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5]45号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发文时间:1995-10-04
文号:财会字[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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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102设备投资3103待摊投资4104其他投资5111交付使用资产6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7201固定资产8202累计折旧9 203固定资产清理10211器材采购11212采购保管费12213库存设备13214库存材料14218材料成本差异15219委托加工器材16231限额存款17232银行存款18233现金19241预付备料款20242预付工程款21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22252其他应收款23253应收票据24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25271待处理财产损失26281有价证券27301基建拨款28302联营拨款29303企业债券资金30304基建投资借款31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32306其他借款33311待冲基建支出34321上级拨入资金35331应付器材款36332应付工程款37341应付工资38342应付福利费39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40352其他应付款41353应付票据42361应交税金43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44363应交基建收入45364其他应交款46401留成收入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饲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报表时,该项数字应与“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消。

  (13)“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的数额,还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14)“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9)“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0)“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买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减“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7)“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预算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本年基建基金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价款和有关费用。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器材转账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账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转账拨出的设备、材料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拨出数大于拨入数的差额,以“-”号表示。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地方财政、企业生产单位等拨入并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本年其他拨款”项目,反映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批准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预算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期末余额,应在本项目的括号内单独反映。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上级或交回财政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13)“联营拨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采用参股等投资形式拨入的联营投资拨款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联营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其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期末余额。根据“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统借统还”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该项目数字应与“拨付所属投资借款”项目数字相互抵销。

  (17)“企业债券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包括债券本金和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期末余额。根据“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项目,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未交基建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未交基建包干节余”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基建包干节余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本表时,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逐项填列,小型项目汇总填列。

  3.“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和费用项目名称填列。分期建设的项目,只反映本期建设情况。

  4.“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5.“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6.“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栏、“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债券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7.“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9?14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8.“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止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所实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当年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表04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2.本表各行反映的内容如下: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用国家预算划拨的基金安排的基建投资借款。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

  “基建基金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其他委托借款”项目,反映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用发行建设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金制的主管部门用部门管理的基建基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如建设单位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11)“国内储备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

  (12)“周转借款”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

  3.本表纵向各栏的填列方法:

  (1)“年初借款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年初各种基建借款的余额。根据上年本表“年末借款余额”数字分行填列。

  (2)“本年实际借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支用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和生产自立借款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还款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累计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借款”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年豁免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内经批准豁免的基建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末借方余额”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各种基建借款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1.本表反映实行基建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基建包干节余的提取和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本表时,按所属实行概算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逐行填列。

  2.本表各栏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建设项目概算包干数”栏,根据概算批准的包干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概算包干数填列。

  (2)“已完单项工程概算数”栏,根据批准的基建概算中该单项工程概算数填列。

  (3)“已完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栏,反映已竣工的单项工程实际支出数额。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借方有关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已完单项工程概算节余数”栏,反映已完单项工程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2栏数字减3栏数字后的余额填列。

  (5)“预提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6)“建设项目概算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实现的包干节余,根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应留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8)“应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9)“应付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实行基建拨款办法的建设单位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填列。

  (10)“已归还基建借款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已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已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包干节余数”栏,反映建设单位实际已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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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