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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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1日起第二条第(二)项条款废止。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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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发[201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大力加强发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完善根本性措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进一步成效。为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现就税务系统2012年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保持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高度重视;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继续按照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确定的“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着力切断虚假发票供应流通渠道,着力加强发票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全面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一)针对2011年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2012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房地产与建筑安装等行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较为严重的其他行业开展重点检查。在选定的行业中,要确定部分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二)继续做好违法受票企业的指令性检查工作。2012年,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辽宁、河北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北京、山西、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西、广西、黑龙江、吉林、重庆、四川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700户;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500户;海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200户。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继续将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同时,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税”。

二是要按照稽查现代化的要求,拓宽信息获取通道,充分采集、分析、利用稽查数据信息、征管信息和相关部门交换的第三方信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检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提高检查质效。

三是要注意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非法开具、取得等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稽核发票和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以及利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等行为。

五是对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六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七是要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确实做到依法处理。

八是要注意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妥善安排各项检查工作。

三、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等机关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要结合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梳理假发票信息,深入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做好对发票违法信息的举报受理、线索收集、鉴定、通报及治理工作。同时,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涉案线索,要进行跟踪分析,协同公安机关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件。

四、继续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监控能力。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照规定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网络发票试点单位要在遵循“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发票开具和信息查询平台,实现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为纸质发票逐步向电子发票过渡创造条件。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解决问题建议。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逐步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为目标,继续落实“机具开票”相关要求。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配合,协调建立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查询渠道,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比对税银双方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和防范工作。

五、继续加强部门合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发票的,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加大对发票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六、继续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相关宣传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等措施,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影响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公众识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

(二)在案件查结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真正做到查处一起、影响一片。同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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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2-06
文号:国税发[201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为确保取消发票工本费工作正常开展,税务总局将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对纳税人购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对自用的征管软件做好系统修改维护工作,及时落实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工作要求,防止征纳矛盾,确保纳税人利益。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使用量,切实加强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和缴销管理,严厉打击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落实情况,未能按时修改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须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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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7
文号:国税函[2012]6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稽便函[2012]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采集和核对工作的通知

市地税局和市纠风办、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五家单位共同开展发票采集核对工作。

截至2013年1月25日,在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的统一领导下,全市20个区、县地税稽查局共采集163户营利性医疗机构8386份发票,为下一步的核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次发票采集核对工作在各单位的协调统一配合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显著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分工明确,责任细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市纠风办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局、医管局牵头负责全市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发票采集工作;市地税局稽查局在第一稽查局的牵头下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票采集工作;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汇总、清分、统计采集信息并对核查中有问题的开票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是范围广泛,力度增强。

本次发票采集工作重点是2010年至2011年采购药品、医疗器械1万元以上的单份发票,较之前期针对10万元以上的发票采集范围更广,工作难度大幅增加。鉴于本次发票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市纠风办、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医管局直接面向采集对象联合发文,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保证了及时准确地完成发票采集工作,有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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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1-06
文号:稽便函[201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0]162号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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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4-23
文号:国税函[2010]16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10]15号 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各级税务、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卖方市场”为暴利驱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工作成果,公安部决定自2010年1月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发挥警税合力,务求更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积极行动,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这次专项行动。要推进与公安机关开展深度合作,采取“同步取证,联合办案”的紧密型办案模式,协同端窝点、破大案。广东、河南、浙江等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对假发票印制窝点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开展“端点”行动;对重点地区选派警税联合督导组进行实地督导,切实加大力度,彻底打掉当地制售假发票窝点,遏制虚假发票向各地流散。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四川和重庆等地税务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盘踞在当地的虚假发票销售网络。在专项行动中,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针对制售新类型假发票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在税收执法中要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和积累违法受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础数据,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当地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共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

      在打击整治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二、协同公安机关整治重点部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针对春节期间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多发性,与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公开兜售假发票和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高发区域进行排查监控,对车站、码头、商场、步行街、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严厉处治一批贩卖、兜售虚假发票以及在公开场所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不法分子。集中整治结束后,要继续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日常监控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

  三、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治理发票违法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3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要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进行跟踪分析,协同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

  四、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要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载体,加强日常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宣传发票相关法律和知识,强化正面引导。要会同公安机关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售、贩卖假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曝光。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于 2010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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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1-22
文号:国税发[201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10]72号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税控]2号补丁升级的通知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p><p>  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税务总局组织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税控)进行了修订和业务功能测试,形成2号补丁。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p><p>  一、升级要求</p><p>  (一)本次升级是针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端开票软件,需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税控)1.0.01版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后版本号由1.0.01变为1.0.02。</p><p>  (二)各单位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载、测试、升级补丁,及时向纳税人发布,按照《机动车开票软件(税控)2号补丁说明》,做好相关工作。</p><p>  (三)补丁包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具体发布目录是&quot;应用支持/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quot;。</p><p>  二、运维支持</p><p>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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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8-04
文号:国税办发[2010]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由于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巨大,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性问题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未根本遏制。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既有工作成果,近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2010年下半年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现将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重要意义 

