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2000]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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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0]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进[2000]273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四川农业综合开发等43个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项目予以核准退税的问题,经审核,上述中标项目(见附件)符合现行有关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政策规定,请你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退(免)税手续。
附件: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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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2000]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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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0]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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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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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企[2001]251号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法规的比例执行。
经研究,现法规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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