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办发[201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2.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竞争政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内中央层面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提出50项以上拟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简并多部门、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清理规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底前以省为单位集中统一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负责)

  3.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优化机动车产品准入,依法整合汽车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型式核准目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等,实现一次送检、全面检测、结果互认。2019年底前形成货车“三检合一”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把许可证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2019年9月底前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2类以内,压缩发证层级,减少产品单元。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都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9年10月底前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压减30种以上,继续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简化强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数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需实施准入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摸清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并持续清理压减。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启动清理规范中央层面规定的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开。(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相关地区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推动各地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在试点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底前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互联网+工程审批”,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然资源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财政部负责)

  2.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场、货代、船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2020年底前将全国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开展降低融资收费专项清理行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开。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2019年底前对现有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尽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研究建立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巡查检查制度,实施对全部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推行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惩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20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2019年底前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海关总署负责)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并上线运行,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推进地方和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全国“互联网+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鼓励各地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关指导意见,倒逼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东部沿海地区力争率先实现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2019年底前实现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100%。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海关总署牵头,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试点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2020年底前力争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后台监管。(人民银行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直接结算。(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优化社保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广商标和专利电子化申请,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5个月,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知识产权局负责)

  8.2019年10月底前改进优化来华工作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办法,优化外国人来华相关审批、审查服务,压减办理时间。同时,向全社会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为境内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公安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司法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上线运行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2019年底前首批推动1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100项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实现“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更大力度推动央地数据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2019年再新增拓展1000项共享数据,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优先纳入共享范围,满足30项以上全国普遍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共享需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等多种网上身份认证能力融合,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底前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实现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地方政府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研究建立针对供电企业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能源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水气报装服务,指导地方落实新修订的《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2019年底前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推动解决继承财产支取难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快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0年底前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促进老龄健康服务业发展。(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要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8月底前完成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和法规审查工作、形成草案,9月底前公布实施。(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搜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9年底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出台具体解决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并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地大胆创新,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要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四)要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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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办发[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

  (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认真清理,全面规范。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

  (三)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收益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予以补偿。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优化“绿色通道”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为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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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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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办发[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交公路发[2019]9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抓好实施工作。

  (二)深入排查,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要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督导,及时整改。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四)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五)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深入企业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法规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公众理解与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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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7-18
文号:交公路发[2019]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9]5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商情设立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人社部函[2019]2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以下考试、考务费:

  (一)鉴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新增了高级社会工作师,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鉴于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鉴于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四)鉴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相关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许可等事项,同意取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时、足额缴纳考务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考试、考务费,执行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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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6-27
文号:财税[2019]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9]1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7月2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三)规划范围。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面积为119.5平方公里。

  新片区的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无居民海岛利用和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并符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有关要求;支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办理合理必需用海。

  二、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支持新片区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为重点,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四)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通行做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探索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支持新片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五)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在新片区内设立物理围网区域,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作为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自由贸易园区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探索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增强国际中转集拼枢纽功能。支持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积极探索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相关监管政策制度由海关总署牵头另行制定。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快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创新跨境电商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新片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根据油气体制改革进程和产业需要,研究赋予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资质。

  (六)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七)实施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提升拓展全球枢纽港功能,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加强探索,提高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政策,优化监管流程,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推动浦东国际机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吸引相关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航线。支持浦东国际机场探索航空中转集拼业务。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与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动海运、空运、铁路运输信息共享,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行效率。

  (八)实施自由便利的人员管理。放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建立外国人在新片区内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境外人士在新片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在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技术含量高的领域开展和加强技术合作。为到新片区内从事商务、交流、访问等经贸活动的外国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签证和停居留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给予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永久或长期居留手续“绿色通道”。探索实施外籍人员配额管理制度,为新片区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九)实施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建设完备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5G、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新片区内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支持新片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等关键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国际合作规则试点,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保护力度,主动参与引领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