  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行业、领域相当猖獗。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其他经济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从前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方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重视不够,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查处力度不大,对已发现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虚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整治工作,争取更大成效。

  二、工作职责和主要措施 

  在整治工作中,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对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协助、配合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一是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重点、疑点发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涉嫌虚假的发票以及其他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二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做好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后续相关工作。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对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征管部门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对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要提高社会防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要落实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对举报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的发票案例,公开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名单,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以扩大整治的社会效果。

  (二)进一步拓宽部门协作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整治发票违法行为。对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或单位、个人)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应当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对提供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二是要积极协同公安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清查。要重点查处一批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要积极增进与金融部门的交流和合作。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监控和防范。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情报沟通、信息反馈、报告反映、督办指导等工作。一是要积极履行联系协调职能。对涉及非纳税单位的发票违法线索、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查处。二是要切实做好沟通反馈工作。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充分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三是要充分发挥上情下达作用。要及时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国税发[2010]46号文件要求,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等三方面着手,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整治一批重点对象。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在房地产、医药经销行业等必查行业之外确定若干个重点行业,在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中确定若干个重点区域,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重点行业、区域的整治,要摸清该行业、区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不同的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处理工作。

  (二)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对查处制售假发票案件中发现的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要认真梳理和整理,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对新类型发票违法案件,要密切关注其新特征、新动向,并对准问题进行解剖式检查,争取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应当迅速发函委托相关地区税务机关予以协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委托地税务机关,不得敷衍应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三)检查一批重点税源。要采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自查工作要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抽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要查清企业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从而全面规范企业的用票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0年9月1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并依照国税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和重点整治的区域(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范围)、阶段工作目标(应包括查处违法受票纳税人户数、查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份数、查补税款收入总额等)、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于2010年9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10日至11月)。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督促、指导所属系统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任务,检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破获大要案件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督导、检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整治工作,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撰写总结报告,重点分析本地区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治效果、存在问题等,提出完善发票监管体制和建立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总结报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成效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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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8-31
文号:国税发[201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协发[2010]1号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

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已经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按照《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实施要求,请各单位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国家税务总局代章)

二○一○年八月九日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建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齐抓共管、整体推进、重点治理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实现了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领域、行业问题仍很突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难以得到根本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个巨大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需要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同时,积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从前一时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打击工作的重心放在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环节上,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这一环节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查处力度不够,对已发现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受票单位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使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肆意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

    由于发票用途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严峻形势以及深入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的职能,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综合治理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国家财经和税收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的行为得到遏制,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治理;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在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下称各实施部门)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加大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

    (一)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配合,通过发文部署和督促检查等形式,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行为。

    (二)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监察部等部门配合,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等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审计署配合,通过发文部署和督促检查等形式,联合查处一批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件。

    (四)查处军队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违法行为。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牵头,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军队单位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发票和军队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协调各实施部门按照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进行综合整治。一是要组织各实施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统一行动,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积极组织各实施部门联合查处,重点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扎实深入地推进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实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通过编制简报、印发通知等形式定期与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反馈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对于不在各实施部门职能范围之内的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问题,各实施部门应对受票单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及时通报给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国家税务总局。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购买和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协助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检查一批重点行业。要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营、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整治一批重点区域。要结合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三是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要结合制售假发票大要案查办工作,认真梳理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同时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案件进行解剖式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四是积极配合做好发票查询鉴定以及后续处理工作。在相关部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询涉案企业纳税人购领、开具发票资格等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应当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依照职权追究虚假发票开具方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断推动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向纵深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配合税务机关积极进行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票整治工作,有效形成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体合力;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嫌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机关对侦查中掌握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流向线索进行梳理后,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利用虚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案情特别重大的,要逐级上报公安部和协调小组。

    (三)财政部。部署各地财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严格监督行政、事业等单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继续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发票违法行为,明确治理重点,严格执行政策,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案件,努力构建防治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的检查。结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开展,综合考虑信访举报线索,重点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收执罚权较集中部门以及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地区和部门的检查。二是要结合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加大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虚假发票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快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改进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对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

    (四)审计署。部署各地审计机关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情况。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在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被审计单位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偷骗税款、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各种发票违法行为。二是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的,要准确把握有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定性和责任划分,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五)监察部。部署各地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提取现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责任。二是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六)中国人民银行。部署各地人民银行依法严格查处利用虚假发票进行的金融违法行为。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查处一批案件,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二是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

