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5]45号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发文时间:1995-10-04
文号:财会字[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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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102设备投资3103待摊投资4104其他投资5111交付使用资产6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7201固定资产8202累计折旧9 203固定资产清理10211器材采购11212采购保管费12213库存设备13214库存材料14218材料成本差异15219委托加工器材16231限额存款17232银行存款18233现金19241预付备料款20242预付工程款21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22252其他应收款23253应收票据24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25271待处理财产损失26281有价证券27301基建拨款28302联营拨款29303企业债券资金30304基建投资借款31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32306其他借款33311待冲基建支出34321上级拨入资金35331应付器材款36332应付工程款37341应付工资38342应付福利费39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40352其他应付款41353应付票据42361应交税金43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44363应交基建收入45364其他应交款46401留成收入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饲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报表时,该项数字应与“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消。

  (13)“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4)“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9)“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0)“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买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减“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7)“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价款和有关费用。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账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号表示。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地方财政、企业生产单位等拨入并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本年其他拨款”项目,反映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批准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预算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上级或交回财政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13)“联营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采用参股等投资形式拨入的联营投资拨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联营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其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期末余额。根据“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统借统还”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该项目数字应与“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销。

  (17)“企业债券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包括债券本金和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期末余额。根据“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未交基建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交基建包干节余”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基建包干节余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本表时,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小型项目汇总填列。

  3.“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和费用项目名称填列。分期建设的项目,只反映本期建设情况。

  4.“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5.“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6.“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栏、“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债券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7.“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9?14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止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当年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表04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2.本表各行反映的内容如下: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用国家预算划拨的基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借款。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概算数填列。

  (3)“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2栏数字减3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9)“应付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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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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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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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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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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