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 北京市 天津市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结合实际,推出第七批优化京津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深化通关申报监管改革

  1.扩大出口提前申报覆盖率。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2.进一步完善"出口直装"。在天津港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提前申报+抵港直装+顺势查验"模式,融合监管查验环节与港口物流操作环节,在被查货物运抵码头后顺势完成查验。

  3.进一步推进口岸环节监管单证无纸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监管证件网上办理种类。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改革,推进实施检验检疫证书电子化,企业可查询和打印相关证书信息。

  4.开展"灵活查验"方式试点。在集中查验的基础上,根据货物性状和企业合理诉求,对于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采取预约查验、延时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多种查验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高监管查验时效。

  5.实施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查验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推动出入境货物快速验放。

  6.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在海关、商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协会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进口报关业务量前100名企业的整体通关时间,鼓励企业提前申报,缩短口岸通关物流时间。

  二、进一步优化港口“三阳服务”环境

  7.优化提升阳光服务时效。天津港口推出作业效率考核、服务时效承诺、码头区内查验等举措,公布和推广"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预期。

  8.细化公布港口作业时限标准2.0版。优化提升作业时限标准,着力压缩作业时限,新增作业时限标准项,进一步压紧作业环节。

  9.继续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通过市场引导、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降低相关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快实现口岸物流和操作电子化

  10.推进电子化放箱试点。依托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平台,对接各船公司电子箱管系统,简化放箱环节手续,试行电子化放箱和提供"7x24小时"放箱服务。

  11.进一步推行港口操作业务无纸化。积极开发测试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平台,完善功能和服务,推进天津港提货单无纸化功能上线,更好地发挥系统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效用,提高客户使用体验。

  四、发挥"单一窗口"等多平台聚合效用

  12.推进"京津冀通关便利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促进京津冀三地海关通关、口岸物流数据上链共享。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通关、物流等时效查询,优化作业流程,提高运作效率。

  13.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汽车零部件自动辅助申报系统",简化汽车零部件类商品海关申报操作。企业申报时,只需录入零部件编号,即可自动返填所有申报要素,实现菜单式申报。

  14.推进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实现北京企业通过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异地申请退还天津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完成天津港口缴费和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一体化管理"。

  15.推进天津港口集疏港智慧平台建设,推动北京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对接天津港集疏港智慧平台,提升港口货运资源匹配效率,加快港区货物流通疏解,压缩货物在港停留时间。

  五、建立公众监督评价机制

  16.公布港口"接诉即办"客服专线。在现有货物进出港预约机制基础上,公布港口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解决港区码头、闸口、堆场等进出口货物流通全过程所遇到的问题,实现港区物流畅通。

  17.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熟悉进出口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事跨境贸易研究的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进出口全流程、全方位、全员进行监督,收集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建设性作用。

  18.建立通关大众点评机制。在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辟专窗,设立"我对跨境贸易有话说"专栏、发布调查问卷,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反映口岸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口岸监管和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评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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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减免原则

  坚持租金减免与全市复工复产的节奏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首都功能定位、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保障城市运行和保障民生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精准扶持,精准施策,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保障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真正获益。

  二、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三、租用房产的性质

  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四、减免时限及标准

  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3、4月份两个月的租金。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五、适用范围

  1.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及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以下简称分公司)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其中,上述四类生活服务业的类型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3.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由市、区教委审批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工作程序

  加强市区联动,提高租金减免的精准性,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未列入疏整促计划的且经营困难的承租单位真正受益,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通过区、企互认的方式予以确定。

  1.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五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结合本行政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整体计划安排,将本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且承租市属国企房产的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国资委。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分三批次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原则上需在《实施细则》公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表)

  2.市国资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并下发至各市管企业。

  3.各市管企业接到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主体名单后,应立即对名单进行核验,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并及时向承租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相关申请减免材料。承租单位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承诺及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有关减免的要求,按照各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确认最终的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各市管企业要提高租金减免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房租减免工作,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享受到政策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的获得感。

  七、转租行为的规定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民办幼儿园,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

  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承租单位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民办幼儿园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市属国有企业

  1.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进行减免,转租企业对最终承租人的减免金额不低于市属国企对其进行减免的相应租金金额。如转租方将房产转租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市属国有企业不对转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2.转租方为非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以实际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范围向转租企业减免租金,并要求转租企业切实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的承租单位。

  (三)减免租金幅度确定

  以房屋产权单位和转租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来确定减免幅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最终承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实际用途来确定。

