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查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规范准确录入、信息传递及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联网核对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广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切实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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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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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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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文号:财关税[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门认为项目中的部分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大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


(三)工作程序。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在年度“二上”预算编报时列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会签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在编报“二上”预算时报送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二上”预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二、关于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办法》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为小微企业中标提供机会。


三、关于执行情况报告和网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报送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作出说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财政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项目执行情况。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pdf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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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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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税总函[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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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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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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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pdf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pdf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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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文号: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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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5
文号:税总办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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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战略定位,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以营商环境提升为手段,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探索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新路径、新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


(二)建设目标。经过两到三年改革实践,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更多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系统性制度创新成果,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竞争力和要素配置能力明显增强,优势外向型产业加快聚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不断深入,推动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载体。自贸试验区改革同全省改革的联动更加有效,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全省推广试验。


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按照应放尽放、按需放权、有序承接的原则,依法赋予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区更多省、市、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逐步扩展至全省范围。在行业准营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改革。(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尽快与国家系统对接联通,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部分领域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证明。(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率先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坚持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统一办事流程和标准,推动“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表申报、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建立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决策咨询机制,强化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引导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推进国家(陕西)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建设,积极承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交流活动,举办“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峰会。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作用,推动设立西安知识产权法院,提供更便利、更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构建集律师、公证、鉴定、调解、仲裁等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和贸促系统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功能作用,推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推动建设自贸试验区专门化法庭,提升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探索吸引境外知名仲裁及争端解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完善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对金融商事的服务和保障。鼓励境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建立国家级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探索实施律师制度政策创新。建设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境内外鉴定、检验、认证、审计等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结果互认。(省司法厅、省法院、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贸促会配合)


三、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八)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自由经营便利。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安全审查制度。全面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经营运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加大种业、医疗、教育、旅游、文化、金融、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开放力度。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完善省、市(区)联动的一体化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和“一口受理”的投诉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九)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领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拓展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通关费用。探索更为便利的加工贸易核销制度,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展示、交易业务,实施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保税综合监管新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大力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海关实行网上办理。对境外抵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货物,探索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增强国际中转集拼枢纽功能。积极推广关税保证保险。(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中铁西安局集团、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配合)


(十)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全面取消在华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限制,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加快建设丝绸之路金融中心。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扩大人民币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使用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探索保险机制与融资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建设保险。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版权为切入点,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所。建立监管协同制度,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防范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健全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环境。探索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服务管理制度,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在陕西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积极引进高科技人才和技能型、紧缺型人才。放宽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建立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永久或长期居留手续“绿色通道”。为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交流和访问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依法争取允许境外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省委组织部、省委外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二)建设高效便捷的国际贸易通道。建设西安国际航空枢纽,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聚集,加快地方货运航空公司发展,打造西部地区航空公司运营基地,构建“集疏运”体系。利用第五航权,织密国际航线网络,打造中国最佳中转机场。建设高端航空物流园区,打造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探索开展中欧班列境内区域集拼业务。加快建设“数字”中欧班列,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建设集货物流、贸易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中欧班列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以铁路运输为主导的国际多式联运物流运输模式。完善东西部地区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加快汽车整车和粮食、油脂、铜、铝、木材等大宗商品集散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西部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三)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进一步拓展国际互联网出口通道,构建联通全球数字信息网络。打造以互联网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区域总部或业务运营中心。有序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在数字经济方面的交流合作,发展移动宽带通信业务、远程教育、医疗健康、呼叫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跨境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等信息增值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优势产业聚集发展


(十四)做大电子信息产业。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做大做强半导体、高端软件、智能终端、智能网络产业,构建“芯-软-端-网”为一体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深入推进西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工业领域5G技术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五)做强高端制造业。以固链强链为目标,培育壮大高端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做强高端动力装备特色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业向智能化制造转变,构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集群。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整车产业,助推动力电池产业,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六)做优现代农业产业。做大做强农作物种子、种苗研发和生产。培育壮大生物育种、生物疫苗、动物营养等产业。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展示交易平台,扩大农业技术、农机装备、农用物资等进出口贸易规模。(省农业农村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西安海关配合)