    (七)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和财务日常审核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对与军队有业务往来的地方单位出具的发票进行检查。通过比对核查与业务相关的发票,查处涉及军队单位的虚假发票案件。对于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除责令其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并依法给予处罚外,也应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检查中发现或地方有关部门通报的涉及军队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属于违纪的,按照有关纪律条令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纪检监察、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起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治理重点,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0年8月)

    报经协调小组领导批准,向各实施部门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各实施部门应当在8月25日前分别向各自所属系统印发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考核目标,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至11月)

    各实施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各实施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对受票单位的重点、疑点发票情况进行逐笔核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各实施部门应该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任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告协调小组,并适时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和重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件,对不法行为形成震慑,以扩大整治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实施部门应在整治工作完成后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经报请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不显著的单位,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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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8-09
文号:协发[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0]46号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税务、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协调小组)确定的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由于引发发票违法犯罪的根源性问题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为巩固和扩大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10年3月22日全国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2010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就税务系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虚假发票泛滥,不仅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也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猖獗。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高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严峻形势以及深入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坚持“打防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作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确保协调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要按照全国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整体推进本地区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及时向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地区的督导力度,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一是要检查一批重点行业。各地要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经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至4个重点行业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整治一批重点区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要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制售假发票大要案查办工作,认真梳理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同时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对购买、使用新类型假发票案件进行解剖式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作为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的必查项目,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检查。要将自查工作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重点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分行业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对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以及涉嫌虚假的发票要进行重点查验比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并协同征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对检查发现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在案件查结后予以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一片。要落实对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工作,对举报制售虚假发票及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积极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制售、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广东、浙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湖南、湖北、河北、山西等省(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不少于1000户,并至少确定4个重点行业、2个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工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不少于700户,并至少确定3个重点行业、1个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工作。其他省(区、市,西藏自治区除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不少于500户,并至少确定2个重点行业、1个重点区域开展整治工作。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行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整治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发票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分析行业性存在发票问题的特点、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和效果,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具体意见,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2个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积极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通信管理、银行、军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进一步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要加强与当地公安、财政、审计、监察、军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联合制订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具体方案。要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及时将发现的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的发票违法线索及问题,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重点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二是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 “端窝点、打团伙、打跨省作案”专项行动,联合查办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发票犯罪网络;要协同公安机关对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等兜售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清查,净化社会环境。

  三是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审计机关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

  四是要积极协同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发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具、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简并票种、查询辨伪、预警监控、网络开具等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化发票监管机制,有效解决发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一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尽快对本地现有普通发票票种票样进行简并和优化,统一发票样式,自201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要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积极推广税控器具开票,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金融保险等假发票较为集中的重点行业尽快普及使用税控机打发票。

  二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完善本地发票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发票真伪查询平台,有效防范虚假发票流入企业。

  三是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发票预警监控管理体系。对纳税人携票失踪、防伪税控一机多票、非正常户携票异地开业等异常情况实施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发票领购、使用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骗购、虚开发票行为。

  四是要纵深推进网络发票试点工作。确定开展网络发票试点的税务机关,要逐步在建筑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试点“网上在线开具发票”,建立信息采集平台,提升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注重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汇报试点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为全国统一推广“网上在线开具发票”积累经验。

  六、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突出重点,强化导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政策法规,教育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发票;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发票使用、查询和辨伪”主题宣传活动,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网络发票和发票查询系统,促其积极配合“简并票种、统一票样”工作,尽快掌握新版普通发票的使用及查询方法,提高对真假发票的辨识能力;要在车站、码头、商场、地铁、商业步行街等兜售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曝光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公开一批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对不法行为形成震慑;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扩大社会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并对年度内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以及工作未达目标任务的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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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4-19
文号:国税发[2010]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40号 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两部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稽查局要有专人负责,抓紧抓实,务求实效。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迅速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与的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相关案例,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专项整治工作中,国税、地税机关领导都要主动协调好各相关方面,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对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现案源,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移送,联合行动,步调一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努力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打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端掉一批制售假发 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并以此为突破口,主动出击。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购买假发 票或非法代 开的真发 票的方式,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码头等发 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整治不合法发 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特别重视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宣传发 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 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 票的能力,警示使用虚假发 票的后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对发 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使专项整治行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特别要注意收集专项整治行动的音像资料。对于群众检举制售假发 票窝点,查实后要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两部局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案例和数据资料,国税、地税要联合填报《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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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21
文号:国税发[2008]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761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一)税务端培训工作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具体培训安排如下:

  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企业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2.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升级方案参照国税发[2006]78号

  3.主机共享系统企业需要进行上层软件升级,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上门完成。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需要进行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三、系统运行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要求

  (一)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岗位人员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对《通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应由相关岗位人员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处理。

  (二)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新表单格式见附件。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三)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四)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六)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运用各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监督各地服务单位免费将光盘发放给所有企业,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各地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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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8-25
文号:国税函[2008]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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