  八、关于减免方式

  租赁双方通过协商灵活采取退、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九、工作要求

  1.切实履行市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准确理解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持、精准施策的要求,第一时间向各级子企业传达部署。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真正享受到租金减免的优惠。

  2.各区政府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发挥好对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作用。各区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的汇集、审核、报送及日常联络工作。

  3.各市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管企业要明确牵头业务部门,及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按要求及时更新报送《关于市属国企应对疫情影响减免3月、4月房屋租金统计表》等材料。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要求,后续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变相提高租金,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等承租主体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控股股东的作用。各级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租金减免工作。

  5.各实施主体要严明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明确纪律约束条款,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6.各市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各市管企业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对本企业的减免方案进行宣传,及时公布申请流程、责任部门、咨询电话等信息,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切实享受到政策福利,共渡难关。

  7.安排专人负责租金减免的台账管理,做到底清账明。市国资委将汇总市管企业相关的减免情况,为后续申请财政补贴奠定基础。

  十、督导检查

  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市管企业租金减免落实情况,对涉及减免不力、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将严肃追究问责。

  十一、其他事项

  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文提出的“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严重”是指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2020年一季度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附表:××区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明细表


北京市国资委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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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

  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商务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

  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引导北京银行、北京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确保将全部资金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金融债券,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企业延长还款期限。完善企业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充分发挥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金控集团)

  三、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

  推广海淀区确权中心试点经验,发挥北京小微金服平台的统一接口作用,在全市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政府、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债务关系确权和促进供应链融资,加强确权中心与北京小微金服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力争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超过3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金控集团、海淀区政府)

  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鼓励市及区属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场景应用,积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方面与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协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鼓励企业用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及创新券政策。加大文化消费券对实体书店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推动进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按规定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信保公司第三营业部等金融机构)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创投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快开展投资,给予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已获得风险投资、后续融资需求迫切的孵化器在孵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对投资效果较好的创投机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开展首轮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开展首轮之后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由实际贷款利息的40%提高到50%,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成本补贴申报标准,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研发成本补贴。(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市财政局)

  七、保障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前提下,可以安排员工返岗复工。以户外游览为主的旅游景区和室外健身运动场所安全有序恢复运营。对持有“北京健康宝”且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不再要求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的健康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失业风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股权交易中心)

  九、建立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

  各区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数量、经营状况、就业情况等重点指标的日常监测,定期梳理中小微企业诉求,提高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市统计部门做好每月各区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促创新的重要意义,把帮扶中小微企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精准发力,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在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确保本地区企业经营稳定、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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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京政办发[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北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为做好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的规定,对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2018年之前(含2018年)获利,且在优惠期内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可延续性享受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备案资料须严格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的要求。

  二、申报时间

  享受本市2020年第一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三、核查部门

  1.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交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

  2.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由税务机关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组织与实施核查工作。

  四、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给企业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核查机构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五、联系方式

  市经信和信息化局信软处  陈光明  55578429

  市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处  杜心康  55590295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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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75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局统一要求,我们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区财政部门依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

  一是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夯实日常代理记账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及流程,提高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工作管理水平。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四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五是各区财政局应以告知承诺改革为契机,建立区属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制度,规范行业管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区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务大厅、区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二是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承诺制改革培训,加强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0.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书发放后严格按办法规定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四是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附件:

  1.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2.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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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京财会[2020]7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75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基本信息报备网上报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4.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5.会计师事务所“一带一路”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6);

  6.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表(附表1-7);

  7.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8);

  8.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9);

  9.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为公共部门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10);

  10.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11);

  11.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报备表(附表1-12)。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同时加盖事务所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五)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传真号码55592334。

  2.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20年7月10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二、报备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总所及分所填报的数据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北京市财政局对不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官网公告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采取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各附件均可从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_会计师事务所管理_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北京市内的通讯方式畅通;各事务所不得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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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京财会[2020]7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3号 对新金融准则下减值准备的关注

  2017年,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准则”),并在各类企业中分类分批实施。根据新金融准则,金融工具的减值将由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已发生损失法”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难以及时足额地反映有关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与“已发生损失法”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了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更贴近于经济上的预期信用损失。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属于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且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涉及对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等技术运用的合理性、适当性评价,使注册会计师将面临更多的职业判断,审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也进一步提升。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广大执业人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新金融准则,评价减值准备的合规性、适当性,北京注协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对减值准备合规性、适当性的评价

