外资金池无处藏身

  全球税收协同治理不断深化,CRS跨境金融信息自动交换机制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与此同时,各国属地监管政策持续收紧,使得全球维度的海外资产的数据归集与交换成为大势所趋。自2024年起,国内多地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行动,向高净值个人发出针对2022-2024年度境外收入的自查提醒,这进一步证实了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有所警觉,分批次向高净值纳税人下发境外所得涉税自查通知书,这印证了国内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对境外资产账户信息进行监管、稽查。无论账户有多隐蔽,CRS机制都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角落,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股息利息明细等,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都会定期回流至中国税务机关。

  截至2024年底,中国累计交换跨境金融账户信息超5000万条,涉及资产规模达数万亿元。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与主要CRS伙伴(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完成新一轮信息交换,交换信息数量同比增长22%,其中企业跨境账户信息占比提升至38%(2024年为30%),显示出企业跨境合规监管的强化。税务部门基于交换信息,已对数千起跨境税务不合规案例进行核查处理。

  相较于CRS1.0规则,即将落地的CRS 2.0在监管边界上实现大范围延伸,新增多项关键性监管细则,其中比较明确的优化就是将加密资产纳入申报交换范围,并要求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士向所有居住地进行同步报告,对无实质运营的不具有合理目的的离岸架构实现穿透,锁定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

  现阶段,BVI、开曼等地已于2026年1月率先启用CRS 2.0执行标准,香港也将在2027年1月启动首次交换。涉税全球信息互通的大环境下,纳税人想要借助离岸架构藏匿金融资产的路径已经被取消,金融账户信息已经无处可躲。

  三、溯及力实操口径:新法不溯既往,但纳税义务永久受税法约束,过往未申报资产及利润可依法追溯

  许多投资者关心:《新规》对多年前的历史投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结合国内立法原则与现行税法体系拆分研判,新规行政处罚规则与个税、征管法项下的纳税义务分属两套独立的法律规则体系,两者的适用边界与追责时效确实不存在直接捆绑。但是,若认为《新规》只针对生效后的境外投资行为,对出台之前进行豁免,则是对新规的错误理解。

  《新规》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规制境外投资备案类行政处罚事项,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会对生效日前的投资行为作出新规项下行政处罚,但该条文不能豁免我国税收单行法律设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效力是持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实履行全球收入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义务自收入产生之日即时生效,不会因税务机关暂未上门稽查而自动灭失。

  更重要的是,对于早年在香港等地设立的、没有境外注册主体的存量投资,由于其投资主体是境内的中国税务居民,税务机关有权依“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穿透征税。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隐瞒收入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受5年期的限制,可以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进行永久追溯征税,详情可参考文章:富途证券被立案后的税务稽查风险---高净值个人境外投资合规红线与出路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因此,早年出海配置的各类离岸资产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港,税法层面保留了追溯执法权限,存量历史资产拖延梳理时间越久,后续面临大额补税、滞纳金核算的潜在风险越高,尽早开展资产梳理与合规整改是规避巨额损失的核心路径。

  四、常态稽查:境外投资进入持续性监管周期,海外金融资产尤为重点关注

  在“新规”框架下,依托第十条有关“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实现跨境资产监管从过往的阶段性整治转向常态化稽查,其目的在于压缩境外存量资产拖延整改的空间。日前,富途证券等跨境券商被要求整改,并给予两年整改宽限期。但从监管文件及落地实操来看,两年整改期为监管针对非法跨境证券业务出台的专项政策,仅限定该类平台存量港美股持仓,规则明确存量仅限平仓变现、禁止新增入金。除该专项标的之外,个人私自认购的离岸私募基金、境外公募产品、未经备案的境外实业投资暂无法定专属整改缓冲期,不存在延期合规的政策依据。因此,合规调整迫在眉睫。

  如今,监管线索逐渐形成多渠道的大数据闭环,境外资产信息很难继续“隐身”。一方面,CRS涉税信息每年固定完成跨境交换,香港、开曼、BVI、新加坡等主流离岸地区持续向国内推送境内税收居民名下账户余额、分红流水等核心数据,数据不对称造成的信息壁垒已经在被逐渐打破;另一方面,目前,外汇管理部门的个人购汇数据、银行跨境大额划转记录、地下钱庄涉案线索实现跨部门的移送共享,对于红筹企业上市招股资料、境外公司注册信息,可逐层挖掘背后实际出资自然人。

