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 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 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 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附件:


  1.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2.“报废产品”类编码


  3.代办税费报告表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2024-04-2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5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号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年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年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三、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报废产品”类编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后,能否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5号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A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2024年7月1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如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七、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举例说明:


  情形一: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情形二: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三: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7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由于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他业务仍可享受免税政策。综上,A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四: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十、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进行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十一、出售者应如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答: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十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能否按规定就“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举例说明:


  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为收购废钢铁用于生产炼钢炉料,生产工艺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销售炼钢炉料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万元,除购进废钢铁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万元。A公司当月购进3批次废钢铁,其中,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50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已向其反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万元;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20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因自然人乙不符合条件,未向其“反向开票”,也未取得代开的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废钢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为3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万元。A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和向B公司购进废钢铁,均取得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属于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该部分废钢铁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计算即征即退政策的可申请退税额时,则: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1500×[200÷(500+200+300)]=30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2+5+3=20万元


  可申请退税额=[(1500-300)×13%-20]×30%=40.8万元。


  十三、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答:“反向开票”措施为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供了便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困扰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成本无票列支问题,助力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于包括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资源回收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应的支出将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质规[202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


  第八条 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产品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


  (四)装备产品属于相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经商相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九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相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进行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遴选检测评审机构,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开展检测评审工作,对检测评审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测评审机构对检测评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一)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设备设施研制应用,提高先进检测技术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领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本专业领域和质量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检测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检测评审过程弄虚作假。


  (二)检测评审结论失实或出具虚假报告。


  (三)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评审费用,检测评审机构人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评审机构、相关人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中国首台(套)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能源有关领域、国防军工领域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23
文号:国市监质规[20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中国证监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健全全链条“绿色通道”机制。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持续实施激励,鼓励把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研究优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简化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尽快推出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三、深入推进发行监管转型。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各项制度安排,以发行监管转型带动系统监管转型。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发挥发行监管条线合力,持续提升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环境。依法依规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更好支持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发展。


  五、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定位。出台主板板块定位规则,突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盘蓝筹”特色。科创板坚持“硬科技”定位,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突出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设定申报规模上限,更加精准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加强辅导验收、受理、审核、注册各环节对板块定位把关,优化新上市企业结构。


  六、扎实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高北交所市场准入包容度,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北交所,研究丰富北交所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再融资支持力度。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支持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积极研究更多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和方式,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提升再融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的相关领域。


  八、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制定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助力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九、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新基建、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发行科技创新领域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


  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丰富产品类型,推动母基金发展,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用。落实私募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扩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份额转让试点,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十一、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培育规范科技型企业的功能。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逐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等业务落地,研究通过优先股(权)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等长期资本支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间互联互通,做好企业规范辅导、融资和股权激励产品研发、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衔接安排,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通道和公示审核制度。


  十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科技创新指数体系,编制更多反映科创企业特色的指数。完善交易所配套产品体系建设。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发科技主题基金产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投向科技型企业。丰富科创板、创业板衍生品供给,积极推进科创50、创业板股指期货和期权研发上市。


  十三、持续完善交易机制。评估优化科创板、北交所做市商机制,进一步促进市场化便利化,提高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效率。完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相关规则。


  十四、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促进功能发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做市交易、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等服务,助力构建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健全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预沟通”机制,提升科技型企业咨询便利性和有效性。加强市场培育统筹,提升服务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效能。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压严压实拟发行证券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严厉打击信披违法违规和欺诈发行,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基本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只要合作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均可减免税费。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优惠政策


  国家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涉及契税、印花税进行减免,具体如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房产出租收入优惠政策


  提案中提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是村级物业的出租”,在集体房产出租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家没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出租不动产的农村合作社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四)其他普惠性政策


  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的安排,今年已分2批次出台了延续及优化的政策。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等。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村参与投资成立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按规定享受以上系列普惠税费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集体土地出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说到土地出让,大家下意识想到的是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让主体是国家,集体土地出让就比较陌生,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即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上述条款被删除,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没有了法律障碍。其实2015年以来,全国33个试点地区就已经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关于集体土地出让的税收问题多聚焦于土地增值税,而对于增值税鲜有研究。


  1、什么是集体土地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出让及转让,大抵相当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区别。


  2、集体土地出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函[2015]149号)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缴纳调节金后,无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出让完全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定性也得到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从上述条文来看,集体土地出让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充分。但考虑到土地管理机制的历史背景,上述出让的立法原意是否仅指国家出让,而不包括集体出让,有待观察。


  来源: 税语说 孙玮  2020-10-14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征税性协调


  于增值税而言,现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七)项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免征增值税。


  在增值税税制中并没有区分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是国家还是集体,当然这可能是因为财税[2016]36号文并没有考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形。


  如果土地增值税确定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税,建议财税[2016]36号文也进行相应的修改。


  来源:税事谈 徐允标 2019-05-08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2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 ·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继续推行在银行自助终端上接入税费服务功能,将办税缴费场景延伸到银行网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


  (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 A级的可累积提高 (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 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对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一局式”管理服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 (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 “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陇税帮办”全员帮办工作机制作用,落实精准推送工作专班职责,加强数据提取与校验,及时高效完成人工兜底服务,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形成诉求分析办理典型案例库,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 “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落实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拓展部署,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积极宣传推广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 “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


  (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便利及时享受。配合税务总局做好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 “跨境办” “批量办” “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