(十七)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发挥陕西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承接中心、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平台作用,提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吸引更多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优质企业到区内发展,促进外贸产业聚集发展。建设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产业。积极探索开展离岸贸易。促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数字贸易等发展,推动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聚力发展以航材物流、冷链物流、跨境电商物流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物流产业。建立飞机维修全链条服务平台,提升航空维修检测的技术水平和国际服务水平,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航空维修基地,打造航空维修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西安海关、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八)大力发展会展产业。充分发挥“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优势,完善国际会展中心软硬件建设,建立线上线下“双线”展会体系,打造全球知名会展品牌。推进实施“会展+”战略,支持引导会展、商务、旅游、文化、体育等业态跨界融合,打造“展、馆、媒、会、节、赛”全产业链现代会展模式,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十九)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文博非遗、文化艺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和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娱乐、数字传播媒体融合等科技文化创意产业。推进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加快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建设和数字出版产业聚集,支持智能技术和创新服务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等行业中的应用,创新服务模式和业态。发挥古丝绸之路起点优势,探索开辟丝绸之路自驾游精品线路、开行丝绸之路旅游专列,打造国际旅游枢纽和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中铁西安局集团配合)


(二十)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打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加快新一代基因测序、肿瘤免疫治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生物医学大数据分析等关键技术研究、转化和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医学科研、教育培训、临床诊疗、产品研发、行业治理、医保支付等方面应用。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开发和推介一批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路线和产品,打造特色康养产业聚集区。(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五、打造“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二十一)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办好丝博会、欧亚经济论坛、杨凌农高会等活动,打造高质量国际经贸合作交流平台。持续推动中俄丝绸之路创新园、中欧合作产业园等境内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不断优化完善“两国双园”“一园两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为重点,优化对外投资合作区域布局,深度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哈萨克斯坦爱菊粮油工业园农业综合加工合作区建设,打造隆基绿能马来西亚光伏产业合作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规模和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强现代农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建设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上合组织现代农业发展研究院、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中心和上合组织国际联合实验室,开展现代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加强同地区国家现代农业领域合作。探索建立用于科研的种子、种苗或其他生物材料快速审批和通关机制。支持杨凌示范区片区建设进境种质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对入境动、植物物种开展隔离检疫,对植物种质进行鉴定和储存。探索建立国内土地轮作休耕与海外农业合作园区挂钩机制,构筑跨境农产品供应链,打造海外优质农产品回流体系。持续推动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深化农业领域国际产能合作。(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配合)


(二十三)加强科技教育领域合作。积极争取建设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强科技领域基础研究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光电芯片、生命科学等战略方向和前沿领域加强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探索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离岸研发机构和海外创新孵化基地,激发科技要素和人才双向流动。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支持我省高校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合作,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建立留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优秀留学生在陕创新创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陕西留学品牌。发挥丝绸之路大学联盟、“一带一路”职教联盟等作用,支持我省高校与海外教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深化合作,助力企业“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科协配合)


(二十四)加强文化旅游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国风·秦韵”、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等文化品牌国际影响力,探索建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文化交流合作新机制,打造丝路人文交流基地。发挥丝路城市广播电视协作体作用,加强传媒合作,构建文化交流合作“传媒新丝路”。吸引一批国际性文化演艺经纪公司和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共同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和考古研究工作。加强文博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文物数字化,拓展以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文物展示交流与历史文化研究。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旅游国际合作,持续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签订的旅游合作框架协议、旅游合作备忘录等整体性协议落实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五)加强医疗卫生领域合作。创新医疗卫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在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医学科学和医疗技术创新、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共同体。加大新药研发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新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抗癌药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争取保税使用医疗器械及耗材。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远程会诊体系。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探索放宽境外医师和医护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时间。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在中医药研究成果认定、产品注册、产品国际推广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西安海关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建设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积极研究提出系统性、深层次的改革事项并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大向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的力度,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对涉及中央事权的改革创新事项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政策支持。


