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5]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 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法规,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法规,现对设在国务院法规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法规,“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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