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二、报送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辨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当报送起诉状、答辨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

  三、报送日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四、被报送机构: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送办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仍按原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报送汇总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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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7-18
文号:国税发[1994]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惩犯罪分子,现就有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证。具体范围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簿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对行动快、组织好,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及统计资料、检查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总局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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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7-26
文号:国税发[1994]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37号 关于天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天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津政函[199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在全面摸清天津市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资产结构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制定了试点目标和工作措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加速企业“转机建制”的思路。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的措施有力度。《方案》提供了大量翔实的基础材料,试点工作准备较好。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天津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关于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问题。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10页关于将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拨改贷”转为国家投资,核增国家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3、第10页关于对由于政策性变化造成的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呆帐、死帐,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并建议审批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问题。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属于“不可抗据的客观原因”以及“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规定中的上述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4、第10页关于将企业历年欠交的“两金”用来补充资本金问题。暂不予以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10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6、第10页关于固定资产贷款中由于国家汇率变化造成的汇兑损失,经审核转为国家投资,核转资本金的问题。此问题超出试点范围,暂不予以考虑。

  7、第11页关于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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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2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太原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太原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的函》(晋政函[199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原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突出体现了试点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相结合,与实施内陆城市开放政策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方案》明确了六项奋斗目标和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并为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制订了积极的措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总体思路比较清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体现了地方政府搞好这次试点的决心。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太原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太原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9页关于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下放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2、第9页关于出售市属微利、亏损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收入的使用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第9页关于发行“结构调整专项债券”问题。“结构调整专项债券”的性质、运作和归还办法等需进一步研究,并按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上报,未经批准不得发行。

  4、第12页关于将“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太原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5、第12页关于将1991年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有关“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6、第10页、第12页关于请求银行支持企业扭亏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7、第13页关于将长期贷款中呆死贷款在银行呆帐准备金中核销问题。请按第5条处理。

  8、第14页关于允许企业在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增加技术开发费的问题。请按新税制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在成本列支。

  9、第14页关于增加技术改造资金投入的问题。可专题报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0、第11页关于将铁路、煤炭、电力、邮电四部门的离退休统筹金逐步纳入全市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已经下发,请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社会化程度。

  11、第8页关于成立太原市证券交易中心和组建股份制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问题。成立证券交易中心的问题,请上报证券委研究解决;建立股份制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问题,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解决。

  12、第8页关于拟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体制,在中央尚未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原则上可进行探索和试点。

  13、第9页关于企业提高折旧率问题。应先按《两则》规定,提足折旧。如部分企业确需加速折旧,且具有承受能力,可按《两则》规定,调整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较短年限计提折旧。

  14、第10页关于企业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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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5号 关于柳州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柳州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桂政函[199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柳州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以城市为依托,利用柳州市工业基础较好的有利条件,把优化资本结构和企业转机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标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立足自身。《方案》提出的改革设想和措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柳州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柳州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第6页关于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及分红比例问题。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应严格执行税收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分红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5页关于允许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其分红所得用于增加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在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方案》中提出的作法暂不宜实施。

  3、第6页关于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执行。

  4、第6页关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如部分企业确需加速折旧,并有承受能力,可按《两则》规定,调整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较短年限计提折旧。

  5、第7页关于中央向地方“退税”问题。请按新税制有关规定执行。

  6、第7页关于将部分信贷资金转为法人投资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7、第11页关于柳州市超基数增长部分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返回问题。这个问题不属于试点范围,暂不考虑。

  8、第11页关于潜亏和核销呆帐贷款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9、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10、第12页关于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运营问题。目前有关部门正对此进行研究,在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请按现行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11、第12页、第14页关于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服务机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2、第13页关于“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柳州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3、第12页关于要求银行支持亏损企业扭亏的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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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6号 关于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转报我省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皖政秘[199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蚌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改革与改造同步,结合地方实际,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改革目标。《方案》力求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企业转机建制相结合,重在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城市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蚌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蚌埠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2页关于今年将加大破产实施力度,拟对一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请按《破产法》及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第2页建立破产(特困)企业救济基金问题。破产企业救济基金的概念不清。建立特困企业救济基金的思路很好,建议蚌埠市先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研究该种基金的性质、筹集办法、运作原则等,并与城市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

  3、第6页关于将“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蚌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6页关于增加银行信贷基金,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问题。有关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贷款支持问题,可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第7页关于1991年前企业贷款形成呆帐损失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订出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6、第7页关于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下放审批权限及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破产法》及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7、第8页关于整体出售市属微利、亏损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即“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才能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