  (十)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对境外进入物理围网区域内的货物、物理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政策。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三、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全面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十一)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建立涵盖新片区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聚焦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在风险研判和防控中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建立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的风险精准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的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十二)加强信用分级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实施经营者适当性管理,按照“守法便利”原则,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建立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商事登记撤销制度,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十三)强化边界安全。高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守住“一线”国门安全、“二线”经济社会安全。加强进境安全管理,对新片区进境货物实行“两段准入”监管模式。对禁限管制(核生化导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依法实施“准许入境”监管。对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风险可依法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四、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发挥开放型制度体系优势,推动统筹国际业务、跨境金融服务、前沿科技研发、跨境服务贸易等功能集聚,强化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加快存量企业转型升级,整体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十四)建立以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的前沿产业集群。建设集成电路综合性产业基地,优化进口料件全程保税监管模式,支持跨国公司设立离岸研发和制造中心,推动核心芯片、特色工艺、关键装备和基础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展。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及应用示范区,加快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推动智能汽车、智能制造、智能机器人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建设民用航空产业集聚区,以大型客机和民用航空发动机为核心,加速集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试验验证等配套产业,推动总装交付、生产配套、运营维护、文旅服务等航空全产业链发展。建设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维修和绿色再制造中心,建立绿色认证和评级体系,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等产品入境维修和再制造,提升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国际竞争力。

  (十五)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吸引总部型机构集聚。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

  (十六)建设高能级全球航运枢纽。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建设世界级航空枢纽,建设具有物流、分拣和监管集成功能的航空货站,打造区域性航空总部基地和航空快件国际枢纽中心。推进全面实施国际旅客及其行李通程联运。建设国际航运补给服务体系,提升船舶和航空用品供应、维修、备件、燃料油等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内外资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探索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

  (十七)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大力提升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拓展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

  (十八)促进产城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宽国际优质资本和经验进入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渠道,加强新片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与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新片区设立联合创新专项资金,就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合作,允许相关资金在长三角地区自由使用。支持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参与新片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凡符合条件的可在长三角地区投资。支持新片区优势产业向长三角地区拓展形成产业集群。

  五、加快推进实施

  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要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扎实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建设始终贯穿于新片区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新片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二十一)加大赋权力度。赋予新片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授权新片区管理机构自主开展贴近市场的创新业务。新片区的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二十二)带动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定期总结评估新片区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人才流动、运输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制度经验,制定推广清单,明确推广范围和监管要求,按程序报批后有序推广实施。加强新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二十三)抓紧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向上海市和中央在沪单位放权,按照总体方案,支持、指导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新片区,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的活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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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7-27
文号:国发[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54号(财税金融类3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办税“最多跑一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对您提出的“推进国地两税深度合作”相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征管体制背景下,您的建议非常宝贵。当前,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正在平稳有序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到位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国税地税深度合作”的问题,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原国税地税业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为使纳税人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自5月1日起,税务总局大力推行国税地税“一厅通办”工作。截至目前,除专业办税服务厅外,全国9365个办税服务厅已实现“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一人通办”等多种层级办税模式,纳税人到任一综合办税服务厅,均能够办理所有涉税业务。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继续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办税“最多跑一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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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委会公告[2019]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2019年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严重违背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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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3
文号:税委会公告[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区[2019]268号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9年8月5日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3.强化考核评估导向。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

  5.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推动降低执行门槛。加强现有政策宣传推广,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8.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9.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出台新时期强化产学研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

  10.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和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搭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促进科研仪器、实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11.推广科技创新券。支持地方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

  12.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制订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试点,引导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13.搭建特色服务载体。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14.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15.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6.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17.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杰青计划”,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相关领域外国青年人才进行对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成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毅力,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总结宣传。结合国家创新调查工作,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总结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经验,加强对企业家精神和重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广,引领和带动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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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方便中转旅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海关总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就相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业务办理

  (一)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

  (二)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考量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满足本公告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章节中有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属地海关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及时答复是否同意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以及开通范围。

  (三)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国际通程航班航线、航班、时刻等内容以及暂停航班运行超过一年(含)以上复飞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四)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直属海关可暂停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令其限期整改。对超出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三、通关流程

  (一)为提升旅客通关体验,航空运输企业应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授权委托业务,接受旅客授权委托配合海关开箱查验。具体授权委托形式及海关要求,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与航空运输企业协商确定。

