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规国税函[2008]9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规国税函[2008]1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8]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法规国税函[2007]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达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下达给你们(计划表附后),请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收和发放工作。
为保证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更加清晰,便于识别,自2007年下半年始,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排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调整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附加联次不变。之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
附件: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表(略)
法规国税函[2008]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需要,规范企业发票使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票联次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鉴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完备的电子计费帐务系统,并可保证发票电子存根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单联或两联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发票相关数据。
法规财税[2007]第034号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规国税函[2005]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中税务机关及代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发[200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有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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