(二十七)深化协同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协同创新区之间的“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多式联运、产业升级等方面探索合作新模式,实现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深化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着力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推动区域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八)加强评估考核。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要定期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梳理改革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性改革经验,并会同省委改革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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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陕政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等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5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补缴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经办窗口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特别是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缴费的缴费单位)于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每月23至25日为正常缴费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缴费单位合理安排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停止税务端缴费并向税务部门反馈。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请缴费人在税务端数据核对无误后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应当统一申报缴纳,即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时应全员、全部征收品目同时申报缴费,不应分人员或分征收品目申报缴费。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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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力度,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电子签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


  我区纳税人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当前仅限于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人申请开通电子签章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电子签章所需的公章印模。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完成实名认证。


  三、纳税人完成公章印模采集并成功注册电子签章后,在新疆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填报相关涉税电子表证单书时,可以凭借现有的USBKey、税控盘、金税盘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电子签章,作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的法定依据,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表证单书。


  四、已采集确认的电子签章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一)更换公章;


  (二)更换电子签章使用人。


  纳税人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失密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章。


  纳税人应当在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因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未妥善保管、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电子签章,造成电子签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章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签章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办税力度,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减少涉税业务纸质资料报送数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推广应用纳税人端电子签章。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签章的含义。电子签章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实物印章印模,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具有相同可视效果、相同有效性和相似使用方式的数据电文。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涉税事项加盖电子签章,具有与加盖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确定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及办理方式。目前,我区税务系统电子签章推广应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公章。《公告》规定将实名认证作为申请办理电子签章的前提条件,以保证电子签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确定电子签章的使用方式。纳税人在新疆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各类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以及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凭借已有的UKEY、税控盘等介质或者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验证通过后,完成电子签章。


  (四)明确变更和注销电子签章的情形。当纳税人更换公章以及电子签章授权使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时,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签章变更手续。纳税人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电子签章相关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电子签章。


  (五)明确电子签章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处理未尽事宜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时间


  为了让纳税人更快享受便利化办税措施,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快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力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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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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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xxgkxt/pages/tsjb/index.html?model=yjzj&bz=new)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仅适用于除汇总纳税企业(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外的一般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次数、降低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合并申报是便利纳税人网上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也可以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三、调整纳税期限有什么影响?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次数大幅减少,企业纳税负担降低。已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4月、5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7月征期进行合并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6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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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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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和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新政策,确保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时足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二、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是机动车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三是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五、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仍可凭202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如您在开票或者办税过程中有任何疑点或者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解答和帮助。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表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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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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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指引(1.0)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正值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为了帮助您更加准确、快速的完成申报,我们结合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及企业所得税重点涉税事项编写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敬请关注。


  附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pdf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2021年4月)


  目录


  1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A000000


  1.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1.5《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7《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9《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1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1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2 申报表填写要点


  2.1 A 类


  2.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2.1.3 主表 A100000


  2.1.4 损益类


  2.1.5 纳税调整类


  2.1.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7 优惠类


  2.1.8 境外所得类


  2.1.9 汇总纳税类


  2.2 B 类


  2.2.1 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2.2.2 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2.2.3 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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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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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网上办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税收管理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附件1说明第2点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和考虑说明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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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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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关联申报对象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20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20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若企业2020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20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非按期申报】项目下,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申报表】按钮,进行报送。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具备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也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


  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然后填写申报起止日期,查询已申报的记录,选择需更正的申报记录后,点击【更正】按钮即可进行更正申报。


  (三)申报期限


  2020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指引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为必填项。


  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同期资料报送注意事项


  (一)报送对象


  根据总局42号公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在2020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二)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税务机关,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具备网上提交同期资料功能,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数据采集>同期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咨询热线: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国际税收管理处咨询专线5315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及导入模板下载路径: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报下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也可通过本通知附件下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及导入模板.rar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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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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