  新金融准则第22号及其应用指南指出:“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因此,对减值准备合规性、适当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评价减值准备的计量和确认基础

  根据新金融准则第22号及其应用指南,减值准备应根据合同应收取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确认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减值的转回不需要有“触发事件”,后续通过持续重新估计预期现金流量计量当期计提或转回金额。

  (二)对减值准备适用项目范围合规性的考虑

  新金融准则第2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新金融准则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准则第22号规范下的部分贷款承诺以及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适用的资产、负债项目按照新金融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关注如下事项: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OCI)不包含指定为FVOCI的权益工具投资,仅为债务工具投资,包含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根据新金融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的规定,指定为FVOCI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3.贷款承诺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财务担保合同不包括选择适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因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采用继续涉入法的情况下产生的金融负债。

  (三)评价减值准备计量的适当性

  1.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运用的考虑

  除新金融准则第22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外,如被审计单位有以下情形(包含但不限于),则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未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1)未评估相关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者评估不恰当。

  (2)未在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过程中持续判断金融工具所处阶段或者判断不恰当。

  (3)未按照准则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减值采用简化处理。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为帮助执业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新金融准则体系下减值准备的计量,本提示总结了不同阶段金融工具减值的处理方法及适用简化处理的情形,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参考(见附件一)。

  2.对金融工具按单项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考虑

  (1)新金融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应当反映能够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取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关于过去事项和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信息。因此,可以在考虑成本因素及所能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对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如果在单项工具层面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则被审计单位按单项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恰当的。

  (2)被审计单位对金融资产采用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并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考虑各种结果估计下的违约概率和金额。例如:至少反映发生信用损失和不发生信用损失两种可能性下的估计,并以违约概率为权重,计量概率加权金额的合理估计值。

  (3)关注原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原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金融资产的新旧衔接处理。

  3.对金融工具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考虑

  (1)根据新金融准则第22号规定,在体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运用简便方法。因此,在单项工具层面不能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如被审计单位无法以合理成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全部客户逐一梳理是否发生了减值的触发事件等,选择以不同风险组合为基础,按组合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可能是恰当的。

  (2)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新金融准则第2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恰当评估信用风险的变化。

  二、采用减值矩阵模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关注

  以“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金融工具减值,引入了“减值矩阵模型”,是在账龄分析法的基础上,利用迁徙率(或滚动率)对历史损失率进行估计,并在考虑前瞻信息后对信用损失进行预测的方法。因此,新金融准则下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是在对客户恰当分组的基础上应用账龄天数(或逾期天数)与固定拨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简便方法,与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有本质上的区别。

  新金融准则下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计算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并非固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而是企业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做出的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如果企业采用账龄表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予重点关注如下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1.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客户进行恰当的分组。如最近几年应收款项迁徙率出现异常变动,应关注其变动原因及现有分组的恰当性;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同一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则被审计单位对客户的分组可能是不恰当的。

  2.迁徙率、历史损失率测算过程以及前瞻性调整的合理性。

  3.可能表明不适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的情形。如合同约定收款日与计算账龄所依据的交易确认日显著不一致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在此情况下采用逾期作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可能是恰当的。

  4.被审计单位是否考虑应收款项因核销等形成的减少、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而形成的增加等情况,并对迁徙率进行正确计算。

  本提示以案例的形式,就一般企业运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矩阵模型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方法进行举例分析,以帮助执业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减值矩阵模型的运用(见附件二)。

  三、针对其他应收款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关注

  (一)对于坏账准备模型选择的考虑

  按照准则规定,其他应收款如关联方往来款项、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和代垫款等,不属于适用简化处理的情形。如被审计单位对其他应收款按照简化处理计量坏账准备,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三阶段模型进行调整。

  (二)对信用减值阶段的特殊考虑

  1.表明应收利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如应收利息核算内容为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说明已经存在逾期事实,通常情况下逾期30天则表明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到期未收回原因和逾期时间,评价被审计单位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是否考虑逾期事实的影响。

  2.对于备用金信用风险的考虑。实务中,备用金性质相对比较特殊,在多数情况下是以资产或费用报销方式进行转销。如果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除极少数情况(如相关人员舞弊等)以外,将备用金的信用风险划分为第一阶段可能是恰当的。

  (三)对于按单项或按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考虑

  对于不同阶段的其他应收款,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考虑按单项计提或按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情况,被审计单位采用单项计提方式可能是恰当的。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如下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1)被审计单位是否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2)是否考虑前瞻性信息。

