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税函[201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 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云南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现将我省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范围


  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


  二、申领方式及流程


  (一)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范围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二)申领流程


  1.确定网上申领意愿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的,填写《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及收件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


  2.确认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


  纳税人必须明确纸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邮寄纸质增值税发票,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前要明确告知纳税人费用承担方式。


  选择物流配送渠道邮寄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中选择配送单位,并自行承担配送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费用。


  各地要从增值税发票配送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市场竞争公平、公开、公正等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指定物流配送单位。


  3.组织开票软件升级及培训辅导


  各地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及时为选择网上申领的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并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领功能。


  4.增值税发票发放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信息后,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通过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将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并按纳税人选择的方式将纸质增值税发票移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收到纸质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2.对自愿选择使用物流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确保其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3.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要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三)物流配送企业选择的要求


  在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范围时,要选择具备物流配送资质、经营稳定、配送投递质量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物流配送单位。


  四、其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


  2.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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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云税函[20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云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自然人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辖区内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支付方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重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五)重申自然人取得所得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自行申报义务。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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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函[2019]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申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我省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当日办结。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2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当日办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要做好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2个工作日内办结这一政策。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同时要把我省扩大部分纳税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的优化服务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限时办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办理规范,除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十万元版及其以下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余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积极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日常领用工作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1.不得对纳税人发票领用进行不合理限制


  各地在进行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


  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2.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发票“增版”“增量”业务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4.不得限制除规定外纳税人发票开具


  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5.及时为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发票开具功能


  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拓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渠道


  我省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工作部署,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积极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优化服务,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四、提升增值税发票代开便利程度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不得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同时认真落实征免税制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积极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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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7
文号:云税函[2019]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税发[2019]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查边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严格执行三级备案制度(需备案的税务机关包括使用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州市级税务机关、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包括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用户清册、合同样本、等保测评结果及相应证书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信息,并要求平台运营商在其服务平台醒目位置公开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已备案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通知》中的《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所列各项内容,但不限于《规范》所列内容,须逐条进行自查情况说明及自查结论),加盖公章于2019年9月6日前反馈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自查过程中,发现尚未达到《规范》标准及上述文件要求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9月20日,并于9月28日前将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整改报告附整改后与用户重新签订的合同样本)反馈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将根据平台自查及整改情况重新评估平台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四、维护好前期排查整治工作成果


  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使用该平台的纳税人签订规范、有效的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区分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并对增值服务明码标价;严禁任何平台巧立名目对电子发票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收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要畅通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举报投诉常态化接收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坚持“凡举必查、一查到底、查实必处”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减税办《关于明确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办结标准的通知》(税总减税办便函〔2019〕9号)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和报送处理情况。


  五、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自查报告、整改报告严格按照上文规定时间节点进行报送,未报送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取消在我省备案资格;本次自查结束后,省局将重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信息。


  《规范》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安全运维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报送;同时请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一并报送同期用户清册。


  《规范》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年进行一次等保测评,测评结果及相应证书应在取得之日起5日内提交到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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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3
文号:云税发[2019]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第二批)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第一批)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省税务局投诉举报。省税务局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0871-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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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延长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云南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的服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全省纳税人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和电子税务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两个入口申请办理发票免费寄递。


  温馨提示:在发票申领过后注意审核状态,若申请通过后请及时进行发票的下载,对于提交了邮寄申请的发票,请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接收到邮寄发票后认真确认发票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是否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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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稳步有序地在我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经自愿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入试点范围,应提交《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2)。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明细表样详见附件3)。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南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云南省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范本)


  3.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明细表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涉及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对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公告细化了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要求,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在试点阶段,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纳入试点范围,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二)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业务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税率、零代开费用等进行明确,如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四)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代开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公告对试点企业代开的相关规定。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


  (六)公告明确了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原适用云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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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配送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为切实加强“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相关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决定对纳税人发票申领业务启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模式。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业务的认知度、认可度、满意度,切实保障纳税人对配送企业的选择权,具备以下相应资格和条件的快递运输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提交申请,共同开展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业务。


  一、资质条件


  1.申请方应持有国家邮政总局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方需具备产品服务质量ISO9001认证;


  3.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以上;


  4.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制度;


  5.申请接入的系统应当符合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评定;


  6.拥有专职的本地信息化运维团队;


  7.具备完善的本地应急保障体系,能够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故障;


  8.双方信息系统需采用专线连接,申请方本地具备专业的信息化机房;


  9.具备符合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及所有乡镇、村服务网点服务能力;


  10.符合接入的技术规范。


  二、申请时间及联系人


  1.申请时间:2020年5月6日到5月12日;


  2.联系人及电话:王莹、桂鹏,0871-63127535;


  3.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909室。


  附件:业务接入技术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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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地税税务分局及协税护税工作站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请就近到房屋坐落地所在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或所属区税务分局办理,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区税务分局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如下表,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序号

征收点

地址

电话

受理事项及代开发票种类

1

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二楼

876565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美政花苑18幢旁南星街道办事大厅

8658436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

86075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小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679号

