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新能源汽车企业,在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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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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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无偿给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外,即便无偿服务也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以接受服务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2016年8月的解读——


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53号公告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


  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为啥实务中还啥啥分不清呢?


  主要是对36号文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因为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要征增值税。


  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前提必须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对于36号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牢记三个要点:1、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


  3、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对于一些联营或者合营企业,甚至是合伙企业,很多投资者并不全部是资金入股投资的,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是以房产、土地、车辆甚至是设备或者生产线等大型固定资产入股的,那么今天小编就要带着大家来讨论一下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此问题,如确定其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收入,以土地的取得、开发的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税。


政府土地出让缴纳哪些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1、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3、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一题的政策解读和答案依据,希望大家在看到涉及增值税的问题时,注意关注最新增值税政策的发布,毕竟增值税规定还在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