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函[2019]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17
文号:云税函[2019]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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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我省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当日办结。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2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当日办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要做好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2个工作日内办结这一政策。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同时要把我省扩大部分纳税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的优化服务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限时办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办理规范,除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十万元版及其以下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余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积极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日常领用工作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1.不得对纳税人发票领用进行不合理限制


  各地在进行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


  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2.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发票“增版”“增量”业务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4.不得限制除规定外纳税人发票开具


  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5.及时为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发票开具功能


  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拓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渠道


  我省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工作部署,将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积极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优化服务,为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


  四、提升增值税发票代开便利程度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不得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同时认真落实征免税制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积极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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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