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如何抵扣?

 答: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电子发票)。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电子发票)。


  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方式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4331434143514361437143814391440144114421443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