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重新提交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货物和劳务税司):“为便于纳税人操作,我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称33号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