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17
文号:税总发[2014]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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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7日


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


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党组发[2014]135号),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要求,始终保持“永远在路上”的精神状态,巩固成果促常态,深化整治反“四风”,拓展机制抓长效,推进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新常态推动税收事业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一次“回头看”。围绕“五看”,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即:一看落实整改方案的情况,基本完成的是否取得成效,正在推进的是否加大力度,尚未整改的是否明确措施要求,新出现的是否及时跟进,整改结果是否定期公开。二看落实专项整治方案的情况,深化“三清三察三审”、推进“三治”是否扎实,开展培训中心、为税不廉、纵酒行为等“六项集中整治”是否落实,违反规定的是否整改到位,整治过后是否存在反弹反复。三看落实制度建设计划情况,制度计划是否逐项推进,制度制定是否上下结合、前后衔接,制度执行是否推进及时、落实到位。四看班子成员落实个人整改措施情况,班子成员结合本单位的“回头看”,逐项对照检查个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五看上下联动推进整改的情况,对需要上下联动整改的问题是否认真梳理分析,对上面的问题需要下面配合解决的是否上题下答,下面的问题根子在上面的是否下题上答,需要上下协力共同解决的是否同题共答。

(二)组织检查“两个落实”。一是专项检查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局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决策机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方面的情况;检查各级局基层党组织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诫勉谈话、组织约谈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方面的情况;检查各级局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的情况。二是专项检查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及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重点看整改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见到实效、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

(三)实施“三查三找”。一是查思想、找差距。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制度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对照标准找差距,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二是查行动、找苗头。全面排查行政管理、干部管理、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点,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党员干部“四体不勤”等问题紧盯不放,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三是查措施、找良策。继续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四)推进“四化”建设。一是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全面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不断总结完善升级,逐步实现纳税服务规范从县级税务机关的统一到全国税务机关的统一。着手制定后台税收征管规范,使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二是推行内控机制信息化。把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的各项制度及要求固化在信息技术中、镶嵌到软件中,用制度和科技管人、管事、管风险,实现“预警前置、过程监控、实时考核”。落实好即将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三是推行绩效改进持续化。积极探索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有机衔接,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增强信息采集的便利性,切实强化激励约束特别是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绩效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四是推行监督检查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巡视、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积极探索把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努力实现制度化、有机化、协同化,促进形成优良的税务作风。

三、方法步骤

(一)启动部署

1.制定方案。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2014年11月25日前,各省国、地税局依据税务总局主题活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动员启动。2014年11月30日前,市、县国、地税局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

(二)组织实施

1.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党组按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的标准,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税务总局要派人参加省国税局党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2.抓好《规范》落地。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及时开展《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情况检查。

3.召开推进会。2014年11月,召开全面推进税务系统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会议。2014年12月,召开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推进会。

4.组织专项检查。结合2014年度工作总结,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级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适当时候,对整改落实工作以及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5.开展日常督查。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等情况开展日常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

(三)总结提升

1.总结上报。2015年6月15日前,各省国税局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收集整理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上报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情况报告。

2.通报情况。2015年6月底前,税务总局总结通报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加强作风建设无尽期。开展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是税务系统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四风”问题整治、常态长效地抓好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是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干部群众根本利益、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以作风建设新常态推动税收事业新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局党组是开展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始终把活动抓在手上,以身作则抓带头,推动班子抓推进,督促下级抓落实。各级局职能部门要尽责担当、协同攻坚。各级局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问责作用,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确保主题活动扎实落地。

(三)加强沟通联系。各省局要继续坚持每周工作专报制度,按时向税务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主题活动情况,每月5日前继续上报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四)严格督导考核。要坚持严的标准、严的纪律、严的要求,对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的各项任务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和效果。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开展活动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责令“补课”“返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顶风违纪的,严格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通报、公示等形式,公开主题活动内容、过程和结果,让群众充分知情,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加大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税务系统报刊、网站、简报和外部媒体,广泛宣传税务系统作风建设新成果,宣传践行群众路线的好税官、好党员,继续营造深入抓作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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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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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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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