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2018年度向母公司(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借取外债,每月计提利息,也有收到利息通知单,但是因资金紧张没有实际支付,请问在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依据上述政策可见,贵公司需支付母公司(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的利息,应当取得发票并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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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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