  (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


  (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 (地)涉税资讯。配合总局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宣传推广,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配合总局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服务,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按照总局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和内部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六、保障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用好常态化推进“三抓三促”行动重要抓手,以优服务强监管为有力抓手,以智慧税务建设为有力支撑,推出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实招硬招,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部门协同,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打通卡点堵点,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奋力谱写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甘肃新篇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4
文号:甘税发[202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函[2024]15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岗位信息筹集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高素质的劳动者是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为进一步规范求职招聘程序,增强劳动者求职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平就业,现就岗位信息筹集发布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全归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开发岗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与国资委、教育厅、宣传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力度,拓展岗位信息获取路径和渠道,定期梳理采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项目等信息。通过窗口经办、上门服务、电话沟通、网络登记等多种渠道,定期了解各类企业用工情况和招聘计划,及时采集优质岗位信息。


  二、建立统一平台。打造全省统一发布平台,通过专业化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工作站等线下载体和“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苏心聘”“高校毕业生掌上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就在江苏”抖音服务号等线上载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严格岗位审核,强化岗位数据管理运用,打造权威、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寻找工作岗位,就上人社平台”的社会信任度。


  三、促进岗位共享。充分发挥“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与教育厅江苏大学生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底层贯通、数据共享资源优势,不断优化人社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服务平台江苏模块功能,持续加大“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高校毕业生掌上宝”的推广应用,着力建设“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国有企业岗位发布专区,推进各类型国有企业使用“就在江苏”平台,公开岗位发布渠道,加强岗位发布频次,强化信息宣传力度,促进岗位共享。


  四、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依托“就在江苏”抖音服务号、微信视频号,排定全省直播带岗活动计划,做好直播带岗信息推广,提高国有企业岗位等各类岗位信息传播广度和深度。在直播带岗、人社数字直播间、云端探岗、人才夜市等举办期间,预先向社会发布活动预告和岗位信息,借助活动平台、企业群、高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进行推送。通过在线访谈、直播、深入单位宣讲等形式,解读就业、引才政策,扩大知晓度。


  五、做优职业指导。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指导培训模式,不断满足新形势下青年群体求职需求,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职业规划、政策解读、岗位推荐等全方位服务。联合有关高校,针对就业风险开展相应培训,引导毕业生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实现尽快就业、体现自身价值。依托省级职业指导专家团,深入校园定期开展职业指导服务活动,提高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规划和求职防诈能力。


  六、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出台《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按照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职介”、网络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优化畅通维权渠道,依法快查快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认定全省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教育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岗位信息筹集发布工作,有效推动市场供需两端信息渠道畅通和动态精准匹配,促进劳动者在我省更好就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5
文号:苏人社函[2024]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发[202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6%、68%。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4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5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20%(2023年592万台)。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32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110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领域,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应用先进适用设备,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方向更新升级。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推动分行业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等重点行业,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和现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推动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落实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引导企业全面提升设备节能水平。积极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深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贯标。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基础能力提升、5G融合应用,支持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持续提高能效先进设备的应用比例。持续推进“智赋万企”行动、“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供水、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照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施供水、供气、排水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智能计量、深度处理等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燃气场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装燃气泄漏感知设备,支持配置智能巡检设备。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曝气搅拌、污泥处理、电气及自动化、监测、光伏发电等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推动排水防涝及应急抢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场处理工艺更新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车辆和垃圾中转压缩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更新,鼓励购置新能源车辆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加快更新各类老化窨井盖,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加装和更新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淘汰老旧落后施工设备,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装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和公共建筑电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制冷装置等为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完善消防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下乡,绿色建材下乡,建设“安全、绿色、低碳、质优”装配式绿色农房,推动农村住房以旧换新。在公共建筑装修、绿色建筑全装修、新建住宅装修、二手房交易二次装修等场景中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生产线数字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


  加快交通运输设备绿色替代。加快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车型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支持充电站(桩)更新改造。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公务车等领域应用。鼓励出租汽车、货车、工程作业用车等领域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替代。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车辆状况较差的老旧公务用车,分批次实施更新淘汰,新购置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采购新能源汽车。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拓展通用航空应用场景。(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淘汰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和船舶。在排放标准认定、营运管理、车辆拆解、注销登记等环节协同发力,依法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农业机械装备升级。


  聚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抛秧机)、喷杆喷雾机等农业机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大力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山区的绿色高效农机装备,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实施“互联网+农机作业”,推广无人驾驶机械、农业机器人以及智能农机装备,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提升农机装备作业质量与效率。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教育设备水平。


  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实训设备和信息化设施,提高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分专业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促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质达标。支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产教融合设备配置对标先进、适当超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感知交互、虚拟仿真等装备,建设学科、专业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提升通用教室多媒体教学装备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科研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科研需求配置相应仪器设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以科技前沿为导向提升科研设备高端化、尖端化水平。优化科研条件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引育、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之间的匹配度。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高性能计算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智慧设施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医疗设备水平。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淘汰更新已达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影响安全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器类、终端类、网络设备类、安全设备类等信息化设施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医院数据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医院病房改造提升。聚焦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统筹推进空间改善、厕所革命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改造提升。鼓励医院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有序推动4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为2—3人间,适当增加单人间比例,合理增设独立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改善医院现有供电、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提升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文旅设备水平。


  推动文旅设备更新提升。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检测标准,推进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重点游乐园(场)等文化旅游场所运营设备更新。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观景、住宿、游乐、演艺、智能及其他类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推动“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的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4K/8K超高清、AI大模型、智慧广电、虚拟技术等装备替代更新,推动音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体育健身设施设备更新,助力全民健身运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8.推动汽车以旧换新。


  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专项活动,按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市联动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办好各类汽车展销会,引导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行业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及非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开展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对消费者购买符合一定标准的家电产品给予补贴。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继续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支持旧房改造和家装换新。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加强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导,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经济实用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开展家居焕新季、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全省打造100个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家装企业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丰富居民消费选择。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升级,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激发消费者家装换新需求。(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1.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