  (二)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国内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运手续。抵达中转站(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机场后,旅客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三)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机场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引导旅客连同手提行李一并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四)中转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进境,旅客进境后应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书并接受对宠物的现场临床检查。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进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四、机场管理

  (一)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海关中转查验区内应配置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等,确保中转旅客可控并满足海关监管与查验需求。

  (二)机场运营方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设施以实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中转行李分拣过机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客护照信息、转机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海关,实现海关操控、比对等功能。

  (三)机场运营方应当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拦截的条件。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

  (一)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海关做好法规宣传工作。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摆放提示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提示有申报需要的旅客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告知旅客到达中转站后,主动选择海关申报通道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否则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航班飞行过程中,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机上广播介绍旅客中转流程、通关流程和海关相关规定,提示“国际通程航班”旅客在其抵达中转站后,无需提取其托运行李,但应携带所有手提行李下机,并办结海关手续。

  (二)航空运输企业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对于部分托运行李(婴儿车、轮椅除外)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应取消其全部托运行李的通程便利,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三)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施加有效识别标识,并与其他托运行李区别装载。

  (四)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有关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件数、重量、号码等)、联程航班等舱单电子数据及时传送至海关旅客舱单系统。对于在登机口,因手提行李超重临时调整为托运行李的,航空运输企业应于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补报上述物品舱单信息。

  (五)航空运输企业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当充分预留海关查验时间。具体预留时间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与海关根据实际监管和保障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90分钟。

  (六)中转旅客托运行李在运抵中转站后,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负责将所有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上,对后台过机的中转托运行李逐件扫码核销。相关托运行李经海关检查放行后方可再次办理交运手续。

  (七)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指令配合做好托运行李查验工作。对于海关确定需要人工开箱检查的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根据海关指令查找托运行李,及时运送到海关中转监管现场并依据海关指令进行操作。需要进行机场安全检查的,优先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后,再运送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

  (八)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全程负责中转旅客的引导工作。对于海关监管需要旅客本人到场,应当及时引导旅客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海关查验。对于主动申报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应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连同手提行李一并办理海关手续。

  (九)未经海关同意,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程登机手续,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对于必须当场办理海关手续的、属于海关认定高风险的或处于紧急突发状况下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地面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实施拦截、控制,并办理退改签手续。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依法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造成中转旅客无法按时登机的,应当由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处置。

  (二)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中转旅客需要在中转站改签其他航班的,若改签后的航班不属于“国际通程航班”业务范围,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将中转旅客托运行李交由中转旅客本人,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已经同意试行“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按照已有试行航线、航班范围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二)对于“国际通程航班”涉及的进出境旅客卫生检疫、行李物品海关监管要求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国际通程航班”的海关公告及文件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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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8-1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详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每份1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计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计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各地征信查询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年3次及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征信中心应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要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是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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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 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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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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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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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9]11号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以下简称沪伦通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英国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记录良好,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质量控制体系完备,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

  (三)在英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二、英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次申请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应当提交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和证监会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告获认可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三、在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获认可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报备信息变更情况。

  四、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http://acc.mof.gov.cn。

  五、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英国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不齐全或者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报备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六、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或提交虚假材料报备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已经认可的取消认可并予以公告,尚未认可的不予认可且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财政部

证监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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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财会[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函[2019]3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37号建议的答复

张延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口岸进境免税店系列政策,我国免税行业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竞争的健康发展局面初步形成,政策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

  根据《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统筹安排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因素,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数量、口岸和营业场所的规模控制,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截止2017年底,加上历史存量,我国已有36家口岸进境免税店,覆盖我国85%以上航空出入境旅客和76%以上水陆出入境旅客。2018年,考虑到北京新机场和港珠澳大桥的特殊性,以及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新机场、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和港珠澳大桥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出入境旅客流量直接影响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面积,经营面积又进一步影响免税商品品牌、花色种类的丰富程度。没有一定出入境旅客流量,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过小,无法展示更多的免税商品。目前,我国已形成较完善的口岸进境免税店布局,能够满足绝大多数进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商品的需要,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引导消费回流的政策初衷基本实现。

  对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申请,我们将在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原则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区域布局等因素,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研究增设事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2782

财政部

201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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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3
文号:财关税函[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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