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原先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到期,但2020年1月又续签了新的合同。个人在2019年12月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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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但海关已将原报关单信息推送到手册核销系统,是否会影响企业办理数据核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因此,若海关传输的核销数据与税务实际申报存在不一致,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核销前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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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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