  依托日渐完善的数据来源,税务与外汇监管逐渐建立起年度常态化筛查机制,每年依托新一期CRS交换数据批量开展风险排查,分批次约谈高净值涉税主体。与此同时,新规确立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无论是企业出海投资,还是自然人通过多层基金、境外壳公司间接持有海外资产,监管机关均可穿透全部中间架构锁定最终实际受益人,并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纳税与合规义务。

  综上,专属宽限期稀缺、长效稽查已成定局,各类存量境外基金与跨境投资项目,应当尽快启动资产盘点与合规梳理。

  五、罚则收紧:红筹离岸架构迎来集中核查窗口期,根据CFC规则可直接要求实控人缴20%个税

  新规落地后,依据《新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相关罚则条款的规定,逐渐形成“行政惩处、税务处罚、刑事追责”三层叠加的惩戒体系,违规成本大幅提升,这是倒逼存量海外资产加速合规的关键因素。

  在对外投资行政管理层面,根据《新规》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依规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的主体,按投资额处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十不等罚款,对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负责人另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严重违规者还会被限制数年对外投资权限;在税收征管层面,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的,除补缴对应税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可处以欠缴税款0.5倍至5倍罚款;针对借助地下钱庄大额换汇、蓄意隐匿巨额境外收益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将触发逃税、逃汇相关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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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新规》反避税的核心抓手在于本金与收益双向穿透征税,本意在于打破以往依靠多层离岸架构隔离税源的操作路径。一般情况下,本金分为两类处置口径:一是依托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合法完税收入出境的合规本金,本金本身无需缴税,仅对股息、股权转让收益、基金分红等投资所得计征个税,境外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二是资金由未完税收入、拆分购汇、地下钱庄等违规渠道出境的,监管可向上溯源核查资金来源,除追缴本金源头税款外,该笔资金衍生的全部投资收益一并计税,实现全链条穿透追责。

  针对自然人红筹架构,《新规》结合37号文外汇登记制度实施穿透式监管。境内居民搭建BVI、开曼、香港多层控股SPV架构时,若未依法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无法利用离岸主体规避纳税义务。依托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注册在低税负地区的控股公司长期滞留利润不向境内分配,税务机关可直接视同利润已分配至实际控制人并征收个税。目前,国内多地机关已开启对存量红筹架构的专项排查,未完成备案的存量架构,应当尽快借助现有窗口期补办手续或有序拆解,逾期被稽查将面临高额补税与行政处罚。

  六、未雨绸缪:整体评估各类叠加风险,有条不紊系统处置四大类资产

  国家收紧海外资产管控是不可逆的长期政策,趁着当前窗口期主动完成合规梳理,是投资者控制风险、压缩整改成本的唯一优选方案。

  从政策趋势来看,全球涉税信息交换体系不断完善,CRS常态化交换叠加金税四期等多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境内外信息壁垒被彻底打通。过去依靠离岸地区隐匿资产、规避纳税义务的操作模式彻底失效。虽然原则上新法不溯及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长期有效,数十年前落地的香港及离岸存量资产,即便在境外无注册实体,凭借中国税收居民全球纳税规则,税务机关对恶意隐瞒的收入不受5年追征期限制,随时有权追溯征税,资产搁置不会消除固有法律隐患。

  从整改成本对比来看,主动自查与被动稽查成本悬殊。现阶段自行梳理境外资产、补报往期末申报收益,可适用税务机关自查容错政策,实现滞纳金、罚款的从宽处理。否则,一旦被大数据预警立案稽查,则需面对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加高额罚金,大额涉税案件经济损失极高,还存在涉刑风险。

  从实操时机来看,当前属于多重窗口期叠加的黄金整改阶段:跨境券商整改期、个税年度申报期、多地离岸资产自查政策同步落地,投资者可分步梳理境外证券、海外基金、红筹股权、境外不动产四大类资产,有序完成收益补申报、架构补备案、闲置资产合规赎回返程等工作。随着常态化稽查持续推进,后续整改空间不断压缩、处置成本持续走高。

  本文撰写季若琳亦有贡献。


  作者简介

  全开明 合伙人

  kaimingq@allbrightlaw.com

  洪一帆 合伙人

  michaelhong@allbrightlaw.com

  袁苇 律师

  shenlu@allbrightlaw.com

  谢美山 律师

  xiemeishan@allbrightlaw.com

  来源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