  支持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活垃圾清运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着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创建一批绿色分拣示范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将废旧家电等回收网点纳入便民地图、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物仓”。创新废旧产品设备回收模式,加快推广“换新—回收”“互联网+回收”等新模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培育二手商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推动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各市县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推广“互联网+二手”模式。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家电、服装、家具、书籍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依托自贸区、中非经贸合作等开放平台,扩大二手商品、再制造产品等出口。推行诚信放心、“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等便利化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和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临时出口许可,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大力推进产业基础较好的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强化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推动再制造产业集群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废旧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强化政策、标准、技术、溯源等支撑,推动废旧资源加工利用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依托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布局,规划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特色园区。统筹探索布局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产品供需对接行动


  15.着力培塑产业新优势新动能。


  抢抓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需求升级机遇,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先进制造业高地标志性工程为牵引,围绕构建“4×4”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产业培塑行动”和“重点产业倍增计划”,以湖南所能为全国所需提供高质量保障。推进现代石化、绿色矿业、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等产业扩能提质增效,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升工程,打造乘用车竞争新优势。做强做优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现代农机等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向国家级、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跃升,加快打造国际一流的工程机械研发智造中心、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研发中心。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等新兴产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信创产业集群、全国重要的先进计算产业基地、全国领先的音视频产业集群、行业领先的北斗规模应用集群,培育装配式建筑、快速磁悬浮等更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产业。推进量子科技、人工智能、前沿材料、生命工程等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基础软件等关键技术突破,补齐高端装备、先进适用产品等领域供给能力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着力推介优势产业产品。


  充分发挥我省制造业优势,推动我省更多先进设备、优质产品、创新技术服务全国大市场。遴选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湖湘品牌产品,形成优势产业、产品清单,向全国宣传推介。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着力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大力实施激发需求行动,推动优势产业链提升、市场精准对接、产贸深度融合,积极引导使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设备,进一步激发设备更新市场潜力。持续组织开展老旧设备更新、废旧设备回收、先进设备生产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运用好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拓展对接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8.突出标准牵引。


  制订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的规定,组织制修订一批涉及能耗、排放、技术、安全等相关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农用机械、装配式建筑等重点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以先进标准助推产品质量提升,打造湖南品牌。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快制修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规范车辆、家电、手机、工程机械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流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标准有序衔接。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推动计量和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保障标准落地实施。鼓励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领域的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更多的湖南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湖南装备、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编制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财税政策。


  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统筹省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发展等存量资金,加大新增预算力度,支持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再生资源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优化金融支持。


  优化金融政策供给。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科技创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创新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全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合理增加绿色消费信贷,加大信贷对农机具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额度、期限。出台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专项再贷款政策快速落地。(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项目投资、项目赋能、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再生资源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设备更新项目。(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要素保障。


  鼓励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的用能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优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产业和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业机械、再制造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大采用“揭榜挂帅”、委托定向等新模式,集成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支持省内装备制造生产企业、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相关产品研发升级、扩大生产制造规模。建立产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省内工业企业加强零部件和原材料就近配套,降低生产成本。优化制造业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布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落实“五首”奖补政策,加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芯片、首套件电子元器件推广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策对接、供需对接、项目对接、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大抓落实督查激励。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定期调度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政策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形成我省“1+N”政策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对照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必要手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等资金支持。各市州要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实行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跟国家部署,持续开展全面深入摸底,更加精准掌握各领域的优势和需求,加强政策梳理、对接和研究,动态完善“两优”清单(即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供给清单)、“两新”清单(即7大领域设备更新、3大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需求清单),以及财税、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清单,促进供需两端同步发力。


  税 屋附件:主要任务责任分工表


《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解读


  日前,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4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方案》进行深入解读。


  设备更新行动工业是主阵地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湖南的重大机遇,也是迫切需要。”省发改委主任黄东红在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


  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包含工业、建筑、农业、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7大领域。其中,工业是主战场、主阵地。


  “工业既承担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的生产供应,又是设备更新的主要需求领域之一。”省工信厅副厅长欧阳晓风介绍。通过迅速摸清政策走向,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全面组织摸底排查,目前已建立我省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需求等清单,形成了工信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到2027年,全省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工业大市和重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5年内推动10000家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目标明确,如何实现?欧阳晓风表示,工信部门将不断修改、完善我省工业领域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以及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需求清单,结合开展产业培塑、产业倍增、“智赋万企”等行动,突出重点领域,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领域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电工电器、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家用电器、消费电子等领域企业扩大生产,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消费品以旧换新系列促消费活动将启


  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扩大市场能级、激发消费潜力的有力举措。


  据统计,2023年,我省汽车保有量超过1180万辆,车龄10年以上的约60万辆;全省5大类家电(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卫电器)产品保有量约为1.3亿台,10年以上的3000万台。


  一方面,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如何让“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省商务厅厅长沈裕谋介绍,我省将聚焦汽车、家电、家装3个重点领域,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系列促消费活动。


  汽车以旧换新方面,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对活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的按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家电以旧换新方面,将对活动期间消费者通过服务机构在家电零售企业交售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旧家电,购买一级能效新家电(范围同上)的,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购买补贴。


  家装厨卫焕新方面,将开展家居焕新季、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00个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真金白银送优惠,千家万户享实惠。目前,省商务厅正结合省内消费需求,完善细化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三项实施方案,分领域明确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预计4月底正式印发。


  对接国家重点兼具湖南特色


  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如何把国家支持重点和湖南对接落点统一起来?


