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函[201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云税函[20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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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开展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 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打造云南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工作,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现将我省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范围


  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


  二、申领方式及流程


  (一)申领方式


  网上申领范围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二)申领流程


  1.确定网上申领意愿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的,填写《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及收件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


  2.确认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


  纳税人必须明确纸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包括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邮寄纸质增值税发票,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取得方式前要明确告知纳税人费用承担方式。


  选择物流配送渠道邮寄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中选择配送单位,并自行承担配送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费用。


  各地要从增值税发票配送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市场竞争公平、公开、公正等角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指定物流配送单位。


  3.组织开票软件升级及培训辅导


  各地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及时为选择网上申领的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升级,并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顺利使用网上申领功能。


  4.增值税发票发放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信息后,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通过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将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并按纳税人选择的方式将纸质增值税发票移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收到纸质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推行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推行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规范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要规范税收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2),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2.对自愿选择使用物流配送方式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确保其收件人信息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相一致,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3.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要保障邮寄发票的安全,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三)物流配送企业选择的要求


  在确定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单位范围时,要选择具备物流配送资质、经营稳定、配送投递质量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物流配送单位。


  四、其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情况调查表


  2.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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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