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非住房时发生的装修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个人转让非住房时发生的装修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限额内的装修费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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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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