  黄东红介绍,《实施方案》把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聚焦的十大重点领域,与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统筹对接起来,以高质量发展为行动目标,以四大行动为重点任务,坚持从供给端、需求端、回收端、服务端四端发力,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


  “产品供需对接行动,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有别于国家‘四大行动’的湖南特色。”黄东红说,我省拥有3个万亿产业、16个千亿产业,目前初步梳理省内优势产业21个,涵盖469个优势产品,无论是需求侧还是供给侧,都具备承接国家政策支持的充分条件,拥有抢抓机遇发展的比较优势。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持续完善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供给“两优”清单,遴选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湖湘品牌产品,向全国宣传推介。同时,持续组织开展老旧设备更新、废旧设备回收、先进设备生产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更好地把产业产品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省正建立完善“1+N”政策体系,突出标准牵引、完善财税政策、优化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强化产业和科技支撑,形成政策合力。


  省财政厅厅长刘文杰表示,财政部门将积极争取并用好用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统筹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等存量资金,加大新增预算力度,全力保障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地落实。


  (文/郑旋 王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1
文号:湘政发[20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长铖公益基金会


  2.上海蓓聆社会团体发展基金会


  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5.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6.上海华安公益基金会


  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9.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


  11.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13.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社区基金会


  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5.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1.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3.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24.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6.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27.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28.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29.上海新虹社区发展基金会


  30.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


  31.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32.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35.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上海市华二附初教育发展基金会


  3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39.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4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42.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43.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上海益志领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47.上海伏明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51.上海大千挚爱公益基金会


  52.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5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5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57.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渊雷文化艺术基金会


  59.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61.上海浦东新区众帮公益服务中心


  62.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63.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65.上海库珀益启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67.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


  68.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69.上海蚂蚁森林生态绿色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


  71.上海仲弘公益基金会


  72.上海鸿一美术馆


  7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74.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


  76.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7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8.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


  79.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80.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81.上海赐方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85.上海馨心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86.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1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发[202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开展好第1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省局制定了《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4大类11项4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官网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全国两会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11年在全国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一)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1、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推广上线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做好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相关运维工作,提升扣缴义务人和居民个人使用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


  2、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 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 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 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3、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二)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4、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 多地共享” “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5、增强破解难题实效。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可享受优先退税服务的规定。及时发布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认真执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扩围工作,更好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推动出台《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更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大与商务、海关、外汇等外部门联合服务出口企业力度,建立联合宣讲、联合入企,联动解决问题机制,协同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三)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6、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推广应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方便纳税人及时便利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推广应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推广应用金三和新电局房产税和土地税税源信息预填功能,通过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与省能源部门的征管协作和数据共享,根据能源部门数据确定符合充填开采置换煤炭减征资源税条件纳税人,优化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税费联动分析,比对缴费人安置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数据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数据,确保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7、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工作要求,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加强年度汇算填报规则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个税 App填报校验规则,帮助信息沟通不畅的纳税人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持续提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质效。探索实现“企业所得税申报智能预填”功能,推动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强基提智。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及其他税种报表分析比对,实现申报数据自动预填,优惠政策高度集成,申报错误自检提示,有效提升纳税人申报便捷性,降低涉税风险。以“纯数电”形式推广并上线数电票平台机动车和二手车业务功能。 以强化实时“服务+监管”为目标,按照税源特点、申报周期、区域实际,分月增设专项指标,申报后为纳税人及时“专项体检”,使“体检”从原来简单的日常服务,提升为务实的降低税费流失的服务举措。让税务人和纳税人提前感知“风险点”和“流失点”,以数赋能,有效降低纳税人遵从风险。


  (四)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8、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群众在全省任一不动产交易大厅提交申请,通过不动产交易“一窗平台”传输、处理业务信息,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和所属税务部门实时办理, 实现“异地受理、属地办理、全省通办”新模式。


  9、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晋行时”跨境服务子品牌知识产品,强化跨部门协同协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精细化服务。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积极参与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建设优化工作,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10、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 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11、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6
文号:晋税发[202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产[2024]12号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黄浦区政府、静安区政府、徐汇区政府、宝山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4]16号),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4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专业服务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内涵,为其他产业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产业门类。专业服务业是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链接,是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纽带,也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进一步优化专业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服务业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能级,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推动专业服务业品质化、融合化、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为主要任务,以综合运用信用管理、风险防范、数字赋能、行业自律、联合共治等方法手段为重要支撑,加强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本市专业服务业机构能级更强、服务品质更优、创新动力更足、开放水平更高、市场环境更佳,代表中国参与全球合作与竞争,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支撑。


  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业质量效益显著改善,涌现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高能级机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专业服务业配置资源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支撑企业“走出去”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形成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业发展格局,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显著优化。到2035年,本市专业服务业规模、能级、质量、效率达到国际水准,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接轨国际,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业新体系基本建立,助力上海在全球服务网络中的核心枢纽地位不断攀升,打造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


  二、以改革促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产业体系


  (一)加快推动专业服务业品质化升级


  1.集聚培育一批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全力支持浦东“全球专业服务商引领计划”、静安“全球服务商计划”,实施高端专业服务机构集聚专项行动,引导一批影响力大、专业能力顶尖的全球性机构入驻上海。建立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广告等细分领域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强“一企一策”培育力度。鼓励本市龙头企业向高端服务延伸,带动中小企业联合开展海外市场拓展。支持人力资源、数字广告、检验检测认证等特色专业服务业园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鼓励相关区申报创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2.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支持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国内外行业权威榜单排名及相关荣誉评选,支持入选机构申报纳入相关领域头部和高成长企业名单。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上海市品牌引领标杆企业培育”,支持机构积极申报“上海品牌”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区遴选优质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专业服务英雄榜,按排名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各类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提升国际影响力,鼓励相关区对获得国际认可或榜单排名的协会给予政策支持。持续做强“中国品牌日”“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海国际广告节”“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海国际碳博会”等节展品牌活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3.促进专业服务业标准研制应用。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支持优势领域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全面提高专业服务业标准化发展水平。推动人力资源行业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加快推进数字广告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和执行,探索开展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评级等标准应用。鼓励推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外文版文本,并推进相关标准在境外实施,大力推广“上海标准”在“一带一路”等沿线国家应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金融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增强专业服务业融合化质效


