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8号)的规定,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两者统一简称专用税票,下同)。为了辨别专用税票真伪,严格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认证系统)。
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把征税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据此与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以达到对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进行认证的目的。现将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税票信息(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信息、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信息)可以集中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录入到计算机,形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录入专用税票信息,然后传递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专用税票信息录入工作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完成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录入工作,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专网税票(包括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为专用税票信息的录入凭证。录入完毕后退报送单位做会计凭证保管。
三、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必须于每月12日前把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四、每月15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按购货企业所在地分类,把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分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地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后,必须于当月20日前按购货企业所在地分类分发至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五、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接收上级分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部门(即计算机管理部门),必须于当月22日前将该信息传递给国家同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六、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利用。应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录入、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八、“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将于近日放在国家税务局广域网络服务器TEST用户的Ts子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拷取。收到后,请注意阅读其中的README.HLP文件,并反馈一个名为Ts*.TXT的说明文件到Ts子目录下(其中“*”是指各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操作请参照国税明电[1996]11号执行。各地必须尽快组织培训,并把培训结果和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九、计算机管理部门之间如何传递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十、国家税务局的各级计会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及与此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专用税票的认证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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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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