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秸杆处理的财税问题
发文时间:2020-06-08
作者:丁潇
来源:财税微波
收藏
1885

 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黄淮平原的小麦已经收割完毕。随着近几年环保意识的强化,麦田的麦秸杆不再是一烧了之,而是开始了综合利用。


  财税法律法规,为麦秸杆综合利用,提供了支持。


  农民销售自家农田生长的麦秸,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一)项)农民销售自家农田生长的麦秸,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秸杆综合利用企业(下文简称“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利用麦秸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生产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财税[2015]78号)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解决采购发票问题。


  企业利用麦秸杆为主要原料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符合规定要求,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企业因利用麦秸杆,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企业收购农民田里的秸杆收购,取得的财政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企业收到的补贴,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黄淮平原作为夏粮小麦的主产区,秸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极其严重。地方各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在禁烧方面的投入了大最的人力、物力。可效果往往不是很好。


  因为农民要继续种田,前些年的秸杆还田,效果并不好。病虫害加重、土壤涵养水分的能力下降,农民对此意见很大。


  如果能将秸杆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使秸杆的处理,有利可图。那我黄淮大地,既可见绿水蓝天,也会有金山银山。


  财税微波建议:1、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科技、工信部门,应该组织力量研究农作物秸杆的新用途、生产新工艺,以使作物秸杆能尽可能的变废为宝,而不是化为污染环境的一道浓烟。2、财税部门,加大对作物秸杆综合利用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比如,增值税退税比例可以再大一些,企业所得税减计比例提高一些。需知,这少收的税款,与各级政府每年投入的成本,与环境优化带来的效益比,那是微不足道啊。


我要补充
3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才合规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金额最大、争议最多的扣除项目之一。清算实践中,同一宗土地分期开发、多种业态并存的情形十分普遍,土地成本如何在不同清算单位、不同业态之间分摊,直接影响增值额和适用税率。

一、先确定清算单位与面积数据。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企业应首先取得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资料,确认各期、各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基础数据,做到账、表、证一致。实践中常见问题是企业按销售台账统计面积,与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导致分摊基数失真。

二、按政策规定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对于独立占地的不同类型房地产,企业可按政策规定选择适用建筑面积法或占地面积法。独立占地的别墅区、独立商业楼等,其占地范围清晰,采用占地面积法更能反映土地成本的实际占用;而对于开发业态比较单一的,如底商和住宅归属同一幢楼的,企业须结合建筑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因为底层商业与上层住宅共用同一宗土地,无法按占地面积切分。

三、注意地区差异。目前各地区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有具体规定,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同一集团在不同省份的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同一分摊口径,应逐项目核对当地税务机关的清算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四、常见风险点。一是分摊方法随意变更,同一项目在不同清算期采用不同方法,缺乏合理理由;二是将不属于本清算单位的土地成本混入,如把后期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提前在首期扣除;三是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重复归集,如拆迁补偿费既计入土地成本又计入开发成本;四是缺少分摊计算表等书面依据,无法说明分摊过程和结果。

五、合规建议。企业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建立土地成本分摊台账,明确分摊对象、分摊方法、分摊基数与计算过程,留存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拆迁补偿协议、测绘报告等原始资料;清算申报时随附分摊计算表,做到方法有依据、数据可追溯、结果可复核,从而降低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离岸信托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一、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提示要点。此次提示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信托架构,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情况、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等基础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范围。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口径。一是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税,后续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二是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实际缴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税,且该缴税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三是融资贷款利息、存量信托打包计算时的信托管理费均不得扣除;境外实体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逾期风险。过渡期结束后申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告所称「金额较大」,按规定延长追缴年限。纳税人应把握过渡期窗口,及时完成申报缴税。

五、合规建议。其一,尽早确权:核对信托契约、装入财产清单、历次分配记录,形成完整的收益计算底稿;其二,区分所得类型: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利息等不同性质收益分别归集,避免混同;其三,留存境外完税凭证与实体财务报表,作为收益计算与备查依据;其四,涉及复杂架构的,可就具体口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请事先裁定式辅导,降低后续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