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00万是指本年的还是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00万元是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不超过300万元。
答疑个人转让非住房时发生的装修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个人转让非住房时发生的装修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限额内的装修费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答疑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项目为鱼缸,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上述规定中不含通用机打发票,因此,企业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项目为鱼缸,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是合规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答疑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代开的3%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不含税销售额的9%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第(二)项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代开的3%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不含税销售额的9%计算抵扣进行税额。
答疑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一条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答疑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如何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50%,地方50%;
(2)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印花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其余印花税归入地方。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了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答疑我公司已经是满足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现属于满足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再次提交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答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答疑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答疑经营所得可以扣除专项附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答疑政府补助什么时间确认会计收入?
财会[2017]15号: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答疑企业收到同城建筑服务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同城建筑服务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疑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2.9万,本月开具11万的发票,申报时是按11+2.9万申报吗?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按定额申报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高于定额,按实际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按11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疑 公司为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有出口外销业务和内销业务,享受出口退税后还有留抵,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留抵退税。
答疑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季度预缴吗,还是每月都要预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因此,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季度,则企业可以按季度预缴增值税;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月,则企业应按月预缴增值税。
答疑公司在银行贷款除了收基准利率外,又收取了一笔服务费,银行可以开专票,专票上的品名金融服务*手续费是否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小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与贷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答疑物业公司向个人收取物业费给个人开具发票时需要必须填写税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适用于购买方为企业,不包含个人。因此,物业公司向个人收取物业费给个人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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