  4.促进专业服务业为实体经济深度赋能。围绕企业创新发展和“走出去”需求,培育壮大一批面向制造业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咨询调查、广告、物流及供应链、绿色低碳等专业服务业经营主体。提升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走出去”项目的服务能力,编制走出去重点目的地国家专业服务机构指南,对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投资地法律支持、国际化战略布局、广告营销推广等事项,提供出海指引和路径服务。支持本市龙头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本市编制对外投资国别指南或贸易报告。在相关区试点推行“专业服务券”制度,鼓励各类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等经营主体采购各类专业服务,相关区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条件成熟时扩大至全市范围。对于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专业服务,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邀请海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市海外救援服务中心等平台,开展对企业的集中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5.鼓励各专业服务领域协同联动发展。适应服务业各领域融合趋势,支持鼓励海事仲裁、航运咨询、绿色认证等新业态发展。鼓励上海市专业服务业联盟会同行业协会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组成服务联合体,为企业提供跨领域、多资质、高水平的综合性专业服务。构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助力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数据合规审查、专业咨询等数商服务,推动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合规体系。建立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管理制度,试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成为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专业服务业联盟)


  (三)有效提升专业服务业数字化水平


  6.促进专业服务业数据流通共享。积极搭建各类专业服务行业基础数据库或资料信息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及时采集信息,统一数据存储方式和数据标准,根据需要推动数据依法依规共享共用。全面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与各类专业服务业知识深度融合,形成数据商业价值。培育发展专业服务业领域数商,推动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行业数据资产化试点,鼓励相关区对专业服务业领域的数据产品交易及相关数商予以政策支持。支持有实力的专业服务业机构建设大数据开源平台和社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开放应用,构建开放协同的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7.加快专业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步伐。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积极发挥数字技术在各类专业服务业发展变革和业务重塑中的引领作用。依托数字服务赋能跨境出海,探索开展互联网线上跨境服务。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鼓励物流供应链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质押融资业务,有效赋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持续举办人力资源、广告等领域科创大赛和中小企业创新等赛事活动,加快孵化灵活用工服务、数字广告等新赛道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法律、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发应用人工智能垂直行业大模型,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相关企业和平台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认证领域数字化创新发展,开展基于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的数字化认证模式及关键技术研究与运用。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探索制定数字广告、人力资源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和隐私计算标准,保护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四)稳步推进专业服务业绿色化转型


  8.加快专业服务行业绿色转型。推动各类专业服务流程信息化、实时化,助力专业服务机构降本增效。加快专业服务重点领域绿色转型,鼓励远程检测、线上法律咨询等新业态发展。发展绿色物流,支持多式联运、绿色港航等业态发展,推动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无害化。支持供应链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智慧化、共享型的现代仓储基础设施,提供供应链综合服务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9.丰富绿色专业服务产品供给。引进培育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低碳服务机构,聚焦钢铁、石化、化工、汽车、电子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发建设碳足迹管理平台,提供碳资产管理、碳核算评价等服务,开展行业全生命周期低碳生产和管理。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拓展绿色低碳、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业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宝山开发建设长三角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绿色低碳一站式综合性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宝山区)


  (五)有序推动专业服务业国际化发展


  10.积极推进重点专业服务领域制度型开放。对标CPTPP、DEPA、RCE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动专业服务业在行业准入、资质要求等方面实行更大力度开放,探索推进职业资格、服务标准、认证认可等领域规则对接。放宽会计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对境外人才的限制,建立认定职称绿色通道。探索试行特许执业律师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受执业三年限制,吸引高端海外律师人才来沪执业。深化仲裁业务对外开放,优化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海事仲裁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11.推动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多渠道全球化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专业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推进海外法律服务网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支持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壮大,积极融入国际服务市场网络。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与国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联合组团“走出去”,在会计审计、咨询调查、法律等领域探索组建沪港澳“走出去”联合体。建立境外投资企业与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双方达成出海服务战略合作。鼓励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根据专业服务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或以联营合作方式提供的海外服务绩效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


  三、优化发展环境,适应多业态新模式趋势


  (一)构建更加精准的信用管理体系。鼓励会计、法律等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持续选树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等领域分行业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优化监管频次。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探索将信用评价运用于考核评优、政策支持、项目申报等事项。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推动修复结论共享互认。全面推动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更加透明的风险防范机制。动态识别各类风险隐患,做好重点领域专业服务机构数据信息流动安全性、涉外业务行为合规性等方面的监测工作。鼓励法律、会计等重点行业开发完善风险预警系统,依据风险等级设置风险预警触发标准和信息推送规则,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与处置机制。加强法律咨询、数字广告等新业态新模式研究,实行分类分级监管,依法拓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推行更有效率的数字赋能技术。加强底层监管数据的归集管理,探索编制目录清单,依托两级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互通共享。以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为契机,聚焦专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打造市场监管全流程数字化体系,推动准营事项办理的智慧咨询、智慧引导、智慧审批,推进执法维权数字化。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技术在重点专业服务业领域的率先应用,打造“沪检云”检验检测一站式系统平台,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相关区)


  (四)引导更加规范的行业自律发展。鼓励法律、会计、检验检测认证等行业协会完善自律自治基础制度,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强化专业服务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机构定期开展执业质量自查,鼓励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对跨境业务采取倾斜性的考核激励机制,对考取境外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给予一定激励。引导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管理能力,加强注册会计师、律师等重点从业人员监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


  (五)搭建更具合力的联合共治底座。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针对机动车检验、职业技能培训等涉及多部门的专业服务业领域,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扰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信息交换,推动公共数据的脱敏共享和定期推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支持检验检测、会计审计等细分领域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监督,畅通各类社会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示范引领。中心城区提升辐射能级,鼓励浦东、静安、黄浦、徐汇等区和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打造各具特色的专业服务业集聚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主动争取在投资准入、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服务模式。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围绕商务、会展、交通、科创等核心功能,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加快集聚,建设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打造长三角企业“走出去”高地和总部集聚区。(责任单位: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


