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重复缴税”
发文时间:2018-10-10
作者:正和税友
来源:正和税友
收藏
1189


自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就争议不断,其中,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最大争议之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复缴税”的问题。下面从几个实例对合伙企业的重复缴税问题加以论述。


例1


自然人甲、乙共同投资一合伙企业,各投资100万元,一年后,合伙企业实现税前利润60万元,不考虑法定扣除费用等因素,甲应缴纳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0×50%×35%-1.475=9.025万元,甲享有的合伙企业净资产为=100+30-9.025=120.975万元。因自然人丙看好该合伙企业的商业模式,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在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试问,自然人甲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分析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目前在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按照这个公式计算,自然人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100)×20%=12万元。


这种计算结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甲收到的款项中有20.975万元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过税,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例2


A有限责任公司是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享有10%的合伙份额,B合伙企业又投资了一家C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B合伙企业从C股份有限公司分回税后股息2000万元,2017年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业务,试问,A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


分析


对于合伙企业分回股息如何纳税,目前的政策还是清晰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2017年A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10%×25%=50万


在这个案例中,从结果来看,自C股份有限公司分回的股息实际交了两道企业所得税,在C公司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分回A公司又交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例3


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出资500万元,分别持有合伙企业50%的份额,A企业主要从事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1年,A公司对B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IPO发行价10元/股。2015年1月,B公司股票市价为20元/股,此时,乙合伙人出于经营需要,将持有的A企业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因股票升值,该合伙份额公允价值已升至1000万元)。2016年,A合伙企业陆续将持有B公司的股票减持完毕,取得股票转让收入22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和法定扣除费用),A企业没有发生其他业务,试问,甲、乙、丙三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乙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合伙人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500)×20%=100万元


甲合伙人应交个税=(2200-1000)×50%×35%-1.475=208.525万元


丙合伙人应交个税=(2200-1000)×50%×35%-1.475=208.525万元


在这个例子中,对于乙合伙人转让给丙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已经对股票升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在股票变现后,丙又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再次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缴税”。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现行的税制下,合伙企业重复缴税的情况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就是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在相关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尚未明晰之前,纳税人对合伙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一定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避免重复缴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才合规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金额最大、争议最多的扣除项目之一。清算实践中,同一宗土地分期开发、多种业态并存的情形十分普遍,土地成本如何在不同清算单位、不同业态之间分摊,直接影响增值额和适用税率。

一、先确定清算单位与面积数据。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企业应首先取得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资料,确认各期、各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基础数据,做到账、表、证一致。实践中常见问题是企业按销售台账统计面积,与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导致分摊基数失真。

二、按政策规定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对于独立占地的不同类型房地产,企业可按政策规定选择适用建筑面积法或占地面积法。独立占地的别墅区、独立商业楼等,其占地范围清晰,采用占地面积法更能反映土地成本的实际占用;而对于开发业态比较单一的,如底商和住宅归属同一幢楼的,企业须结合建筑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因为底层商业与上层住宅共用同一宗土地,无法按占地面积切分。

三、注意地区差异。目前各地区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有具体规定,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同一集团在不同省份的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同一分摊口径,应逐项目核对当地税务机关的清算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四、常见风险点。一是分摊方法随意变更,同一项目在不同清算期采用不同方法,缺乏合理理由;二是将不属于本清算单位的土地成本混入,如把后期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提前在首期扣除;三是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重复归集,如拆迁补偿费既计入土地成本又计入开发成本;四是缺少分摊计算表等书面依据,无法说明分摊过程和结果。

五、合规建议。企业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建立土地成本分摊台账,明确分摊对象、分摊方法、分摊基数与计算过程,留存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拆迁补偿协议、测绘报告等原始资料;清算申报时随附分摊计算表,做到方法有依据、数据可追溯、结果可复核,从而降低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离岸信托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一、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提示要点。此次提示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信托架构,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情况、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等基础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范围。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口径。一是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税,后续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二是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实际缴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税,且该缴税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三是融资贷款利息、存量信托打包计算时的信托管理费均不得扣除;境外实体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逾期风险。过渡期结束后申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告所称「金额较大」,按规定延长追缴年限。纳税人应把握过渡期窗口,及时完成申报缴税。

五、合规建议。其一,尽早确权:核对信托契约、装入财产清单、历次分配记录,形成完整的收益计算底稿;其二,区分所得类型: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利息等不同性质收益分别归集,避免混同;其三,留存境外完税凭证与实体财务报表,作为收益计算与备查依据;其四,涉及复杂架构的,可就具体口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请事先裁定式辅导,降低后续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