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税收电子化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一九九五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我们拟定了《一九九五年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切实执行。工作计划请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
附件:
一九九五年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要点
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认真总结1994年第一批50个城市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城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同时抓好防伪识税控系统的试点和推行,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奠定基础。
二、利用世界银行财税改革技援贷款在17个地区开展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完成规范的征管模式和业务规程的设计,开发出一套符合各方面标准的、兼容各种软硬件平台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完成世行贷款项目计算机设备的招标、采购、安装,首先在4个试点地区运行,年内扩展至全部17个地区;日元贷款项目也要在年内完成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争取尽早建成若干个比较完善的城市税务信息网络系统。
三、在第三季度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研究、贯彻《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实施纲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若干重大技术问题,继续研究公布若干标准现市,并对1992-1994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工作先进早伍返行表彰。
四、根据国家关于“金关”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进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推广使用基于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将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退税、稽核等各项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巩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
五、在其他地区继续推广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应用;积极开展财、税、库计算机联网。税银一体化等试点工作;维护总局与各省级税务机关间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的正常开通,并积极向地市和区县级延伸;争取可靠的资金渠道,确保1995年内有5000个左右的基层征收单位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
六、做好财税信息系统最后一批小型计算机进口组织工作;进行税收会统报表软件的更新;完成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的调研设计,争取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用;在15个城市开展以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查询为基础的反避税信息系统试点;继续搞好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数据库的建设和推广。
七、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国税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多做实事,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培训,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创造有利的环境;除组织好各项工程实施、软件推广相应的培训外,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提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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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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