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税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在广西桂林联合召开了1996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现将做好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在1995年度调查范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外资企业,即包括:
预算内国有企业,视所在地预算内国有企业的多少,尽量做到全部调查;部分预算外国有企业;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部分乡镇集体企业;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纳入调查范围;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6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5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增列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增列新增外资企业的代码,并对1996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发生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企业的代码进行修订。对修订新建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调查内容及数据的填报
1996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情况的正式指标57个,附列指标8个,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税收情况的16个正式指标。上述正式指标按会议布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户数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附列指标仅限于交通运输企业(即大行业代码为“3”)和建筑安装企业(小行业代码为“41”、“84”、“86”和“87”)填报,如所在地这两个行业企业户数较多,可选择企业财务核算较健全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汇审时一并上报。
三、调查软件参数
营业税调查的计算机软件参数,以桂林会议后于11月26日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络发出的版本为准。个别无法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拷贝的地区,以邮寄发出的软盘为准。
四、时间安排
各地区请于1997年4月底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7年5月上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1995年调查工作总结
随着营业税调查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各地已不再简单地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来完成,而把它作为本地区搞好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工作来抓,为此,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调查范围,加强了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管理各方面工作开展。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支持,使这项工作得以圆满的完成,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这些单位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长春、南京、成都。
六、关于计算机及人员的配置
随着调查范围的扩大,数据分析应用的进一步深入,调查工作对计算机的配备、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计算机的配备,由于在调查工作中要建立企业代码库和调查数据库,同时从调查数据的录入、代码审核、数据审核,直到数据的测算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不仅要求计算机硬盘的容量大、运算速度高,而且在整个调查工作中要长时间地占用计算机;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工作规划,税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络将于1996年底与各地地方税务局实现联网,为了方便营业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届时要求调查数据能通过网络及时传递,同时还要防止计算机病毒对整个网络的侵袭,因此,各地区应为营业税调查工作配备一台专用计算机,并在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好财税工作,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工作。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地区务必按照上述规定及桂林会议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继续努力把这项工作搞好。各地区在1996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7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1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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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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