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发[1994]3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问题的批复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根据国税发[1994]1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的有关法规,目前主要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底纹版、发票防伪专用纸及其他特定用于发票的防伪的物品。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印制时也采用了防伪措施,具有一定的防伪作用,但不属于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既是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也是伪造印章行为,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规分别处理。
法规国税发[1994]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规范发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发票换票证的式样下发给你们,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发票换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票证规格为:218mm×131mm=30K
二、各联印色分别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
三、换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外县(市)税务机关调换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上注明该税务机关及经办人。
附件:××省(市、区)××县(市)××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略)
法规国税函发[1995]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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