  (3)是否通过合理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确定信用损失。

  2.对于按组合计提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应收款,被审计单位根据款项性质,如应收押金、保证金组合,应收备用金组合,应收代垫款组合以及其他组合等,进行分组可能是恰当的。其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分组,是否剔除了与正常的关联方往来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例如,存在持续经营问题的关联方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的关联方等。

  附件:

  1.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方法及适用简化处理的情形

  2.账龄减值矩阵模型的方法及示例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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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90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方式。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材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熟习申报流程

  一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全页扫描件;二是及时电话告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三是告知承诺书由北京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出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等;四是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熟习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录入提交、事中事后监管、违诺失信、处罚、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全流程。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申报效率

  一是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夯实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及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三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下载专区”栏目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式样及《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四是各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附件:

  1.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

  2.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潘信飞;联系电话:555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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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文号:京财会[2020]9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九批、2017年度第十二批、2018年度第十批和2019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2.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九批)

  1.中国生理学会


  附件2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北京民泰公益基金会

  4.北京支持雄安产业发展促进会

  5.北京爱百福视障人士关爱中心

  6.北京青鸟文化艺术研究院

  7.中关村智慧城市信息化产业联盟

  京财税〔2020〕862号附件4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五批)

  1.北京洞头企业商会

  2.明德公益研究中心

  3.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4.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

  5.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6.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7.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8.中国轻工业工程建设协会

  9.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10.北京市中华厨艺研究会

  11.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12.中国自动化学会

  13.首都金融服务商会

  14.北京源起自闭症儿童关爱中心

  15.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16.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17.中国调味品协会

  18.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19.中国会计学会

  20.中国生态学学会

  21.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22.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23.北京圆爱单亲家庭服务中心

  24.北京畅音国粹艺术传承促进中心

  25.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

  26.中国广告协会

  27.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28.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29.中关村双创互联网科技人才发展研究院

  30.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31.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

  32.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3.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34.中国理货协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水产学会

  37.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38.中国煤炭学会

  39.北京明天公益基金会

  40.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41.中国旅游车船协会

  42.北京给予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43.中国流行色协会

  44.中华环保联合会

  45.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46.北京养老行业协会

  47.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48.北京儿福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49.北京金十字医学科技研究中心

  50.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

  51.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2.北京阳泉企业商会

  53.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5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55.北京人防浩天志愿者救援队

  56.中国消防协会

  57.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5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9.丝路规划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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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京财税[2020]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97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389号)有关规定,经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北京市红十字会

  2.北京市东城区红十字会

  3.北京市西城区红十字会

  4.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

  5.北京市海淀区红十字会

  6.北京市丰台区红十字会

  7.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十字会

  8.北京市房山区红十字会

  9.北京市门头沟区红十字会

  10.北京市平谷区红十字会

  11.北京市密云区红十字会

  12.北京市顺义区红十字会

  13.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

  14.北京市延庆区红十字会

  15.北京市怀柔区红十字会

  16.北京市通州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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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0
文号:京财税[2020]9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9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第十一批和2019年度第六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2.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六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第十一批)


  1.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2.至德企业文化发展中心

  3.北京商丘企业商会

  4.中国国际法学会

  5.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


  附件2: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第六批)


  1.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

  2.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3.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

  4.北京先进碳材料产业促进会

  5.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6.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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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京财税[2020]9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16]6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申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报表(见附件);

  2.事务所2015年6月、12月职工名单(加盖事务所印章,注明人员类型);

  3.事务所2015年6月、12月工资表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填报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预审核阶段: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

  3.公示阶段:2016年1月下旬网站公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示。

  4.提交阶段: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财政厅,供企业申请时自主选择。

  三、申报要求

  1.事务所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予以行业惩戒。

  2.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联系人:注册监管部杨莽,电话:0551-68150456,电子邮箱:ahzxjgb@sina.cn,通讯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财政厅大楼19层1904室。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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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相关事务所应对照条件,在申报意见栏填“√”或“×”,并对意见负责。务必按时申报,逾期不补,后果自负。

    2.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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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1
文号:皖注协[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车船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我市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

详见《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四、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五、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6年度1月8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纳税地点

(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合肥市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098、6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七、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船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其中,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八、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交强险业务。对于上述车辆,纳税人如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到地税机关办理。

(二)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公共交通汽车、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九、法律责任

(一)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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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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