  (二)统筹要素支撑。拓宽涉外法律、境外税务、国际仲裁等高端专业服务人才引进范围,探索打造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大居留落户、出入境等服务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申请APEC商旅卡,探索建立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办理港澳地区签注绿色通道机制。探索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跨境金融服务。针对重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资金境内依法合规使用便利化试点。统筹优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专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专业服务机构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统计监测。建立专业服务业常态化统计监测机制,研究制定专业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大数据在专业服务业统计中的运用,全面反映专业服务业发展态势。完善统计信息发布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鼓励社会机构研究编制专业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指数,动态监测评估专业服务业发展质量。(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实施。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框架内,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领域改革发展和优化管理服务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相关区、重点区域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开放,打造专业服务业发展高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相关重点区域管委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16
文号:沪发改产[2024]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政企[2024]19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现决定废止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5]7号)


  2.《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海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机制的通知》(琼财办债[2015]45号)


  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琼财债[2015]196号)


  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琼财债[2015]477号)


  5.《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琼财债[2015]478号)


  6.《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5]759号)


  7.《海南省财政厅等转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琼财综[2015]1241号)


  8.《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5]1391号)


  9.《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琼财债[2015]1696号)


  10.《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琼财债[2016]21号)


  11.《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琼财债[2016]22号)


  1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琼财债[2016]49号)


  1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6]964号)


  1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的通知》(琼财债[2016]1912号)


  15.《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琼财债[2017]1098号)


  16.《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7]1186号)


  17.《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琼财建[2017]1455号)


  18.《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2017年11月8日印发)


  19.《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4日印发)


  20.《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财债[2017]1973号)


  21.《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地方自查的通知》(琼财债[2018]49号)


  2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统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前四批示范项目资金情况的通知》(琼财债[2018]659号)


  23.《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开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功能的通知〉》(琼财债[2018]843号)


  24.《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8]1541号)


  25.《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管理的通知》(2019年3月12日印发)


  26.《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征集各地PPP宣传材料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印发)


  27.《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函》(2019年4月30日印发)


  28.《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录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关数据的通知〉》(2019年5月13日印发)


  29.《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琼财债函[2019]376号)


  30.《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据更新工作机制的通知》(琼财金[2020]434号)


  3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年11月9日印发)


  32.《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开展PPP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30日印发)


  3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征集与储备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21日印发)


  3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指引及参考资料的通知》(琼财金[2022]210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10
文号:琼财政企[2024]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函[2024]4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6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新建政府投资和大型公共建筑要优先按超低能耗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以空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升级改造。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超低能耗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编制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和非节能门窗。各地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推动省级公共建筑监测平台建设,实现能耗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对标诊断、预警、调控等功能,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逐步完善基于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建建筑应具备安装太阳能系统条件。加强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管理,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确保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太阳能、空气能供热应用。探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将清洁供暖与乡村振兴、农房节能改造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广秸秆生物天然气等技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生物质锅炉供暖。做好农村地区秸秆等生物质取暖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因地制宜发展余热供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开展余热供暖技术路线探索,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健全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保障供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稳妥发展地热供暖。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推进地热能资源勘查和项目,规范地热供暖项目管理。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和东部四煤城等地,推进中深层地源热泵供暖项目建设,鼓励具有实践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取热不取水、井下换热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利用地热能供暖工作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计量要求。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合理确定基本热价比例和终端供热价格。各地应考虑成本变动因素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终端供热价格。价格难以调整到位的城市,可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有关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合理制定多元筹资的政策性亏损补偿政策。加强对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推进城镇智慧供暖,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传统供热融合,大力推进智慧供热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智慧供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按照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鼓励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严格控制窗墙比,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保温性能,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有序开展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节能器具,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灶具等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地区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鼓励农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减少煤炭燃烧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0%以上。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组织黑河市、哈尔滨经开区开展国家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谋划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逐步建立绿色建材标识管理制度和采信数据库,发挥政府建设工程类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特别是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政府投资工程中应率先采用绿色建材,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能耗。引导企业就地处置利用建筑垃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地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二)加强建筑高度控制。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依托省内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针对严寒地区绿色低碳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发适宜严寒地区需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能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定期梳理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结合省人才战略计划,培育、引入建筑科技人才。加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以及新基建等领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好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应用好国家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快建立我省住建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规范涵盖城区、街区、建筑等不同层面的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我省常用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新一代节能低碳建筑技术的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高质量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各市(地)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八)统筹协调推进。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和治理能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立项强化约束性审查,支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产业发展。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7
文号:黑政办函[2024]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4大类11项48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积极推动系列惠企利民服务举措推广与落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增添“税动力”。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1.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推广上线部署安排,分批次开展新电子税局扩围工作,2024年5月完成全市扩围,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根据总局部署安排,及时上线全国统推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2.积极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实现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便利实际操作,同时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宣传辅导工作。


  3.将税务自助办税缴费功能接入政府自助终端(系统),指导各区、市税务局科学规划自助办税终端场地布局,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自助办税区等,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打造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服务模式。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打造“青税捷办”新场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聚焦开业、注销等纳税人关切,创新推出“智慧开业”“一站式注销”等便捷服务。在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等方面,持续推进服务场景式归集,不断提升精细化、便捷化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5.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按季查询满12个月纳税人名单,通过征纳互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发送政策提醒;在申请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电子税务局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


  6.升级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及时向A级纳税人推送相关政策内容,增强纳税人守信荣誉感。