870365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湖滨街道行政服务中心110室

8715274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波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28号228室

8778018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7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3号

8656069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8

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8546316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下城区东新路1031号

88158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东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下城区颜三路116号

8538350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天元巷25号

85174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观巷47号

289938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朝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华电弄78号

289925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潮鸣苑16幢301潮鸣街道办

8729037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长庆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长庆街51号便民服务大厅

8723256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6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11号109室

8781038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17

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太平门直街269号

8643811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8

江干行政审批中心

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

876542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9

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笕桥路2号

85043669、8514972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0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五安路1号

86439971、8643997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1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月桥路26号

86495305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钱潮路388号

87620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3

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和睦港路1号

86702613、867026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景坛路136号(大地幼儿园旁)

864800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5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濮家井27号

86453590、864508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6

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

明珠街257号

85368705、881170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7

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墅南路296号

883860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8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号

8887238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29

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27号

883705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0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

880368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1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1号

881338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2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18号

8818245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3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85号

8801710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845号

880290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5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5810301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6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25号

88170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7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拱墅区丰庆路833号

8817505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8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路166号

8657009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39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8号

8970151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0

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文三路539路

8891236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2号

851159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万塘路266号

873394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三西路2号

8502441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文二西路818号

8993005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灵隐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外东山弄57号

8798512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6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留下大街128号

85228632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7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文三西路428号

8826922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马塍路7号

58122548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4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转塘象山36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内

8110962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0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三墩公园路38号

88951394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1

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人民政府协税护税工作站

西湖区周浦街1号

8761256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2

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

8886799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3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1号(西兴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8072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8号(长河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2400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5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01号(浦沿街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

86616181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6

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江城路701号一楼

87818979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7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办事中心

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楼F区

8691083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

86921703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59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白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7—6号

86911207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0

杭州市西湖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工作站)

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北路7号

87979820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

6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

82153536

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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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和联系电话暂维持不变,具体情况可详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


  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地点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111


  2、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 电话:88337701


  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办税服务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5、绍兴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

  地址:迪荡惠利街2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电话:88645400


  四、绍兴市市直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代征点

  1、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胜利东路285号 电话:88202711


  2、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西郊路7号 电话:85168713


  3、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鉴湖后街80号 电话:85150995


  4、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延安路346号 电话:85135837


  5、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则水牌 电话:88204534


  6、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

  地址:灵芝镇小观村洋观路(原越大衬布厂内)电话:88010127


  7、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朝阳路28号 电话:88366169


  8、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舜江路686号 电话:88656004


  9、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山镇公共服务中心内15、16号 电话:88040287


  10、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西湖头 电话:88032230


  11、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解放南路延伸段 电话:88320333


  12、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东浦镇锡麟路37号 电话:85190080


  13、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

  地址:皋埠镇银桥路33号 电话:88088666


  14、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

  地址:城东剡溪路227号 电话:88603321


  15、绍兴市沥海镇人民政府

  地址:沥海镇海滨大道41号 电话:82772197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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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近日,我局接宁波日报民生互动栏目记者反映我市公元世家、中海国际、西岸1872、莲桥府等房地产楼盘在收到客户的预收款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收到该情况后,我局第一时间着手布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办法的辅导落实,各基层税务机关迅速对所辖房地产企业进行集中座谈或个别约谈,进一步重申,对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政策规定要辅导到位,若有购房者前期收到收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衔接与开具工作,我局已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暂行操作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购房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有房地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1向宁波市国税局反映。


特此声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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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年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等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六、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七、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八、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2015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在我省全面推广。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的对象有哪些?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包括哪些方面?


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四、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则如何?


本公告所称的电子发票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六、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七、受票方如何查询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八、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如何抄报税和申报纳税?


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


九、受票方如何查询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


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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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5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家公司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在宁波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宁波市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以上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信息查询模块(http://www.nbtax.gov.cn/bsfw/sscx/fpxxcx)进行查询。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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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适应我省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从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后,不再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五、出口企业已领用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业可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使用至2018年7月31日。


  六、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经过近几年的推广,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有良好的基础,故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我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统一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重要意义


  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利于加强我省出口税收管理,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均适用本公告。


  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后,不再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而是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的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四)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


  1.明确购买方各栏次填写要求。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2.明确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对外销售合同中的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应在备注栏注明。


  3.明确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为区分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的免税销售额,提高票表比对的准确性,本公告明确备注栏应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且必须顶格填写。为真实反映出口合同的出口销售总额,本公告明确出口企业应将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在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在备注栏备注其他信息。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本公告明确出口企业已领用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出口企业可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但印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出口业务)可使用至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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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6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市本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继续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到婺城区中山路18号二楼办理,联系电话82313600。


  二、二环内个人出租不动产仍由金华市地税局委托各街道(乡镇)办事处代征税款,房源/税源采集方式、税票开具流程保持不变,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和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仍按金地税[2016]2号公告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街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到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丹溪路968号,电话82468881)三楼窗口代开。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分局大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征收开票。具体情况详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致电12366。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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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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