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将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税种范围
马方在协定会谈时,曾坚持在该条增列一款,明确按其税法的特殊法规‘本协定不适用其所得税法第123章第31节第11项关于税率的法规。马方对从事石油生产取得的应税利润应按5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马方上述特殊法规,双方经协商,同意在协定条文中不列入马方税法特殊法规。但在会谈纪要中明确“由于马耳他税法对石油生产的特殊法规,本协定不应适用于按照马耳他所得税法(123章)第31节第11项法规的税率,对在马耳他从事石油生产的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在马耳他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收”。
二、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一)第二款常设机构特别包括的范围,在第(六)项列入“海上石油钻井工地”,是指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设立的钻井工地,不论该工地持续时间长短,在任何情况下均构成协定常设机构。
(二)第四款“从事与勘探海底和底土或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补充性或准备性活动的人,应视为通过设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常设:
机构从事上述活动”。其含义是凡在缔约国一方从事同海底和底土或自然资源勘探或开采活动相关的补充性或准备性的活动,包括使用有羊设施或建立平台、井架,铺设管道等任何作业活动,不论持续活动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在任何情况下均构成协定常设机构。
三、关于第七条营业利润和第九条联属企业
(一)第七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通过判断和评估的方法确定应税利润的法规,是应马方要求,双方本着对等原则商定的条款。按照该两款的法规,当常设机构或所涉及的关联企业帐册凭证不足以确定其应税利润时,主管税务当局可以来用评估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或所涉及的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在我国,执行上述条款法规时,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视具体情况,采用核定利润或对关联企业价格、利润等调整的法规执行。
(二)议定书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法律法规,对来源于保险业务取得的利润征税”,是应马方要求,作为双方保有的权利,经协商列入的法规。按照该款法规,无论是直接保险或进行再保险,也无论是通过常设机构或独立代理人取得的保险业务的收入利润,来源国均可按其国内税法的法规征税。
四、关于第八条国际运输和议定书第二款
(一)根据协定第八条的法规,各自海,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从对方取得的利润,双方同意收入来源国应自该协定执行之日起免予征税。
(二)上述国际运输收入,协定的议定书第二款已明确应按两国政府1991年9月10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十八条法规相互免税。但因海运协定尚未生效执行,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间接税的问题,待正式通知后再予执行。
五、关于第十条股息
该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如果马耳他居民公司向受益所有人为中国的居民支付股息时,就股息总额征收的马耳他税收,不应超过对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税收”,目的在于明确马耳他所得税法关于对股息征税的特殊法规。其含义是指,对我国居民作为股东从马耳他取得的股息征收的所得税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对支付股息的马耳他公司支付股息前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额。如果中国居民从马耳他取得股息的应纳税额,高于支付股息的马耳他公司利润的应纳税额,马方将对中国居民股息应纳税额高于其支付股息公司利润应纳税额部分免予征税。如果其支付股息公司利润的应纳税额,超过中国居民取得股息的应纳税额,马方将对该超出部分的税额退给中国居民股东。
六、关于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该条所称收入来源国对进修、研究或教学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双方已协商同意,其含义是指对停留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超过两年的,应对第三年起取得的报酬征税。
七、马耳他居民在我国已有的投资或提供劳务等项目,凡是对其征税的条件或适用的税率,严于或高于中马税收协定法规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95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税收协定的法规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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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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