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无偿转让商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0-07-17
作者:轻松财税
来源:轻松财税
收藏
744

问题描述:子公司无偿向母公司转让商铺,母子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呢?涉及哪些税?


  子公司先做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冲减资本公积?母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收回投资处理,冲减对子公司的长投成本,如收回资产价值超出长投成本则确认收益?


  【解答】


  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拨,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


  子公司资产划拨给母公司,如果是“无偿”的,即母公司不向子公司支付价款的,存在两种情况:1.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以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即非货币资产红利;2.母公司收回部分投资。


  当然,也有可能是涉及到企业重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


  一、会计处理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如果子公司的商铺已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会计分录如下: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则冲平)


  固定资产折旧


  贷:固定资产


  (2)计提转让商品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分红与转让:


  借:应付利润/应付股利


  贷:固定资产清理(按公允价值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备注:不动产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4)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备注:可能会计分录方向是相反的。


  商铺在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中有可能计入的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分录与上述分录有差异。如果是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铺也可能是子公司的存货“开发产品”,会计分录也是与上述分录是不一样的。


  2.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收到商铺后,假如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如契税等)


  说明:由于是母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到分红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母公司收回部分投资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清理分录与利润分配的基本一致,只是对于母公司收回投资的分录不一致,相同部分不再赘述,下面不同的分录:


  借:实收资本/股本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贷:固定资产清理


  说明:根据收回投资减少的注册资本,超过注册资本减少的金额以此减少“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2.母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如契税等)


  说明:由于是母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回投资份额与实际收到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企业重组


  由于企业重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视情况而定。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性税务处理


  (1)子公司


  无论是分配利润还是收回投资,划拨的资产都应视同销售或视同转让财产处理,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提问中涉及到的资产为商铺,如果为存货的话,就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就应按照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2)母公司


  分红或减少投资超过初始成本视为分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


  (1)按资产划转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按企业重组处理


  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增值税


  1.一般情况


  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商铺,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满足资产重组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因此,满足资产重组条件的,商铺转让可以不征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由于不能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商铺应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商铺划转,涉及到商铺的产权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规定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满足前述规定的,可以免契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母子公司吸收合并不能免土增、契税——这样的答复你认可吗?

【问题背景】


  近日,厦门税务局一个网上答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正常情况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对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免征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情况一:

image.png


  当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向B1公司股东支付A公司股权,完成后:

image.png

  B公司注销,B的相关资产、负债、人员全部到A公司,B公司的股东成为A公司的股东,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肯定可以免B公司房产、土地过户到A公司的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情况二:


  那对于下面一种情况呢:

image.png

  A1公司100%控股A公司,现在A1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此时能否免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呢?这应该正常可以啊。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局出现了这么一段答复:

image.png

  (原网页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1d6542df4840658595db440ccd17ac)


  您所述“被合并公司”系母公司子公司,即该子公司的出资人为母公司,但与母公司的出资人是不同主体。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后,母公司存续,但投资主体未存续,因此不能享受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你看到这句话就感到莫名其妙,子公司的出资人肯定只能是母公司,怎么可能是变成母公司的出资人呢?这不是自己在那绕口令吗?严格对照文件,子公司的投资人是母公司,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人不是继续存在吗。你非要套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并,认为A吸收合并B,B的股东B1必须存在于A中。但我A吸收合并A1,作为A作为A1的投资人继续存在怎么就不符合文件规定。


  情况三:


  再进一步看,如果是这种情况呢:

image.png

  此时,如果A1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向B1股东支付自己股权,合并后:

image.png

  此时,A1吸收合并A,只需要对B1持有A股份的部分支付对价,对A1自己持有A的股份的部分不需要支付(或者支付了也要注销)。这种符合文件规定吗?当然也符合。


  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局这段表述“该子公司的出资人为母公司,但与母公司的出资人是不同主体”。这叫什么话呢?子公司的出资人当然是母公司,他必须和母公司的出资人不同。怎么可能子公司的出资人和母公司的出资人是同一主体呢?这就好比说,儿子的爹当然是爸爸,你怎么可能得到一种情况说儿子的爹和爸爸的爹即爷爷是同一个人呢?你这完全是说了一个毫无道理的话,就随意把人家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排除在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外。再说A1是A的投资主体,A1把A吸收合并了,A1不是在吗,你凭什么说人家原投资主体就不存续了?


  同时,我们再看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正是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土地、房产权属划转吗。你凭什么莫名其妙的把人家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排除在契税免税范围之外?


  从原理角度讲,在第一种情况下,A原先和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A吸收合并B,B1成为A的股东,我们都给免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际如果是看中B1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持有B的资产,即通过A间接持有B的资产。那A1吸收合并A,那更加没有任何问题,原先A1是通过A间接持有A的资产,现在变为自己直接持有了,原投资主体存续,当然可以正大光明享受文件的免征契税和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遇(只要不是房地产公司)。



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涉税处理解析

很多母子企业之间会通过设计管理服务方式来进行资金向上流转的操作,看似简单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当中也有很多需要关注的涉税要点,本文来为大家一次性梳理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主要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类服务费用。


  通常双方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利润等一定比例上缴费用,实现子公司资金向上游流转的目的。


  一、“管理费”特点


  1.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2.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