  8、第8页关于将企业历年欠交“两金”和税金用以补充资本金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9、第8页关于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请按新税制《两则》规定执行。

  10、第9页关于亏损挂帐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第9页关于请求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问题。可专题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2、第9页关于基建项目立项问题,请按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13、第13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率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已有的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14、第13页关于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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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4号 关于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199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淄博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试点目标具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领导重视,措施配套。《方案》较好地体现了以城市为依托,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淄博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淄博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8页关于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收入的使用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8页关于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中第三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3、第9页关于企业改建为公司制后,其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问题。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红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第9页关于企业欠交“两金”和税后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暂不予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6、第9页关于国家适当切块增加试点城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问题。请按银行系统上报解决。

  7、第11页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核销贷款损失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执行。对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8、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问题。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9、第12页关于将“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的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淄博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0、第12页关于请求支持目前经济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暂时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的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1、第14页关于提高地方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12、第14页关于投入产出总承包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3、第14页关于要求将国家某些行业实行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改为按区域社会统筹问题。鉴于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已经下发,请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14、第15页关于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5、第15页关于企业1993年以前的外汇贷款允许以税还贷问题。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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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3号 关于青岛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我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发[199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特别是将试点工作与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改革的“转机建制”工作相结合,体现了总体推进、综合配套的特点,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方案》提出近期选择38个企业作为“点中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而后逐步推开的做法,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青岛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以及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问题。

  (1)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研究解决。

  (2)企业资产出让、拍卖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望遵照执行。

  (3)从国家股红利中提取失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宜实行。

  3、第12页、第15页关于将“拨改贷”余额和“基建基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13页关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核销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有关“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5、第13页、第16页关于将企业欠交“两金”和税金予以豁免的问题,暂不予考虑。

  6、第14页关于将试点城市超缴利税返还问题,应按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14页关于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8、第16页关于下放银行挂帐停息审批权限和适当增加银行贷款规模问题,请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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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38号 关于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齐齐哈尔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眼睛向内、量力而行的精神。为实现试点目标,《方案》从优化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企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加快配套改革、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试点措施是积极的,步骤是稳妥的。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齐齐哈尔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齐齐哈尔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拨改贷”转为“贷改投”,作为国家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齐齐哈尔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第6页关于“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和潜亏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建议国家区别情况给予相应政策,对确属无力偿还的贷款本息,分别采取免、减、停、缓的办法予以处理”问题。对此应进行具体分析。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可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处理。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3、第7页关于“建议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消化呆帐贷款能力,简化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和“经核查认定确属呆帐和无力偿还的部分呆滞贷款由银行予以核销”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核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7页关于汇率并轨问题,原则上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5、第8页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6、第8页关于执行《两则》的有关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9页关于对一重、富纺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冲减的自有资金,应由国家重新注入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8、第9页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1~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积极探索对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变银行贷款为银行投资参股的新途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10、第10页关于请求国家支持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1、第10页关于对无资本金注入的国有企业补投国家资本金问题。可先选择1~2户企业,报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12、第11页关于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13、第12页和第15页关于出售产权和发展产权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规定执行。

  14、第13页关于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政策问题。请将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按新税制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5、第14页关于增加技术改造投入5亿元问题。可专题上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6、第18页关于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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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1号 关于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冀政函[199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唐山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试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提出的“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原则。在企业结构调整、资产优化配置、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力度较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唐山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唐山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关于对破产企业不追究贷款担保企业连带责任问题。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2、第5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3、第5页关于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需整体收购的破产企业专项收购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4、第5页关于对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托管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5、第6页关于拍卖企业所得收益的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

  6、第6页、第7页关于唐山碱厂“拨改贷”、“基建基金”等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由唐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7、第7页关于解决启新水泥厂改造贷款债务负担问题。可制定具体方案,上报有关部门研究。

  8、第12、13页关于预算性贷款挂帐停息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9、第13页关于帮助已出现转机的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现场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0、第13、14、15页有关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3]292号)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11、第15页关于扩大金融业务领域问题。有关申请发行投资基金债券,请报国家计委、证券委研究解决。申请批准唐山市为金融开放城市,允许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等,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解决。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12、附件二、三中关于提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比例的问题。目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如确实发生某项基金不敷使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13、附件三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组建问题。目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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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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