  7.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按照税务总局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持续做好“银税互动”数据汇聚,依托新电子税务局,做好“银税互动”规范化管控,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8.转变青岛原以纳税服务条线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制定符合青岛实际的转型时间表,推动将区、市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


  9.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比对,形成监管合力,以涉税机构信用积分和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抓手,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


  10.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创推“接”诉即办、“解”诉协办、“结”诉联办,持续提高税费服务诉求响应质效。坚持智能化分析热点诉求,精细化研判共性问题,精准化定位工作短板,实现“未诉先办”,不断完善制度、流程、服务薄弱环节,实现从“解剖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转变,推动诉求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预防在先。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11.完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梳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热点问题和集中诉求,推进“热点+诉求”精准推送,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实际问题。


  12.优化可视答疑服务,整合各区、市局优势资源,搭建“一中心两辅助”答疑场所,成立三个可视答疑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4-5个区、市局组成,企业可根据自己时间选择任意一场参加可视答疑,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及时梳理可视答疑过程中的高频问题,制作短视频类宣传产品,用于后期宣传辅导,实现“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13.落实科技创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制作并推送个性化宣传产品,做好政策指引,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便利各类创新主体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14.组织开展“每月一讲”线下培训。根据市、区两级热线收集到的高频咨询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线下辅导培训,面对面解读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政策,回应纳税人关切,组织税务专家现场解答政策难点,解决疑难杂症,实现税费咨询诉求的快速优质响应。


  15.宣传征纳互动“首问首责”六要工作机制。向纳税人发放“首问首责”一封信,承诺落实好“首问即首责”要求,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有求必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征求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线上征纳互动服务,实现对税费服务诉求全程“线上跟踪”,做到“可记录、可追溯、可考核”,督促一线人员切实履行“首问首责”,避免纳税人缴费人多头跑、重复问、无回音。


  (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


  16.拓展增加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优先退税范围,持续跟踪监控纳税人退税办结情况,做好人工审核工作。


  17.根据总局工作情况编制相关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18.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纳税人,在政务服务平台推送新办纳税人“开业第一课”政策礼包,引导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新办纳税人,根据行业门类、登记类型等信息划分推送对象,分类推送个性化的政策和宣传辅导产品,帮助新办纳税人走稳“第一步”。


  19.联合相关部门连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分析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实现梯度进阶。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推送机制和功能,做好常态化、个性化、定制化的红利账单推送,提高针对性、时效性。


  20.持续开展大企业走访工作,加大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税企治”涉税诉求、精准推送等功能;配合总局建立健全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增强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执行一致性的办理质效,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


  21.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相关工作,大力宣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开展跨境税收事前询复服务,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提供有力税收支持。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22.联合开展“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发展全周期,深化拓展“税务+”工作模式,联合市民营经济局、工商联、协会商会等,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联合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宣讲,联合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针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税费宣传辅导产品等内容开展精准推送,疏通政策落实堵点。提供“办问协同”服务,化解经营痛点难点,提升中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便利度。


  23.深入开展“税智‘小巨人’”行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出助力高质量发展20条举措,依托市、区两级“专精特新涉税服务工作室”,搭建“跨级统筹、跨区协力”专家服务团队,高效高质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难点堵点。联合市民营经济局,通过“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基地开展专场活动,专题宣贯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24.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征纳矛盾。结合青岛建设中央法务区、打造现代法务生态圈要求,丰富“青税清法”税务争议援助品牌,深化拓展“枫桥经验”在税务部门的实践应用。建立税务争议援助中心,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判,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25.建立新型税企合作关系。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有效激励大企业提升集团整体税收遵从水平。通过税企沙龙、税企座谈等形式,为大企业提供定制性服务。


  26.深入落实全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新生儿在户口登记前,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让老百姓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27.优化线上缴费渠道功能。配合医保部门推出惠民举措,在“爱山东”APP、“手机税税通”APP、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缴费渠道实现青岛市职工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费功能,更好发挥职工个人账户金家庭共济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保缴费便利度。


  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


  (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


  28.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协作,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相关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


  29.积极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在预填大病医疗相关金额时系统弹窗提醒纳税人,实现大病医疗专扣信息预填功能,对大病医疗扣除查询路径进行广泛宣传,协调医保局,在全市300余家医疗部门投放扣除指南,便利及时享受。


  30.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实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作投放操作宣传产品,便利纳税人了解和操作。


  31.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税源预填的基础上,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分析契税完税信息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税源登记提醒、预填具体事项等内容,妥善完成总局税源信息采集预填工作;深化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逐步尽快实现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的深度共享,辅助提升税源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32.积极推进与医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对社保费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疑似未参保困难群众,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动员宣传,提高参保积极性;对已参保未缴费困难群众,畅通参保缴费渠道,加大精准宣传、精细服务,确保政策落实精准到人。


  (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


  33.加快推进新电子税务局扩围,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组织各业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向总局提报精简办税资料的意见建议;根据总局关于精简办税资料、《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等要求,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精简办税资料要求,并及时修订青岛局业务规范,实现业务规范与税费政策、征管系统同步发布和解读,确保业务岗责流程规范落实。


  34.根据总局部署安排,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


  35.完善乐企接入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辅导,压缩乐企接入时间,提升乐企接入效率。对已经接入乐企的企业持续开展税收风险监控;积极争取推进乐企他用、联用试点,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36.全面深化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37.税收大数据助力“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建立再投资递延纳税筛查分析模型,找出存在大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频繁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的外资企业,精准辅导“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


  (八)推进“跨域办”


  38.结合办税服务厅转型,在前期设置“远程虚拟窗口”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征纳互动坐席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已实现全市通办的基础上,探索实现税费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


  39.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功能,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实现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


  (九)推进“跨境办”


  40.按照总局部署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及时收集和编译海外税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了解纳税人遇到的跨境涉税疑难问题;制作跨境税收宣传产品,做好“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宣传工作。


