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用人单位申报社保时提示「申报的应申报信息总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问题】用人单位申报社保时,系统提示申报的应申报信息总人数与该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复】该提示的核心原因是社保缴费工资要求全员申报,申报缴费工资人数与对应月份有效参保应申报人数不匹配。常见原因有:一是新入职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或已发起申报但申报失败(常见失败原因包括捆绑依赖险种未申报、参保生效年月晚于当前申报月份);二是职工停保当月未申报缴费工资,停保当月职工仍属于应申报范围,容易误以为无需申报而漏填;三是离职人员存在补缴需求、系统内缴费基数空白,可通过社保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添加】—【批量添加职工】,筛选「是否停保」选择「是」补录基数;四是医保退休人员未申报缴费工资,职工医保缴满最低年限退休后仍需按养老金标准申报个人账户医保缴费工资;五是职工参保信息分段登记,两段参保数据叠加导致人数核对不匹配。事前规避可注意:申报前通过【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本月更新数据】和【停止缴费职工清单】核对人员增减变动;保证同一身份证下不同险种登记的姓名一致,避免同音字、错别字被判定为两人;必要时通过征纳互动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保清册核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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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如何添加社保经办人?

【回答】

  您好,一、新电子税局社保费业务赋权流程:

  已在老电子税局维护过“办税员”或“社保经办人”身份和社保费权限的可直接在新电子税局办理社保费业务,无需重复赋权。

  未维护过身份的在办理社保费业务前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对办税人员进行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社保经办人社保费功能集只允许修改、删除,不允许新增操作。

  委托办税的企业,需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对新增“税务代理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一)非代理新增办税人赋权

  1.添加企业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菜单。

  2.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类型、人员权限、有效期止六类信息,点击确定。

  3.办税人员进行授权确认。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

  4.自然人登录后,进入账户中心,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

  5.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局后,通过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菜单,进入赋权页面,点击新增对现有办税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6.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姓名、联系电话,通过下拉框确认身份类型及功能集,点击保存即赋权完毕。

  7.已赋权办税人员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8.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9.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办税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社保费业务,需再次新增维护。

  (二)委托代理办税新增代理人员赋权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在新电子税局办理过委托办税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社保费功能集的授权。

  1.新增操作。点击【新增】按钮,输入需维护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选择身份类型,选择功能集,点击保存即可。

  2.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3.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委托企业社保费业务,委托企业需再次新增维护。

  4.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登录。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功能集授权成功后,通过代理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的委托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进行社保费业务办理。

  二、如果以上步骤全部操作后(社保经办人已经进行授权确认了),仍然没有看到社保业务对应的菜单:

  (一)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需在账户中心核对已将员工维护成自己企业办税人员。

  (二)新电子税局:用户在员工个人界面-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已授权企业-同步数据。

  (三)确认登录身份是否选择的是已赋权社保费菜单的办税人员。

  (四)因为电子税务局有系统缓存机制,清空缓存,过10分钟再登录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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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5月热点税费政策相关热点问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劳务报酬发票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5月热点税费政策相关热点问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劳务报酬发票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5-25

  1.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答:是单位社保编号的后六位,如果不足六位则在编号末位补0至六位。单位社保编号您可通过在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33社保热线进行查看。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缴费-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密码重置模块,输入企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号获取验证码后重置密码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完成密码重置。

  2.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完成社保费申报后,状态一直显示处理中,该怎么解决呢?

  答:“处理中”这一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缴费工资提交申报后,系统提示处理中,我们可以点击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申报结果查询刷新,查看是否更新为申报成功。若未更新,也可以在客户端“日常申报”模块查看是否已生成当月社保费待申报信息,若信息无误,可以申报当月社保费,无需等待更新申报记录。第二种是社保缴费提示“缴费处理中”,随后提示“获取缴费结果超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来确认,一是查询社保费完税证明是否生成,二是查询网银是否扣款成功,三是等待30分钟后或隔天再查询尝试。

  3.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以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自然人如何操作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答:步骤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

  步骤二:发起申请。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

  步骤三: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首先是销售方信息:选择本次的代开申请人,若未查询到请先前往“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添加。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仅支持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或“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且销售方需已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选中人员后,可依次录入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接着是购买方信息: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默认为本单位信息,不支持修改。可依次补充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这里也要注意一下。经办人信息为本次填写劳务费代开申请信息的纳税人实名信息,是不支持修改的。下面是项目信息: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新增项目信息窗口。录入项目名称,点击“智能赋码”选择匹配的税收分类编码名称,依次录入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信息,然后点击“确定”完成添加。应税行为信息的填写中:应税行为发生地默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不支持修改;个人所得税项目默认为劳务报酬,不支持修改。最下面有业务发生时间和备注,需据实选择业务发生时间,而备注可选择录入,默认内容:“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步骤四:提交。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代开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App同步收到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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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官方答复:福利费有关支出是否计入社保基数

咨询内容:每年底,参保企业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的保教费可按照当地相关报销标准予以实报实销(各省市规定不一样),请问:职工报销后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每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或发放名目,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福利费有关支出(在财政规定的计提金额和支出范围内)不应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统计。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保教费是本单位按从业人员不同职务等级、确定不同发放标准或报销标准,定期进行发放或报销,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该费用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务等级没有关系,属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人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需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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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3
来源:税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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