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35号)等文件及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软件,对认证系统的推行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多数地区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在推行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4月至10月,全国共有36个省级单位上报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占应上报单位总数的82%,各地上报的专用缴款书信息条数达445328条,其中,江西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推行认证系及保证上报数据的正确性方面做得比较好,予以表扬。
二、山西、沈阳、哈尔滨、南京、浙江、青岛、海南等地区至今仍未推行认证系统,予以批评。
三、在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中,不少数据的正确性存在严重问题,致使全国范围的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遇到极大困难。1996年4月至10月,各地上报的专用缴款书信息中,有问题的信息达81024条,占上报信息总条数的18%。其中:专用缴款书号码有错误的达34401条,占上报总条数的7.7%;没有注明来源地约有10210条,占上报总条数的2.3%;没有重录标记的有30376条,占上报总条数的6.8%。
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主要有:河北、内蒙、宁波、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州、广西、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吉林、大连等。
四、根据退税部门的反映和我们的统计,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没有上报。
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以及建立相应的认证系统,是我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出口退税征税环节管理、严密出口退税审核、防范出口退税中的犯罪行为等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出口企业在本地收购货物出口的比例高达63%,各地收到的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大多为本地上报的本地企业的信息。这说明一方面,一个地区的认证系统推行得如何,不仅影响全国,更直接影响本地区的出口退税工作;另一方面,各地搞好本地区的认证系统工作,是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关键,也是本地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的有力保障。
为了进一步搞好出口退税及认证系统工作,总局要求:
一、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必须提高对认证系统的认识,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要求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必须将企义户报的专用税票与税务系统内部掌握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叉对审,对审不上的,不予退税。表明,如专用税票数据不上报,或上报不正确、不完整、不及时,都将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认证系统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也比较高,各地的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挂帅,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必须把认证系统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把认证系统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三、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严格出口退税审核。今年各地因特殊原因,未将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认证系统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审的,明年必须进行复审。
四、总局将定期把认证系统运行情况随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下发给各地,请各地注意对照检查。凡对总局的要求置若立罔闻、对认证系统推行不力的地区,总局将在《中国税务报》上通报批评。
五、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专用税票及认证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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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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