  4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线上个性化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海外税讯等。


  42.根据总局部署落实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相关工作,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43.做好新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功能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及时了解企业诉求提报总局。


  44.落实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紧盯全市可能发生的跨境缴库业务场景,及时解决流程中的难点、堵点,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税,积极推进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工作在青岛落地。持续加强宣传推广,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5.抓实做优“税路通 青岛”品牌。以上合示范区税收合作办公室、RCEP成员国企业税收服务中心等为平台开展重点事项全域通办服务,与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成立跨境服务联盟为“一带一路”共建提供跨部门全程帮办服务,加强“双非”便利化网上办税、12366俄语服务线上咨询、FDA小型企业税务认证办税厅现场即办等全时快办服务。


  (十)推进“批量办”


  46.紧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诉求,结合便利办税需求,优化代理业务功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入口登录办理涉税业务。积极探索“无纸化”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和涉税信用复核等特色模块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的移植使用,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十一)推进“一窗办”


  47.与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协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一窗受理登记和涉税材料的基础上,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协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


  48.在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已设立企业专窗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坚持真抓实干,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赋美岛城”品牌建设,为青岛市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税务力量。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税务系统要对标对表总局工作部署,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各区、市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突出重点任务,切实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在青岛税务见行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堵点难点痛点,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将青岛税务各项举措打造成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举措。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税务系统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对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17
文号:青税发[202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房公积金发[2024]1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评估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支持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期限核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支持。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三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三年。


  二、评估机构根据优化后的贷款期限核定标准,对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进行评定。贷款经办部门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贷款期限审核依据。


  三、通知自2024年4月17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7日


《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优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积极稳妥推动城市更新,服务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批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的支持力度,优化调整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


  二、老旧小区住房支持范围有哪些?


  借款人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住房在公积金贷款期限上予以政策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改造项目具体包括“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为准。


  三、优化后的贷款期限核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房,房屋可贷年限从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三年(砖混结构50年/钢混结构60年-房屋使用年限-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三年。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最终根据房屋可贷年限、借款人年龄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


  政策优化后,有效解决老旧小区住房买卖中因房屋使用年限较长导致贷款期限较短的问题,进一步减轻借款人购房及还款压力。


  1.购买同一套老旧小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不了变为贷得了。


  例如:借款人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7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优化后,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0年(20年=70年-(2024-1977)-3年),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93万元。


  2.购买同一套老旧小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的短、贷的少变为贷的长、贷的多。


  例如:借款人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8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最长可申请的贷款期限为10年(10年=50年-(2024-1987)-3年),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最多为53万元。此次政策优化后,在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30年=70年-(2024-1987)-3年),贷款金额放大为12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相当于增加20年贷款时间。


  3.申请同等贷款额度,月偿还金额下降,有效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例如: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8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最长可申请的贷款期限为10年,如贷款120万元,每月的最低还款额为6085元。此次政策优化后,在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的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同样贷款120万元,月最低还款额为4601元,每月可节省月供1484元,有效降低借款人还款负担。


  四、购买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承办公积金二手房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及合作的商业银行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对借款人所购住房进行房屋年限评估。


  五、本次政策优化的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次政策优化自2024年4月17日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4-17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法[2024]13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好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工作合力。


  二、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研究,根据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三、做好宣传辅导。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解读应简单易懂,确保享受对象应知尽知,政策宣传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四、严格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优惠政策执行,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报告。


  五、及时开展评估。政策执行中及时总结评估,每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03
文号:深财法[202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法[2024]14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前海合作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建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具体政策落实措施研究,制定实质性运营公告,制定政策操作指引,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运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3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7
文号:深财法[202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2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二、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从严监管分拆上市。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加大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进一步强化退市监管。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衍生品、融资融券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推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头部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六、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


  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


  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七、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


  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健全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九、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国务院


2024年4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04
文号:国发[2024]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5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5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zkx2024@163.com。


  附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提示合同相对方说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提供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面的相关咨询与服务,制定本行业企业及时支付的自律规范、标准等,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国家鼓励大型企业自愿公开承诺自收到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检验验收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还应将上述信息纳入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救济


  第二十一条 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函询、督办和通报,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受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二十四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负责处理投诉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为处理投诉部门。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总处理时长最长不超过90日。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


  投诉处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


  处理投诉部门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不及时反馈或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被投诉人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或虚假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改正。


  必要时,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办、约谈处理投诉部门或被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根据拖欠主体类型,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因公出国出境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三十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遵守本条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争议提供调解服务,依法化解纠纷。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时确认中小企业提出的确权请求;


  (九)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型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义务,在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支付条例》的实施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修订《支付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同时,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关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支撑,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支付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近年来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践,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源头治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罚则约束,重点解决在清欠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在修订思路上: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对付款期限、保证金收取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进一步加以明确。三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方权利义务。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报告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五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增强本条例的执行力度。


  三、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含新增6条,拆分出3条),对现行条例中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5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基本原则。修订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并强调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二)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修订草案第5条从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三个层面对职责予以明确,并突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总责的要求。


  (三)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第21条提出建立报告研究制度,要求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汇报;第22条规定督查督办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大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遵守本条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同时,针对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修订草案第19条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应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并在第35条中进一步规定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行政救济。修订草案第23、24、25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对处理投诉的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约谈通报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制定投诉处理办法。


  (六)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一是开展失信惩戒,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了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二是强化相关人员问责,第33条增加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处分情形。在第36条中增加了对恐吓、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针对工作实践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一是针对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通过下属关联中小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无法通过现《支付条例》加以规范的问题,修订草案第37条第3款规定,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型企业适用本条例。二是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对中小企业事先声明的争议,第3条第2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提示合同相对方说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三是为加快无争议部分账款的付款进度,第16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234567891011 123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