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发票申报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2005年上半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可同时使用新、旧版普通发票申报退税。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于2005年7月1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三、请你局商请外交部礼宾司尽快召开一次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发票问题说明会,讲清政策,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请你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旧版发票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法规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国税函[2006]934号 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采用电脑联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集中财务核算,所有分支机构的收款机均与主机联网,每天的销售业务数据传送到安利公司电脑主机进行统一核算和处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的要素,核准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以适应安利公司MIS系统管理需要。
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法规国税函[2006]813号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法规国税函[2006]681号 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法规国税函[200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
(1)纳税记录良好;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法规国税函[2006]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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